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的临时限制令译文
此译文基于伊利洛伊北区联邦地区法院法官Martha M. Pacold提供的临时限制令模板,原文请参见:https://www.ilnd.uscourts.gov/_assets/_documents/_forms/_judges/Pacold/TRO%20Template%20Schedule%20A%20cases.pdf
对此临时限制令的要点总结如下:
-
原告提交了一个单方面动议,要求颁布临时限制令和其他救济,针对被告在诉状的附录 A 中列出的卖家别名下运营的完全交互式电子商务商店以及被告使用的域名和电商平台帐户。
-
法院审查了动议和随附的记录后,部分批准了原告的动议。
-
法院认定对被告有个人管辖权(又称“属人管辖权”),因为被告直接将其业务活动瞄准了包括伊利诺伊州在内的美国消费者。
-
原告提供了证据,证明被告已针对伊利诺伊州的居民进行销售,包括出售使用原告的联邦注册商标的侵权和假冒版本的产品给伊利诺伊州的居民。
-
原告呈现了截图证据,证实每一个被告的互联网商店都在与伊利诺伊州的居民进行业务交往,通过运营一个或多个商业性的、交互式的互联网商店,伊利诺伊州的居民可以购买使用原告商标的假冒版本的产品。
-
-
法院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65(b)(1)条款认定,在未通知被告的情况下发布此命令是适当的,因为原告提供了具体事实和随附的证据,明确显示在对方有机会反驳之前,提议方会立即受到无法弥补的伤害、损失或损坏。
-
根据临时限制令,被告及其官员、代理人、服务人员、律师以及所有与其合作、通过、在其下或与其积极合作的人员被暂时禁止和限制在与销售任何不是真正的原告产品或未经原告授权与原告商标一起销售的产品有关的方式中使用原告商标或任何复制品、假冒副本或可识别的模仿品。
-
被告不得转移或处理其金融账户中的任何资金或其他资产。
-
原告有权向被告发出加急的书面证据开示,包括被告的身份和地点、运营性质、销售和支付服务的方法和财务信息,以及被告拥有或控制的金融账户。
-
域名注册机构和域名注册商应在收到命令后的七个日历日内禁用被告域名,并使其不活跃且无法转移。
-
相关方应禁用并停止显示任何被告用于或与使用原告商标销售假冒和侵权商品相关的广告。
-
第三方金融机构,如PayPal、支付宝、阿里巴巴、蚂蚁金服、Wish.com和Amazon Pay,在收到命令后的七个日历日内应定位与被告的销售别名相关的所有账户和资金,并限制并禁止这些账户或资金转移或处理任何被告的资金或其他资产。
-
原告可以通过网站和电子邮件向被告发送程序通知和诉讼文书,被告应被视为已收到通知。
-
原告必须通知被告任何初步禁令的动议。
-
原告应在命令录入后的七个日历日内将担保金额存入法院。此金额被法院认为足够支付任何人因此令错误限制而有权获得的赔偿。
-
受命令约束的被告和受影响的第三方均有权提出撤销或修改命令的动议。
-
命令的保密性应在进一步命令下达或命令到期之前保持。
-
临时限制令于指定日期发布,有效期为十四个日历日。
-
延长命令的动议必须在指定日期之前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