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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hedule A”诉讼

在知识产权诉讼中,把多个被告放入“Schedule A”(又称为“附录A”或“证据1”)来起诉被告是一种特定的法律程序,主要用于美国的法律体系中。这种方法通常在面对多个被告或者在案件涉及复杂的知识产权问题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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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Schedule A”

在美国的法律体系中,"Schedule A" 是一份法庭文件,通常附在诉状后面。它列出了诉讼中的所有被告名单,可能包括个人、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这种方式特别适用于涉及多个被告的案件,特别是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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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使用“Schedule A”

在涉及大量被告的知识产权案件中,使用“Schedule A”可以提高效率和清晰度。它允许原告在一个统一的诉状中列出所有被告,而不是在多个诉状中单独列出每一个被告。这种方法有助于法院和所有涉案方更清楚地了解案件的范围和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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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管理

当案件涉及大量被告时,“Schedule A”有助于简化案件管理。它使得跟踪和更新被告名单变得更容易,特别是在一些被告可能被增加或移除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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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况

这种方法通常在知识产权群体诉讼或多方诉讼中使用,如版权、商标或专利侵权案件。例如,如果一个原告发现他们的专利被多个不同的公司侵犯,他们可能会选择使用“Schedule A”来列出所有这些公司作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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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程序

“Schedule A”通常作为诉状的一部分提交给法院,并在案件过程中得到更新。这要求原告和他们的律师精确地追踪案件的进展和被告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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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战和限制

尽管“Schedule A”在管理多被告案件方面有优势,但也可能带来一些挑战。例如,它可能引起司法管辖权和跨境送达程序问题(请参见专题栏中“美国法院的管辖权”和“跨境文件送达”专题)。此外,所有被告必须针对诉讼中的相同或类似的指控才能被列入同一个案件。

通过把成百的被告被放入“附录A”或被称作“证据1”的文档中,法庭宽松地解释了合并被告的规则 (有学者称这种方式为“附录A”诉讼)。 在“附录A”诉讼中,被告之间一般来说没有任何关联关系。然而,原告将电商平台中的一群涉嫌侵权者在同一张诉状中把他们列举出来作为被告。然后,原告仅泛泛地声称被告之间有关系,但并没有提供任何事实支持。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0(a)(2)条只允许在“涉及或与同一交易、事件或一系列交易或事件有关”的情况下合并被告。仅仅因为在同一电商平台中被告和其他人都有侵犯原告的知识产权情节并不满足这个标准。换句话说,独立地在互联网上销售伪造商品的不同个人或实体不满足《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0条的交易或事件要求,因为他们可能从同一或类似的来源购买这些伪造产品,除此以外,他们之间并无任何关联。

然而,由于中美地缘政治的竞争和负面的舆论范围,以及法官对知识产权拥有者的一贯同情,法官依然可能忽视合并被告的缺陷,展现出了特有的司法宽容。

 

例如,在佛罗里达南区联邦地区法院审理的Adidas AG诉THE INDIVIDUALS等案中,原告于2023年6月12日递交了合并被告的动议和采用电子方式送达诉状和传票的动议。其中,合并被告的理由如下:
          •    … 虽然每个被告对原告造成直接的个别伤害,但被告们的非法活动的综合效果相当于乘法器,给原告造成了单一不可分割的伤害。… 换句话说,他们都在逻辑上是同一事件的一部分。因此,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0条,在本案中合并被告是适当的。被告每个人都有可能意识到非法市场的存在和其他人为维持这种状态而进行的活动,他们结合了各自行动的力量,对原告和消费者造成了个别的、同时发生的、不可分割的伤害。…通过他们的综合并发行动,被告正通过以下方式对原告和消费公众造成个别的、同时发生的、不可分割的伤害:(i) 剥夺原告和其他第三方在市场营销结果中公平竞争的能力,(ii) 导致与阿迪达斯商标相关的商誉价值总体降低,(iii) 增加原告通过互联网市场营销其商品和教育消费者了解其品牌的总体成本,以及(iv) 利用万维网(“网络”)创建和维护一个非法市场,从而使被告能够继续混淆消费者并无惩罚地损害原告。
          •    原告进一步援引了2020年2月19日于伊利洛伊北区联邦地区法院的一个案例(Bose Corp. v. The Partnerships and Unincorporated Ass'ns Identified on Schedule“A”),该案裁定“从在线仿冒者那里遭受的个别伤害的综合效果对原告造成的伤害,在总体上构成《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0条规定的同一交易或事件。… 将所有被告并案,因为他们都是攻击[原告]商标的群体的一部分,这一点从将该群体视为《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0条同一‘事件’的角度来看是很自然的。… 从原告的角度来看……群体是故意协调的还是仅仅是互联网促使的市场力量的产物,这是无关紧要的。”

佛罗里达南区联邦地区法院在动议递交的次日便批准了合并被告及采用电子方式送达传票和诉状的动议。

 

但是如果涉及专利侵权官司,法院对合并被告的宽松裁决就不太现实,因为专利官司受制于《美国发明法案》(AIA)AIA对35 U.S.C § 299做了修订 ,仅是因为都具有侵权行为而合并被告不是一个合理的理由。AIA对于在单一专利侵权诉讼中加入了多个被告的“同一产品” (same product) 要求,仅当对各方的救济权利是共同的、分别的或者交替的,且与涉及制造、使用、进口到美国、提供销售或销售同一被控产品或过程的同一交易、事件或一系列交易或事件有关时,才允许这样做。这一要求旨在防止原告仅基于被告所使用的技术相似,就将无关的侵权索赔合并为一起诉讼。德州东区联邦地区法院在AIA实施前,宽松合并被告,这也是该法院成为专利权人最喜欢诉讼地的原因之一。在AIA实施后,被告合并情况明显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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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策略

在某些情况下,使用“Schedule A”可以作为一种策略,向潜在的侵权者发出强烈的信号,表明原告对保护其知识产权的严肃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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