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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诉讼

美国专利诉讼是在美国法院进行的一种法律程序,旨在解决专利权的侵权争议。当一个专利持有人(原告)认为他们的专利权被他人(被告)未经授权使用、复制或销售时,他们可以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这些诉讼通常涉及复杂的技术细节和专利法律问题,包括专利的有效性、被告是否实际侵犯了专利权,以及可能的赔偿金。美国专利和商标局(USPTO)负责授予专利,但专利侵权诉讼则由联邦法院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对专利文件的解释、专家证词以及技术证据。若原告胜诉,可能会获得禁止被告继续侵权的法院命令,以及赔偿金,可能包括丧失的利润和/或合理的使用费。美国专利诉讼往往既耗时又昂贵,对于任何涉及专利权利和侵权的企业或个人都具有重大影响。

诉状

在美国,专利侵权案件的启动过程是这样的:当一个拥有专利权的个人或组织(即原告)向联邦地方法院递交了一份称为“起诉书”的法律文件,专利诉讼便正式开始。这份起诉书详细列出了原告方和被告方,以及涉嫌被侵犯的专利细节。通常,起诉书会详尽描述被告方的涉嫌侵权行为,例如生产或销售某种特定产品。同时,起诉书会概括性地提出原告希望从法院获得的不同类型的法律救济。重要的是,起诉书在提交时不需要包含证明被告侵权行为的具体证据,它只需阐明原告的法律主张及其基础事实。起诉书提交后,原告需要将其副本递送给(或“送达”)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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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状回复与积极抗辩

在美国专利诉讼中,被告方通常在原告的诉状送达后有21天时间做出回应,尽管这个期限常常会根据双方的协议进行延长。被告的回应主要有两种形式:提交答辩状或提出撤诉动议。在答辩状中,被告需对原告诉状中提出的各项事实指控做出回应,通常是逐条承认或否认。在诉讼过程中,任何未被否认的指控都被视为属实。被告还必须提出所有积极抗辩理由,如主张专利无效,并承担相关的举证责任。和诉状一样,答辩状的目的是告知抗辩的性质,而不是提供支持抗辩的详细证据。此外,被告还可以在答辩状中提出针对原告的反诉,实际上构成对原告的起诉,将被告转变为“反诉原告”。原告也有21天时间回复被告的反诉。在专利案件中,被告常通过反诉主张自己没有侵犯原告的专利权,或提出专利无效的请求。

另一方面,被告也可以在诉讼开始时就提交撤诉动议,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不必考虑支持原告申诉的证据。这种动议通常基于几个理由,例如法院对被告无管辖权、原告非专利真正持有人、诉状缺乏可信的侵权申诉基础,或所涉专利表面上无效。如果被告在答辩期限内(包括任何延期)提交撤诉动议,那么在法庭裁决该动议之前,被告无需提交答辩状。如果法庭驳回撤诉动议,被告仍然有14天时间提交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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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后的USPTO程序

当涉及专利诉讼案件时,被告方有可能并行地在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启动一个程序来质疑涉及案件的专利的有效性。这些程序通常被称作“授权后”程序,因为它们是在专利已被授予之后才在USPTO提起的。最常见的这类程序是当事方之间审查(Inter Partes Review,简称IPR),在该程序中,被告可以根据专利申请日期之前的其他专利或印刷出版物来质疑涉案专利的有效性。被告可以在收到专利侵权诉状后的一年内提交IPR的申请,或者在启动任何法律诉讼之前主动提交。成功的IPR可能会导致一个或多个专利权利要求被宣布无效。完成IPR之后,被告将不能在诉讼中就已在IPR中考虑过或本应包括在IPR中的无效性抗辩提出反驳,这被称为“禁止反言”原则。

交IPR申请后,被告方经常会请求地区法院暂缓相关的专利诉讼,直到USPTO的平行程序有了结果。根据法规,除非有特殊情况,IPR通常必须在提出异议的一方提交异议后的18个月内得出结论。由于IPR的结果可能会大幅简化案件,许多法官都会同意暂缓诉讼。如果IPR使得诉讼中的所有专利权利要求无效,这实际上会导致联邦法院的诉讼终止。此外,还有其他类型的授权后程序可在USPTO提起,但在诉讼中很少使用,例如授权后审核、单方复审、补充审查以及衍生程序。其中,授权后审核(Post-Grant Review)是在专利授权后的前九个月内对新近授予的专利提出质疑的程序。它允许质疑专利的多个方面,包括其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可以基于任何无效性理由, 包括但不限于其他专利或印刷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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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管理会议

一旦被告接收到原告的诉状,主审法官会与双方律师组织一场称为“案件管理会议”的会议,有时也被称为首次审前会议或时间安排会议。这次会议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建立控制案件处理流程的框架。在会议之前,原告和被告的律师需要进行面对面的协商,以缩减那些可能需要法官裁决的框架内的争议点。这次会议中将讨论并决定多项问题,例如设定案件的时间安排,决定证据开示时长和特定披露的截止日期,以及根据法官和法院的决定确定审讯的具体日期或日期范围。由于案件的复杂性和法院安排的不同,案件进入审讯的时间可能从一年到三年不等。

此外,案件管理会议还会处理有关证据开示的限制问题。证据开示是一个让诉讼双方调查案件事实的过程,包括要求对方提供文件副本、回答书面质询和提供宣誓后的证言。尽管法庭规则对可接受的证据开示数量有所限制,但双方往往会要求法院进行修改或补充。特别是在证据开示限制上,对证人证词的数量或时长的要求通常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同时,电子存储信息(如电子邮件、电子文件和数据库等)的开示也是案件管理会议的重要议题。由于现代公司大量储存电子信息,双方通常需要商定开示的ESI类型和搜索方式,比如限制搜索特定员工的文件或使用关键字进行搜索。

除了上述内容,专利案件中的法庭也常会发布保护令,限制获取特定信息的人员,并禁止这些人员泄露在证据开示阶段必须向对方律师披露的保密信息。这类保护令的细节通常在案件管理会议之前由双方商议,如有异议,则交由法官解决。在商议保护令时,最常见的争议包括访问权限的问题、如何处理源代码的高度敏感性,以及“专利审查回避”规定的实施。专利审查回避阻止接触保密信息的人士就相同的事项在USPTO提出专利申请。此外,诉讼双方还可协商案件中涉及的争议范围,如限制专利权利要求的数量或现有技术的比重,以简化案件处理。最后,许多法官会在案件管理会议上探讨调解双方争议的可能性,并根据情况安排调解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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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证据开示

在美国专利诉讼中,案件管理会议后,双方将进入事实证据开示阶段,这是诉讼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其中各方向对方或第三方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和信息。此阶段使各方能够收集支持自己立场的证据,同时了解对方的证据和论点。事实证据开示阶段的持续时间因案件复杂性和法院安排不同而异,可能从六个月延续至数年。通常,双方可以就与案件的任何申诉或抗辩相关,且不受律师和当事人保密特权保护的事宜进行证据开示。

诉讼当事方在证据开示过程中有多种获取证据的方式,其中包括出示请求、质询和承认请求。出示请求涉及向对方提出书面要求,索取文件、电子存储信息(ESI)、实体物品或检查某个地点。被请求方需在30天内书面回应,决定是否提供所要求的信息。质询则是向对方提出书面问题,要求其提供书面答复,这通常在收到质询后的30天内完成。而承认请求是要求对方确认某些事实声明的真实性,这有助于在审讯中简化无争议的事实。

当事方还可以通过传票向第三方索取文件或要求其参与录取证词,从而获取证据。录取证词是一种庭外程序,涉及证人在宣誓真实性后回答律师的问题,其记录可供日后在法庭上使用。另外,侵权与无效主张也是事实证据开示的一部分,在一些法院中,双方必须交换详细的主张文件,其中原告需解释其认为被告如何侵犯了诉讼专利,而被告则需提供其认为专利无效的理由。这些主张的交换通常在证据开示的早期阶段进行,从而进一步限定与主张相关的证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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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证据开示

在专利相关的法律争议中,常常涉及复杂的技术和法律问题。因此,通常会有专家证人出庭,他们是由争议双方分别聘请的,主要负责向陪审团阐述案件的技术细节,解释相关的法律问题,并提供专业的意见。这些专家证人的作用非常关键,因为他们的证词通常是案件中的核心论据。理想的专家证人不仅要深入理解案件的争议点,还需要能够有效地向陪审团表达他们的观点。

在正式作证之前,专家证人需要向对方律师提供一份或多份书面报告,这些报告概述了他们在庭审中将要讲述的主要内容。除此之外,专家证人通常还需要参加审前的证词提取,这是一个对专家报告进行提问和澄清的过程。这一阶段,对方律师会针对报告中的内容进行质询,试图获得在庭审中对专家的有利证据。这个过程被称为“专家证据开示”,它为双方提供了一个机会,以便了解对方聘请的专家所要提供的证据和意见。

在专利审讯中,一般会聘请两类专家:技术专家和损害赔偿专家。技术专家主要提供有关专利侵权或有效性的分析和意见,而损害赔偿专家则专注于评估专利的经济价值和侵权造成的损失。选择和聘请专家的过程应提前几个月甚至一年开始,专家的选择是一个复杂的交互过程,涉及确认候选人的资格、面试和评估其优势与劣势。专家的选择通常通过三种途径:客户推荐、律师的个人经验或通过专业机构寻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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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man听证-权利要求解释

在专利法中,位于专利文档末尾的编号句子,即“权利要求”,定义了专利的法律保护范围。权利要求的精确表述对于判断专利是否有效或是否存在侵权行为至关重要。专利案件中,当事方经常就权利要求中的关键术语的含义存在分歧,这些分歧需要在审讯前由法官进行裁定。这一裁定过程,通常称为“权利要求解释”,其结果不仅对案件的最终判决产生显著影响,有时甚至可以直接决定所有相关的法律责任。

1996年,美国最高法院在Markman v. Westview Instruments, Inc.案中裁定,专利权利要求的法律含义应由审讯法官而非陪审团确定。这一裁定导致了专利案件中几乎必须包括一场审前听证,通常称为“Markman听证”。在这场听证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法官对专利权利要求中的特定术语进行界定或“解释”。一般情况下,法官会在事实证据开示程序结束前,或者有时在审讯开始后,发布权利要求解释的裁定。在解释过程中,法官通常会基于专利文件的整体语境和专利说明书的详细分析,以及对专利申请历史的审查,来确定权利要求中术语的原始含义。

权利要求解释的具体时间和程序安排因地区法院和法官而异。一般来说,解释流程开始于当事方确定他们认为需要法庭解释的权利要求条款,并尝试就这些条款的适当解释达成一致。无法达成共识的条款则提交给法庭进行裁定。在Markman听证开始前的几个月,当事方会进行案件摘要的整理,这是权利要求解释流程的初步阶段。在此期间,双方将准备相关的证据和论点,以便在听证中向法官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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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即决)判决动议

在专利法律案件中,陪审团的主要职责是解决案件中存在争议的事实问题,以判定哪一方在争议中应获胜诉。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当事方可能认为没有必要的事实争议需要陪审团解决,因此会向法院提交即决判决动议。这种动议旨在在没有实质性事实争议的情况下,请求法院基于现有的事实直接作出判决。例如,被告可能会主张,基于无争议的事实,产品的工作方式明显不属于被指控侵犯的任何专利权利要求。此类动议不仅可以解决案件的全部问题,也可以仅针对特定的辅助问题,例如某些文件是否应被视为现有技术,或某些无效性辩护是否应提交陪审团。

多数即决判决动议是在事实和专家证据开示完成、权利要求解释结束后,以及审讯开始前提交的。在这个阶段,当事方和法庭会探索简化问题和加速审判的可能途径。法官通常会设定提交即决判决动议的最后期限,并有时安排听证会,让各方进行口头辩论以补充书面陈述。在某些情况下,法官可能允许提前提交动议,例如在处理程序性动议之前。这类策略选择可能具有战略优势,尤其是在侵权/非侵权、有效性/无效性和损害赔偿问题等常见的即决判决动议类型中。例如,在侵权方面,被告可能会主张根据无争议的事实,原告无法证明侵权行为。而在有效性问题上,原告或被告可能基于法律问题或权利要求解释的结果,主张特定专利权利要求无效。在损害赔偿方面,即决判决动议可能用于解决缺乏证据支持的损害赔偿要求,例如利润损失或基于故意侵权的加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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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准备和审前动议

在专利诉讼的审讯阶段临近时,通常在开庭前的一个到两个月,当事方将进入一个集中的审讯准备阶段。这个阶段涵盖了各种活动,包括确定证人、准备审讯证据和组织审讯地点的后勤安排。在此期间,当事方通常会提交一系列审前动议,这些动议旨在请求法官解决与审讯进行相关的各种问题。这些动议可能包括请求排除不可靠的专家证词、要求将案件分割为几个不同阶段的审讯,以及寻求对证据或律师行为的可接受性进行预先裁定的动议,后者通常被称为“防止偏见动议”。

在审讯准备阶段,诉讼团队需要进行广泛的准备工作。这包括概述证人证词和准备盘问策略、确定审讯中将展示的证据、编制图表和演示材料、训练证人进行有效的证词陈述,以及开展模拟审讯和团体讨论以评估陪审团可能的反应。此外,准备工作还包括拟定开庭陈词和结案陈词,以及安排录取无法亲自出庭证人的证词。临近审讯日期时,法庭会发出审前命令,规定审讯的基本规则,如证据展示顺序、证人出庭安排和双方律师的时间分配。在审前会议中,当事方将就这些规则和初步的陪审团指示进行协商和辩论,以确保审讯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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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

在专利诉讼案件中,陪审团审讯是常见的做法,特别是当涉及金钱损害赔偿的争议时。这种审讯通常会持续一到两周,由6到8名当地公民组成的陪审团负责做出判决。由于陪审团成员通常缺乏专利技术方面的知识,因此审讯中往往会花费大量时间向他们介绍相关技术、专利发明、被指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以及任何可能使专利无效的先有技术。在这种情况下,清晰而易于理解地向陪审团传达技术争议成为案件成功的关键。

陪审团的选出过程包括一个预备讯问阶段,其中候选陪审员会回答法官或律师的问题。基于这些回答,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排除某些陪审员。当事方可以无理由地或出于合理理由(如偏见或事先了解案件详情)排除陪审员,但这种排除是有数量限制的。一旦陪审团被选出并且初步指示被做出,审讯将以开庭陈词开始。这是双方向陪审团首次陈述各自的案情的机会,尽管在此阶段不允许进行证据辩论。

在开庭陈词之后,双方通常会按照相同的顺序(首先是原告,然后是被告)出示证据,包括证人证词和物证。原告首先出示证据,说明其专利的侵权情况,然后被告会反驳并可能提出专利无效的证据。审讯结束后,双方律师有机会做出结案辩词,力争说服陪审团。法官随后向陪审团提供指示,阐明他们在审议时需要遵循的法律原则。陪审团的裁决通常涉及判断专利的侵权和有效性。审讯后,败诉方可以提出审后动议,请求法官基于证据不足或审讯过程中的错误撤销陪审团的裁决。如果裁决对原告有利,原告还可以请求法庭颁布禁令、专利使用费或增加损害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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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

当地区法院做出判决并处理了所有审后动议之后,败诉方有权向法院提交上诉通知。这种通知通常需要在地区法院做出最终判决后的30天内提交,或者在法院对任何一方要求修改判决的动议做出裁定后的30天内(以较晚的日期为准)提交。上诉将转至专门负责审理专利案件的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不同于其他民事诉讼案件通常在美国的12个区域性巡回上诉法院中审理,所有涉及专利法的上诉案件都由位于华盛顿特区的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负责审理。这个法院专门处理与专利侵权、有效性、发明人资格等相关的案件。一旦上诉案件被提交,它会在大约7到10天内被列入待审案件名单。接下来,各方需要根据法院的时间表提交诉讼摘要,说明他们的争论点。通常情况下,提出上诉的一方首先提交,然后是被上诉方,最后是回复摘要。这些案件通常由三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每方有15分钟的口头辩论时间。合议庭在口头辩论后对上诉结果进行表决,通常会发出书面意见来阐明其判决理由。从上诉提交到法院做出决定的过程一般需要约11个月。若一方希望进一步复核,可向全院庭审提交复审申请,但这种情况相对罕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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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

在专利侵权案件的实际处理中,绝大多数(超过90%)的争议并不会走到审判的最后阶段。相反,当事方通常会选择通过和解来解决纷争。和解是一种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旨在通过约定特定行动来终结诉讼。虽然和解通常不能提供关于被告行为是否侵犯有效专利的明确判决,但它被视为避免审判和上诉过程中的高昂成本和不确定性的有效方法。在很多情况下,和解达成的结果可能低于当事方原本期望的结果,但它为双方提供了一种避免风险和节约资源的解决方案。此外,和解有时也可通过法庭支持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法(如调解、早期中立评估或仲裁)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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