美国移民海关执法局(ICE)拥有广泛的权力通过所谓的“假释”从拘留中释放非公民 - 在他们的移民听证过程的任何阶段。 ICE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来确定谁可以获得假释,以及对假释人员施加哪些条件(如果有的话)。ICE的假释权力来源于《移民和国籍法》INA 212(d)(5)(8 USC 1182(d)(5))条款。
哪些人有资格获得INA 212(d)(5)下的假释?
根据INA 212(d)(5),未被“允许入境”的居留者,包括刚到达的外国人和已偷渡入境的人,只要不属于需要强制拘留的类别,如已被ICE拘押,均可在该法规的规定下获释。
212(d)(5)假释的考虑因素是什么?
ICE在212(d)(5)规定的“紧急人道主义原因或重大公共利益”的标准根据“个案情况”做出假释决定。 ICE通常解释“重大公共利益”是指对执法部门有利的人(例如证人),或者对国家或国内政策有利的人。法规进一步说明了在拘留中应考虑出于人道主义原因或出于重大公共利益而释放以下类型人员的情况:
1)患有严重疾病的外国人
2)怀孕的妇女
3)未成年的外国人
4)在美国司法、行政或立法程序中作证的外国人
5)“继续拘留不符合公共利益”的外国人
除了证明申请人属于这些列举的类别之一,申请人还必须证明假释后既没有逃跑的风险,也不会对社区带来安全问题。
1、人道主义理由
“人道主义假释”这个术语在几个不同的背景下被使用,意义略有不同。一种是由美国公民和移民服务局(USCIS)管理的“人道主义假释”,允许在美国的亲属为在美国境外的家庭成员申请假释以便他们能被允许入境,或一些在美国境外的申请人自行申请假释入境。虽然同属同一法律条款(INA 212(d)(5))管理解释,但其申请程序和标准与在ICE申请假释略有不同。此外,“人道主义假释”与基于“可信畏惧面谈”(如下所述)的假释理由不同。在COVID-19大流行期间,大多数假释请求将基于人道主义原因,即申请人个人的潜在医疗条件及他们在继续羁押中可能面临的医疗风险。
2、重大公共利益
该法规的这一部分很少被引用。通常,当另一个美国政府实体寻求将人员带入美国而不必通过签证或其他程序授予其“入境”时,“重大公共利益”是假释的依据。然而,在COVID-19大流行期间,释放被拘留者也具有重大的公共利益,因为这有助于减少羁押中移民的总数,减少病毒的传播。
3、可信畏惧面谈
实际上,这是“人道主义”和“重大公共利益”保释的一个子类。ICE在2009年发布了一份政策备忘录,指出特定的抵达外国人(并非所有申请入境者)如果在“可信畏惧面谈”中获得了正面的决定,则应该被允许保释,除非申请人有其他不适合保释的情况。正如备忘录所解释的那样,ICE一般认为拘留已经获得“可信畏惧”正面决定的抵达外国人不符合公共利益,因此这些人属于上述第5类保释。虽然许多人将此保释称为与“人道主义保释”不同,但实际上它只是212(d)(5)保释下的一个子类。值得注意的是,这份政策备忘录至少在理论上为获得正面“可信畏惧”决定的抵达外国人提供了更好的获得保释的机会,因为它指示ICE应该授予保释,除非有其他不适合保释的情况。尽管该备忘录于2009年发布,但政府确认其仍然有效。
(“可信畏惧面试”是由美国移民局(USCIS)的庇护官员进行的初步筛选面试,目的是确定在美国境内并被快速驱逐的个人是否在其本国存在遭受迫害或酷刑的可信畏惧。这个面试是庇护过程中的一个关键步骤,因为通过可信畏惧面试的人可能能够在移民法官面前寻求庇护,而未通过面试的人可能会被立即驱逐出境。)
我可以向法官申请212(d)(5)假释吗?
不可以,只有上述列出的机构可以根据212(d)(5)授予假释。移民法官也没有权利审查ICE关于假释的拒绝决定。对于身处移民拘留中心的申请人,ICE是他们唯一可以请求根据212(d)(5)假释的机构。
谁有权授予212(d)(5)条款下的假释?
移民和海关执法局(ICE)、美国公民和移民服务局(USCIS)以及海关和边境保护局(CBP)(它们都是国土安全部的子机构)都各自有权裁决212(d)(5)条款下的假释请求。对于身处ICE拘留中心的人,只有ICE可以授予212(d)(5)条款下的假释。
如果申请人根据212(d)(5)获释,会获得什么样的身份?
212(d)(5)假释是临时的。它不被视为已经 “合法进入”美国,“合法进入”美国对于申请人未来可能想要进行其他种类的申请是很重要的。但是,对于希望在美国境内调整身份(AOS)的申请而言,212(d)(5)假释会被视为已“合法进入”美国。对于某些具有AOS特殊规定的申请人(例如古巴人),获得这种假释对他们未来调整身份的机会非常重要。此外,申请人可以申请工作许可证(工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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