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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调查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337调查的相关信息

什么是337调查?

“337调查”是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简称“USITC”)根据《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款进行的调查。该调查主要关注非公平的进口贸易行为,特别是与知识产权侵权有关的问题,如专利、商标、版权、不正当竞争等。如果USITC认定某一进口商品或行为确实侵犯了美国的知识产权或其他非公平的贸易行为,它可以下令禁止该商品的进口。对于外国生产商和出口商来说,这可能意味着他们的产品将无法进入美国市场。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337调查的结果可能导致进口商品的禁令,但它不涉及任何货币赔偿。相反,为了获得赔偿,权利人通常需要在美国联邦法院起诉涉嫌侵权的一方。因此,许多公司在面对知识产权争端时,可能会同时在USITC进行337调查,并在联邦法院提起诉讼。

在USITC这种美国行政机构的调查中,涉及的双方通常被称为“申请人”(petitioner)和“被申请人”(respondent),而不是在传统法院诉讼中常见的“原告”(plaintiff)和“被告”(defendant)。但为了便于读者的理解,本网站依然称双方为“原告”和“被告”。

337调查程序及时间节点?

  1. 提交投诉:相信其知识产权受到侵犯的一方(原告)因进口产品而向USITC提出投诉。

  2. 开始调查:在收到投诉后,USITC有30天的时间决定是否启动调查。如果决定进行,它会指派一名行政法官(ALJ)来处理此案。第30天

  3. 证据开示阶段:原告和被告双方交换相关信息。这个阶段包括事实发现,其中各方收集关于案件的证据,以及专家发现,其中提供专家证词。第7-8个月

  4. 预审提交:各方向ALJ提交简报、证人声明、证据清单以及其他相关文件。第9个月

  5. 证据听证会:这就像一个审判,双方在此向ALJ提出他们的论点、证人和证据。第10个月

  6. 初步决定(ID):听证后,ALJ发布一个包含事实发现和法律结论的ID。ID将声明是否发生了第337条的违规行为。第13个月

  7. 委员会审查*:各方可以请求全体委员会审查ALJ的ID。委员会也可能决定自行审查ID。审查后,委员会可以确认、修改或撤销ID。第17个月

  8. 救济措施:如果发现违规,委员会可以发出排除令(Exclusion Order),指示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CBP)在边境处阻止侵权产品。委员会还可以发布禁止令(Cease and Desist Order),禁止与美国境内的侵权产品相关的某些活动。

  9. 总统审查:USITC的排除令或禁止令随后将受到美国总统(或代表美国总统的美国贸易代表-USTR)为期60天的审查。在此期间,出于政策原因,可以否决这些命令,尽管这种否决是罕见的。

  10. 执行和处罚:委员会可以因违反其命令而发出罚款。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负责在边境口岸执行排除令。

  11. 上诉:各方可以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U.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
    上诉委员会的决定。

* 注:委员会由六名委员组成(民主党和共和党各派三名),由总统任命并经参议院批准。其使命有三个方面:(1)“调查并做出涉及声称损害国内产业或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进口商品的决定”;(2)“提供关于关税、贸易和竞争力的独立分析和信息”;及(3)“维护美国的关税表”。

原告如何证明被告具有违反337条款的不公平行为?

337条款规定了两类与进口有关的非法活动,通常被为“法定”(法条规定的)和“非法定”(案例中由法官定义的)不公平行为。侵犯美国专利、注册商标、版权、注册掩膜作品、注册船体或甲板设计在337条款下被视为法定不公平行为。商业秘密盗用、虚假广告和不公平竞争等是由联邦普通法定义(案例中由法官决定)的非法定不公平行为。根据被告的非法活动属于法定还是非法定不公平行为,证明其违反337条款的要求相应有所不同。

1、法定不公平行为
为了证明违反337条款的法定不公平行为,原告必须证明:(1)被告进口或进口后再销售侵犯相关知识产权(例如专利、商标、版权等)的商品;并且 (2)美国已存在与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商品相关的行业已存在或正在建立中。原告需承担举证责任,举证标准是“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 即,让法官相信有大于50%的可能性被告具有违反337条款的法定不公平行为。

     (1)侵权和进口
               首先原告需证明被告存在与所涉知识产权有关的侵权行为。通常,这与原告在联邦地区法院起诉相同事由时的做法相同。然而,在USITC提出337调查的指控还有一个附加的要求,即被告的不公平行为必须与进口或进口后销售的商品有关。以往人们对于商品在进口时是否必须已经存在侵权现象存疑。USITC委员会和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明确回答了这个问题,即基于专利侵权,即使商品在进口时并未侵权,只要被告对该商品间接侵犯专利(比如教唆侵权、提供只可能用于侵权的部件或产品),也可能会被认为违反了337条款。

     (2)美国国内行业要求
               同时,原告还必须证明美国存在与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商品相关的国内行业。对此有两个要点:(a)技术方面;(b)经济方面。
               (a) 技术方面的要点:涉及证明原告或其许可人已开发或实际使用所涉知识产权。这涉及到与被告的被指控产品的侵权分析相似的分析。例如,在一个专利案件中,原告必须进行完整的分析,包括专利主张对应表和专家证词,以证明其自己的产品开发或实际使用了其所主张的专利的至少一个有效且可执行的权利要求。在商标案件中,原告必须证明其拥有带有所涉商标的产品。
               (b) 经济方面的要点:涉及证明原告或其许可人在与开发或使用所涉知识产权在美国进行了重大投资。具体来说,原告必须在 (A) 工厂和设备(B) 劳动力和资本;或 (C) 工程、研发和许可方面在美国进行了重大的投资。USITC通过将投资与其他投资进行数量上的比较,例如通过比较产品的美国和外国投资,或者确定美国投资为产品增加的价值与外国投资相比如何,来决定投资是否“重大”。然而,USITC不允许原告仅基于销售、市场营销和一般行政投资来证明经济方面的这个要点,因为USITC并不想保护一个以进口为目的的商家, 而是想保护在美国境内投资、研发或生产所涉知识产权的产业。所以,如果原告有其他在美国的商业活动,如制造或研发,那么USITC才会把销售、市场营销和一般行政的投资计入在内。

2、非法定不公平行为
为了证明违反337条款的非法定不公平行为,原告必须证明被告具有“侵权”和“进口”的行为以及“美国国内行业要求”,均与在法定不公平行为调查中必须做的类似。但对“美国国内行业要求”有所不同:原告不需要证明它开发或使用了自己的知识产权、并对该知识产权在美国境内进行了重大投资,而是必须证明被告的不公平行为 (1) 摧毁或严重损害了美国的一个行业; (2) 阻止了在美国这个行业的建立;或(3) 限制或垄断了美国的贸易和商业。

337调查确认违规的后果?

USITC是因其提供的救济措施而成为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的有力场所:如果原告成功证明了被告在第337条款下的违规行为,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CBP”)将阻止该产品进口到美国。因此,原告实际上获得了一项针对被告在美国市场销售其产品的禁令,即排除令。但是,USITC没有权力授予因过去的侵权行为而导致损害的资金赔偿,所有的救济都是基于对将来行为的禁令。

 

  • 排除令 (Exclusion Orders)

       有限的排除令(“LEO”)仅排除特定被告的商品,包括代表其进口的任何商品。一般排除令(“GEO”)通常排除所有侵权商品,无论该商品是否来源于特定被告。

       GEO在如下情况下是合理的:

        a. 为了防止规避针对特定被告LEO的行为;或者

        b. 存在违规的情况但很难识别侵权产品的来源。原告寻求GEO必须在诉状中请求这种救济,并且需要更高的证明标准:“充足、可靠和有说服力的证据”。

 

  • 禁止令 (Cease and Desist Order)

       禁止令(“CDO”)禁止与被发现违反第337条款的被告相关的某些在美国境内的活动,例如销售和分发在排除令生效之前进口的产品。CDO的目的是防止规避LEO或GEO的行为,例如,被告在排除令发布前立即进口大量侵权产品并将其储存起来,一旦进口被阻止,便继续销售。通常,这要求原告证明被告在美国拥有“明显的商业库存”。尽管USITC没有权力授予侵犯IP权的损害金额赔偿,但它有权对违反任何CDO的行为处以高达每天100,000美元的罚款。

 

  • 保证金 (Bond)

       USITC还可以在总统审查期间允许被告缴纳保证金以便继续进口有争议的产品。总统在60天审查期间,可以通过美国贸易代表(USTR)不批准USITC的排除令或禁止令。如果被告支付了保证金,那么它可以在此期间继续进口产品,该保证金进入第三方托管,如果总统批准了排除令或禁止令,该保证金最终将转给原告。保证金的目的是防止在总统审查期间继续进口对原告造成的伤害。原告需证明保证金的必要性和金额。当诉讼记录中有可靠的价格信息时,委员会通常会设定保证金金额,消除原告在美国的产品与进口侵权产品之间的价格差异。当诉讼记录中的证据可以确定合理的特许权使用费时,委员会也可以使用合理的特许权使用费率来设定保证金金额。当诉讼记录表明计算价格差异是不切实际的,或者记录中没有足够的证据确定合理的特许权使用费时,委员会可能会征收与进口价格相当的100%的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与货物的进口价格挂钩:例如,如果被告产品报告给美国海关的进口值为100美元,并且征收了30%的保证金,那么在总统审查期间,每件进口的被告产品的保证金是30美元。

337调查与301调查的区别?

301调查和337调查都是美国对外经贸的两种主要调查工具。尽管这两种调查都与知识产权有关,但它们的侧重点和应用场景、目的和实施机构都有所不同。301调查更加关注宏观的贸易实践和政策,而337调查更加针对特定的商品和具体的侵权行为。下面是301调查和337调查之间的主要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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