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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院的管辖权

美国联邦法院必须同时具备属人管辖权(personal jurisdiction)及属事管辖权(subject matter jurisdiction)才能裁定涉及跨境电商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属人管辖权指的是法院对于个人或实体的审理权,基于被告与审理州的联系,如居住地、业务活动或案件中的行为。相对地,属事管辖权则涉及法院对特定类型案件的审理权,通常基于案件的性质,如涉及联邦法律、宪法问题或跨州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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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人管辖权

涉及网站的属人管辖权(又称“个人管辖权”)问题在互联网法律领域中一直是一个复杂的议题。由于互联网的无国界性,一个网站可能被世界各地的用户访问,这带来了一系列关于法院是否有权对某一具体争议进行审理的问题。

International Shoe Co. v. Washington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确立了"最少联系"原则。为了管辖权的正当性,被告必须与法庭所在的司法辖区有足够的联系。

网站通常分类为如下类别:

  • 被动网站:这类网站仅显示信息,不允许用户交互。法院基于被动网站进行管辖的可能性较小。

  • 交互性网站:这类网站允许用户与主机计算机交换信息。管辖权取决于交互的程度和交换的商业性质。

  • 商业网站:如在线销售网站,它们在互联网上进行业务。如果被告与法庭所在州的居民签订合同,并涉及知情并重复地通过互联网传输计算机文件,法院更有可能行使管辖权。

具体而言,如果跨境商家与原告所在地的联系越多,就容易被法院认定为满足“最少联系”原则从而具有对跨境商家的管辖权。法院是否因为原告仅仅一次钓鱼式的交易而裁决拥有对跨境商家的个人管辖权,依然是个有争议性的法律问题。但可以肯定的是,如果跨境商家与法院所在辖区内的客户交易越多、针对该区域的广告和市场推广活动越多、针对该区域做生意的主观意图越强,就越容易被法院裁定为拥有个人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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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事管辖权

联邦法院对知识产权案件的属事管辖权确保了这些案件在适当的司法环境下得到专业和一致的处理,这对于维护知识产权的完整性和加强创新非常重要。

  • 宪法基础:美国宪法授权联邦政府制定关于版权和专利的法律。因此,大多数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案件都归属于联邦法院的属事管辖权。

  • 专利案件:根据美国法律,所有专利案件(包括专利侵权和专利有效性的争议)都必须在联邦法院提起。这是因为专利权是由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一个联邦机构,授予的。

  • 版权案件:版权案件通常也属于联邦法院的管辖范围。这包括版权侵权和与版权相关的其他法律问题,因为版权法是根据联邦法律制定的。

  • 商标案件:联邦法院对于涉及联邦注册商标的案件拥有属事管辖权。此外,根据《兰哈姆法案》(Lanham Act),联邦法院也可能处理一些未注册商标的案件。

  • 并发管辖权:虽然联邦法院对大多数知识产权案件拥有属事管辖权,但在某些情况下,州法院也可能对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某些类型案件(如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具有并发管辖权。

  • 国际知识产权案件:对于涉及国际方面的知识产权案件,联邦法院同样拥有属事管辖权,特别是当这些案件涉及美国法律或国际条约时。

  • 案件转移:在一些情况下,即使知识产权案件最初在州法院提起,它们也可能被转移到联邦法院,特别是当存在联邦问题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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