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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不同法院怎么看Schedule A:各巡回区最新司法态度比较

  • 7月6日
  • 讀畢需時 14 分鐘

很多中国跨境电商卖家第一次听到 “Schedule A” 案件,是因为 Amazon、Temu、eBay、独立站收款账户突然被冻结,店铺被下架,甚至 PayPal、Stripe、平台余额全部被限制。等拿到美国法院文件时,卖家才发现自己和几十个、几百个陌生店铺被放在同一个案件里,被要求承担高额赔偿。


这类案件表面上看都是“美国知识产权诉讼”,但不同法院的态度差别很大。美国不是一个法院说了算。第七巡回区、第二巡回区、第九巡回区、第十一巡回区、第五巡回区,以及专利案件常涉及的联邦巡回区,对个人管辖权、电子送达、多被告合并、账户冻结和赔偿比例的看法并不完全一致。

美国不同法院怎么看Schedule A

对原告来说,这意味着不能再机械套用旧模板。对被告来说,也意味着并不是只要被列入 Schedule A,就只能被动和解。如下是截止到2026年7月5日,结合各巡回区最新案例的分析说明。


一、个人管辖权:不是“网站能打开”就能在美国任何州起诉


跨境电商最容易误解的一个问题是:只要产品在 Amazon 或独立站上能被美国消费者看到,是否任何美国法院都能管?答案通常是否定的。


美国法院看的是特定个人管辖权 (specific personal jurisdiction),也就是这个被告是否主动和该州发生了与本案有关的商业联系。简单说,法院会问几个很实际的问题:这个卖家有没有向这个州卖过涉案产品?销售是在起诉前自然发生的,还是原告律师为了制造管辖权下的测试单?卖家是否主动把该州作为销售市场?网站只是全球可访问,还是确实面向该州消费者做生意?


第七巡回区,也就是伊利诺伊北区联邦地区法院 (N.D. Illinois) 所在的巡回区,对 Schedule A 案件最重要。第七巡回在 Advanced Tactical Ordnance Systems, LLC v. Real Action Paintball, Inc., 751 F.3d 796 (7th Cir. 2014) 中说得很清楚:一个互动网站 (interactive website) 本身不够。网站能点、能看、能下单,并不自动说明被告主动进入了该州市场。后来在 Curry v. Revolution Laboratories, LLC, 949 F.3d 385 (7th Cir. 2020) 中,法院认可了 767 笔 Illinois 销售足以支持管辖权。再到 NBA Properties, Inc. v. HANWJH, 46 F.4th 614 (7th Cir. 2022),第七巡回进一步说明,在 Amazon 店铺场景中,一笔起诉前真实进入 Illinois 的涉案销售,在特定事实下也可能足够。关键不是数字本身,而是这笔交易是否体现卖家主动利用该州市场。


这对卖家和原告都很重要。原告不能只说“被告网站能卖到 Illinois”。被告也不能简单说“我只卖了一单,所以法院一定没管辖权”。真正要看的是这笔销售是否起诉前发生、是否与涉案产品有关、是否由卖家正常业务完成、是否体现卖家愿意向该州销售。


第二巡回区,也就是 S.D.N.Y. 所在地区,思路类似。Best Van Lines, Inc. v. Walker, 490 F.3d 239 (2d Cir. 2007) 强调,仅仅网站在纽约可访问不够。Chloé v. Queen Bee of Beverly Hills, LLC, 616 F.3d 158 (2d Cir. 2010) 则说明,如果被告确实向纽约销售侵权商品,并且存在面向纽约的商业行为,少量销售也可能支持管辖权。


第九巡回区在最近几年对电商案件也有比较清晰的表达。AMA Multimedia, LLC v. Wanat, 970 F.3d 1201 (9th Cir. 2020) 说明,全球可访问的网站不能当然视为针对美国或某一州。Herbal Brands, Inc. v. Photoplaza, Inc., 72 F.4th 1085 (9th Cir. 2023) 则对实体商品电商更有利于原告:如果卖家在正常业务中通过互动网站向论坛州实际交付商品,这可以支持 purposeful direction,也就是有目的地指向该州市场。


第十一巡回区,也就是 S.D. Florida 所在地区,长期对 Schedule A 原告相对友好。Louis Vuitton Malletier, S.A. v. Mosseri, 736 F.3d 1339 (11th Cir. 2013) 中,被告通过 fully interactive websites 向 Florida 销售并发货,法院认可了 Florida 管辖权。S.D. Florida 因此一直是品牌方喜欢选择的法院之一。


第三巡回区,也就是 D. Del.、D.N.J. 所在巡回区,目前没有发现专门针对中国跨境电商 Schedule A 被告的一条明确上诉层级规则。它的基础规则仍然是 Toys “R” Us, Inc. v. Step Two, S.A., 318 F.3d 446 (3d Cir. 2003):互动网站本身不够,还要看有没有针对该州的 intentional interaction,例如实际销售、定向营销或其他具体联系。


第五巡回区也不能漏掉。它覆盖 Texas、Louisiana、Mississippi 等州。第五巡回的基础案例是 Mink v. AAAA Development LLC, 190 F.3d 333 (5th Cir. 1999),采用类似 Zippo 的网站光谱分析:被动网站不够,真正在线做生意的网站才更可能支持管辖权。更接近电商语境的是 Getagadget, LLC v. Jet Creations Inc., No. 19-51019, 2022 WL 964204 (5th Cir. Mar. 30, 2022),但它是 nonprecedential,也就是非先例性判决。该案中,两笔由原告律师发起、总额很小的 Texas 购买,加上全国可访问的网站和零售平台 listing,并不足以支持相关商标和 trade dress claims。这个案子提醒我们,在第五巡回,原告律师制造的测试购买并不一定好用,尤其当诉讼主张和那几笔交易之间关系不够紧密时。


所以,跨境电商案件中的个人管辖权可以用一句话概括:真实销售比网站可访问重要;起诉前自然销售比起诉后测试单重要;针对某州的商业行为比“美国全国可卖”重要。


二、电子送达:给中国大陆被告发邮件送达,风险已经明显变大


过去很多 Schedule A 案件的做法很简单:原告申请联邦民诉规则 4(f)(3) 下的替代电子送达(alternative electronic service),法院允许通过 email、Amazon 站内信、平台消息、网站 contact form、WhatsApp、WeChat 或社交媒体账号送达。因为被告多在中国,原告通常会说走海牙公约送达方式 (Hague Service Convention) 太慢,不适合 TRO。这种做法现在遇到明显挑战。


第九巡回的 Rio Properties, Inc. v. Rio International Interlink, 284 F.3d 1007 (9th Cir. 2002) 是原告最常引用的案例。它说 Rule 4(f)(3) 不是最后手段(last resort),也不是非常规救济。只要法院批准、国际协议不禁止、方式合理可能通知到被告,就可以使用。这个案例长期支撑了大量电子送达申请。但问题是,中国大陆被告涉及海牙送达方式。中国对部分送达方式有明确反对。


第二巡回在 Smart Study Co., Ltd. v. Shenzhenshixindajixieyouxiangongsi, 164 F.4th 164 (2d Cir. 2025) 中对中国大陆被告的 email service 作出了非常不利于原告的裁决。第七巡回在 Kangol LLC v. Hangzhou Chuanyue Silk Import & Export Co., Ltd., No. 25-2205 (7th Cir. May 29, 2026) 中也明确表示,在中国大陆,海牙送达方式禁止电子邮件送达;不过该案同时要求下级法院先判断公约是否适用于具体被告。


这对 N.D. Illinois 的 Schedule A 实务影响很大。过去原告在 N.D. Illinois 经常通过电子邮件或平台消息完成送达。但 Kangol 之后,如果被告是中国大陆主体,且地址已知或可发现,原告再直接走 email service,风险明显增加。


香港被告要单独分析。香港在海牙送达方式下的声明与中国大陆并不完全相同,不能简单把香港和中国大陆混在一起写成 中国被告 (“China defendants”)。但是,目前也没有发现主要巡回区有明确 具有约束力的判决 (binding appellate authority)说,对香港电商被告用 email、Amazon messaging、WhatsApp 或 WeChat 送达一定有效。更稳妥的做法是单独说明香港的条约地位、送达渠道和实际通知可能性。


不管在哪个巡回区,电子送达的核心不是“这个渠道叫什么”,而是原告能不能证明这个渠道真的属于被告、被告常用、近期活跃、很可能让被告看到诉讼文件。比如,平台后台消息、最近订单沟通、客服回复、退货沟通、网站 contact form 回复、WhatsApp 或微信聊天记录,都比单纯列一个邮箱更有说服力。


三、Schedule A 多被告合并:法院越来越不愿意接受“大家都卖同款假货”这种说法


Schedule A 案件最有争议的地方,是原告把几十个甚至几百个卖家放进同一个案子。对原告来说,这样效率高、成本低,也方便一次性申请 TRO、平台下架和账户冻结。对被告来说,这经常意味着自己和一群完全不认识的店铺被捆绑在一起,程序压力很大。


美国联邦规则第 20 条(Rule 20 permissive joinder)要求两个条件:这些被告的行为要来自同一交易、同一事件或同一系列交易事件;案件中还要有共同法律或事实问题。问题在于,“都卖了类似产品”是否足够?现在越来越多法院说:不够。


N.D. Illinois 是收紧最明显的法院之一。Estée Lauder Cosmetics Ltd. v. Partnerships & Unincorporated Associations Identified on Schedule A, 334 F.R.D. 182 (N.D. Ill. 2020) 就已经提醒,Schedule A 被告人数很多本身就是一个 joinder red flag。Ilustrata Serviços Design, Ltda. v. Partnerships & Unincorporated Associations Identified on Schedule “A”, 2021 WL 5396690 (N.D. Ill. Nov. 18, 2021) 延续了这个方向。


更直接的是 Roadget Business Pte. Ltd. v. The Individuals Identified on Schedule A, No. 24 C 115 (N.D. Ill. May 30, 2024)。该案中,被告都在 Temu 上被控侵犯同一版权,原告也相同。但法院认为,这些只是不同被告分别实施的独立侵权,证据仍然主要是各自独立的,因此不应合并。共同平台、共同原告、共同权利、共同侵权类型,不等于同一交易或事件。


S.D. Florida 也出现了类似收紧。Omega, SA v. Individuals, Business Entities, and Unincorporated Associations Identified on Schedule “A”, 650 F. Supp. 3d 1349 (S.D. Fla. 2023),以及 Peleg Design Ltd. v. Individuals Identified on Schedule “A”, 2024 WL 1759139 (S.D. Fla. Apr. 24, 2024),都反映出同一趋势:不能只因为多个被告都侵犯同一个知识产权,就把他们放在同一个案子里。


第九巡回辖区内的 N.D. California 在 Viral DRM LLC v. YouTube Uploaders Listed on Schedule A, No. 3:23-cv-05594 (N.D. Cal. Jan. 17, 2024) 中也要求对每个被告分别说明个人管辖权和合并基础。虽然该案不是典型 Amazon 或 Temu 卖家案件,但对 Schedule A 思路很有参考意义。

专利案件还要看联邦巡回的 In re EMC Corp., 677 F.3d 1351 (Fed. Cir. 2012)。这个案子说,不能只因为多个被告被指控侵犯同一个专利、产品类似,就当然合并。必须有更具体的共同事实核心。对跨境电商专利案件来说,这一点尤其重要。


所以,原告如果想保住 Schedule A 合并,不能只写“共同侵权计划”“类似 listing”“同一平台”。最好能拿出共同收款账户、共同客服邮箱、共同发货地址、共同经营主体、共同广告账户、相同页面模板背后的控制关系、店铺之间相互跳转等更硬的事实。被告如果要申请分案处理(severance),也应该抓住这些点反击:我和其他店铺没有共同控制,没有共同收款,没有共同仓储,没有共同客服,没有共同证据。


四、账户冻结和赔偿比例:低销量卖家不一定只能接受全额冻结


Schedule A 案件中,很多卖家最关心的不是最终判决,而是账户一开始就被冻结。一个店铺可能涉案销售只有几十美元、几百美元,但平台账户里有几万美元甚至几十万美元正常经营资金被一起冻住。这就是救济比例问题。


过去很多 TRO 和资产冻结命令很宽。原告会要求冻结被告全部平台资金,理由是担心被告转移资产。法院也经常在单方面申请救济 (ex parte) 阶段批准。问题是,这种冻结是否和涉案销售额、可能返还利润、实际损害相匹配?


N.D. Illinois 的 Roadget案在这方面很重要。法院承认,如果原告寻求 disgorgement,也就是返还侵权利润,预判前资产冻结可以存在。但冻结范围必须限于合理必要的金额。该案中,冻结金额随着非涉案商品继续销售而从约 25 万美元膨胀到超过 100 万美元,法院认为这种冻结对被告造成了越来越不成比例的伤害,最后缩小了冻结范围。


这个思路对被告非常有用。被告不能只说“冻结太多了”。更有效的是拿出数据:涉案 SKU 销售额是多少,涉案产品利润是多少,账户余额中有多少来自非涉案商品,冻结后新增资金来自哪些产品,平台订单和财务记录如何区分。证据越具体,法院越可能考虑缩小冻结范围。


S.D. Florida 目前仍然比较常见广泛 TRO、平台下架和账户冻结。很多案件中,法院仍会批准较强的临时救济。但这并不代表被告没有机会。很多法庭命令也允许被告申请修改资产冻结。被告真正要做的是尽快提交交易数据和财务区分,而不是只泛泛主张“处罚太重”。


在 statutory damages,也就是法定赔偿方面,目前还没有看到各巡回区形成统一规则,说低销量一定只能低赔偿。尤其在缺席判决阶段,如果被告缺席,法院可能根据是否主观故意、震慑效果、商标数量、侵权行为性质等因素作出较高赔偿。被告如果出现,应当要求原告提供更具体的销售证据、故意侵权证据、每个商标或作品对应的计算依据,而不是让原告仅凭模板获得高额默认判决。


五、几个主要巡回区的大致态度


第七巡回,尤其 N.D. Illinois,是 Schedule A 案件的核心战场。个人管辖权方面,它承认一笔起诉前 Amazon 销售在特定情况下可能足够;但电子送达方面,Kangol 之后对中国大陆 email service 明显收紧;合并被告和资产冻结方面,N.D. Illinois 也越来越愿意要求原告拿出更具体证据


第二巡回,尤其 S.D.N.Y.,在个人管辖权上要求被告有与辖区真实的关联,网站可访问本身不够。Smart Study 之后,对中国大陆被告电子邮件送达的风险非常高。


第九巡回对 Rule 4(f)(3) 电子送达传统上较开放,Rio 仍是原告常用案例。但在个人管辖权上,第九巡回也区分真实电商销售和单纯全球可访问网站。Herbal Brands 对原告有利,AMA Multimedia 对被告有利,要看具体事实。


第三巡回目前没有发现专门针对中国 Schedule A 电商被告的明确上诉规则。Toys “R” Us 的基本态度是:互动网站不够,还要有针对 forum 的具体行为。对 D. Del.、D.N.J. 案件,原告需要更谨慎地准备 forum sales 和 targeting 证据。


第十一巡回,尤其 S.D. Florida,仍然是品牌方常用且相对友好的地区。Louis Vuitton 支持基于互动网站和实际 Florida 销售建立管辖权。但 S.D. Florida 最近在多被告合并上也开始出现更严格的声音,不能再假设大批量 Schedule A 永远安全。


第五巡回目前没有发现针对中国跨境电商 Schedule A 的明确具有约束力的判例。Mink 仍是基础互联网管辖权案例,Getagadget 虽然不是先例,但对被告很有帮助:少量由律师制造的 Texas 测试购买,加上全国可访问网站,不一定足够。原告如果想在第五巡回起诉,需要比“网站能卖到 Texas”准备更多事实。


联邦巡回主要影响专利案件。In re EMC 对专利侵权被告大规模合并的限制很强。专利原告不能只靠“同一个专利、类似产品”合并大量卖家。


六、对原告的启发:模板时代正在变难


如果代表品牌方或权利人,最重要的变化是:不能只靠 Schedule A 模板。


诉状里要尽量写清楚每个被告和论坛州的联系。起诉前销售、订单截图、物流记录、收货照片、平台 listing、客服沟通、发货标签,都应当整理成可以被法院快速理解的证据链。如果只有网站可访问、shipping availability 或 shopping cart availability,风险会明显增加。

TRO motion 里要避免只写“被告都是中国卖家、会转移资产”。法院现在更愿意看具体事实:谁卖了什么,卖到哪里,卖了多少,为什么需要立即下架,为什么需要冻结,以及冻结多少才合理。


Rule 4(f)(3) motion 要特别区分中国大陆和香港。对中国大陆被告,在第二和第七巡回尤其要谨慎。若地址已知或可以查到,直接 email service 已经很危险。若主张地址未知,应说明尽职调查过程。若主张平台消息、WhatsApp、WeChat 或 contact form 有效,应提交被告实际使用这些渠道的证据。


Schedule A allegations 要从“大批相似卖家”转向“有证据联系的一组卖家”。如果能证明共同收款、共同客服、共同仓储、共同控制、共同广告或共同页面系统,joinder 会更稳。如果只是“都卖同款”,被 sever 的风险越来越高。


资金索赔和资产冻结要更克制、更数据化。冻结请求最好和涉案销售额、估算利润、可追缴金额、主观故意证据挂钩。要求冻结全部账户余额当然方便,但也更容易被被告用冻结金额与损害程度不成比例 (disproportionate harm) 攻击。


七、对被告的启发:不要只谈冤枉,要打程序点和数据点


如果代表中国跨境电商被告,第一步不是急着解释产品有没有侵权,而是先看四个程序问题。

第一,看个人管辖权。有没有起诉前真实卖到该州?是不是原告律师自己下的测试单?销售是否和涉案产品直接相关?店铺有没有主动针对该州做营销?如果只是平台自动允许全美配送,或者只有少量人为制造交易,就有攻击空间,尤其在第五巡回、第三巡回、第九巡回某些场景下。


第二,看送达。中国大陆被告在第二巡回和第七巡回现在有很强的 Smart Study / Kangol 论据。如果原告明明知道地址,却只通过 email 或平台消息送达,可以考虑挑战 service,甚至在 default 后提出 Rule 60(b)(4) 之类的无效判决攻击。香港被告则应强调原告不能把香港和中国大陆混为一谈,也要证明电子渠道确实能通知到本人。


第三,看被告合并。被告应当说明自己和其他 Schedule A 被告没有共同控制、共同收款、共同发货、共同客服、共同广告、共同证据。只要能显示每个卖家的事实和抗辩都高度独立,motion to sever 就更有力量。


第四,看冻结和赔偿比例。低销量、低涉案金额、账户里大量非涉案收入,是申请修改 TRO 或缩小 asset restraint 的核心。最有用的不是空泛抱怨,而是平台订单表、SKU 销售数据、利润率、账户余额来源、非涉案商品收入证明。如果能把“冻结金额远远超过涉案销售”讲清楚,法院更可能认真考虑比例问题。


美国不同法院怎么看Schedule A?Schedule A 案件还会继续,但粗放打法会越来越难


Schedule A 案件不会消失。品牌方确实需要一种有效方式处理大量跨境侵权店铺,美国法院也知道中国或其他境外卖家可能难以追责。但最近的趋势同样清楚:法院开始更认真地区分真实侵权打击和程序过度使用。


对原告来说,胜负越来越取决于证据颗粒度,而不是被告数量。对被告来说,真正有效的反击也不是一句“我是中国卖家,美国管不了我”,而是围绕个人管辖权、送达、合并、冻结比例逐项拆解。


简单说,美国不同法院怎么看Schedule A?现在越来越关心四件事:你到底卖没卖到这个州;你到底有没有被合法通知;你和其他被告到底是不是一伙;冻结和赔偿到底有没有超过涉案事实所能支撑的范围。这四个问题,往往比案件一开始看起来的“真假货”问题更早决定诉讼走向。


(版权所有,转载需获得顿时律师事务所允许。)

负责合伙人简介

邓勇 (Bill Deng) 律师   (bdeng@allbelief.com

管理合伙人,美国执业律师和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注册专利律师


邓律师专注于美国知识产权争议解决,重点处理专利、商标、版权、ITC 337调查以及跨境电商知识产权诉讼与抗辩。其执业资格覆盖美国知识产权争议中的多个关键机构和程序,包括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伊利诺伊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国际贸易法院、国际贸易委员会及美国专利商标局。兼具 USPTO 注册专利律师资格 、国际贸易委员会各联邦法院出庭资格,使其能够围绕专利确权、337调查和联邦诉讼为客户提供更完整、更具统筹性的法律支持。


对于中国企业、跨境卖家、品牌方和技术型公司而言,邓律师能够以中英文直接沟通,在复杂、高压、快节奏的美国知识产权争议中,帮助客户更高效地识别风险、制定策略并推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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