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的临时限制令译文
此译文基于伊利洛伊北区联邦地区法院法官Martha M. Pacold提供的临时限制令模板,原文请参见:https://www.ilnd.uscourts.gov/_assets/_documents/_forms/_judges/Pacold/TRO%20Template%20Schedule%20A%20cases.pdf
美利坚合众国伊利诺伊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
东部分院
[原告名称],
原告, 案号:21-cv-[XXXXX]
诉 主审法官:[姓名]
[被告] 等, 联邦治安法官:[姓名]
被告。
密封的临时限制令
原告 [全名](“[原告]”)针对在起诉状所附并作为本令附件的附表 A 中所列卖家别名项下运营的、完全互动的电子商务店铺¹ 提出了《单方申请发布临时限制令及其他救济的动议》(以下简称“动议”)。上述被告(统称“被告”)至少使用附表 A 中列明的域名(以下简称“被告域名”)以及附表 A 中列明的在线交易平台账户(以下简称“在线交易平台”)。本院在审阅该动议及随附记录后,部分准许 [原告] 的动议,具体如下。
在缺乏对抗性陈述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其对被告具有属人管辖权,理由在于被告直接将其商业活动指向美国消费者,包括伊利诺伊州消费者。具体而言,[原告] 已提供充分依据,证明被告通过建立和运营以美国消费者为目标的电子商务店铺,使用一个或多个卖家别名,提供运往包括伊利诺伊州在内的美国的运输服务,并已向伊利诺伊州居民销售使用 [原告] 已在联邦注册的商标(以下简称“[原告] 商标”)的侵权及假冒产品,从而针对伊利诺伊州居民实施定向销售。
【在本案中,[原告] 已提交截图证据,证明每一家被告电子商务店铺均通过运营一个或多个商业性、互动式互联网店铺,主动与伊利诺伊州居民开展业务,使伊利诺伊州居民能够且确实能够购买使用假冒 [原告] 商标的产品。参见案卷编号 [X],其中包含截图证据,确认每一家被告互联网店铺均已准备好、愿意并能够向伊利诺伊州客户运送带有侵权及/或假冒 [原告] 商标的假冒商品。】
[原告] 商标清单列示如下表:
注册号REGISTRATION NUMBER | 注册商标REGISTERED TRADEMARK | 国际分类INTERNATIONAL CLASSES
... ... ...
本院进一步认定,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65(b)(1) 条,在未向被告提供事先通知的情况下签发本令是适当的,因为 [原告] 已在支持该动议的 [人员姓名] 宣誓声明及随附证据中提出具体事实,清楚表明在对方当事人有机会提出反对意见之前,申请人将遭受即时且不可弥补的损害、损失或伤害。具体而言,如不发布单方临时限制令,被告可能且极有可能将其在本院管辖范围内金融机构账户中的资产转移至海外账户。基于此,本院命令如下:
-
被告及其管理人员、代理人、雇员、律师,以及所有为其、与其、通过其、在其名下、受其控制或与其积极共同行动的任何人,均被临时禁止和限制从事以下行为:
a. 以任何方式使用 [原告] 商标,或其任何复制品、假冒品或足以造成混淆的近似标识,用于分销、营销、广告、要约销售或销售任何非正品 [原告] 产品,或任何未经 [原告] 授权在 [原告] 商标下销售的产品;
b. 将任何非 [原告] 正品、或未经 [原告] 授权、控制或监督生产,且未经 [原告] 批准在 [原告] 商标下销售的产品,冒充、诱导或促使他人销售或冒充为 [原告] 正品或 [原告] 生产的其他产品;
c. 实施任何旨在使消费者误以为被告产品系在 [原告] 授权、控制或监督下销售,或由 [原告] 赞助、批准或以其他方式与 [原告] 相关联的行为;
d. 以任何方式制造、运输、交付、为销售而持有、转让、转移、储存、分销、退回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任何非由 [原告] 或为 [原告] 生产、且未经 [原告] 授权销售或要约销售的产品或库存,而该等产品或库存带有 [原告] 的任何商标,包括 [原告] 商标,或其任何复制品、假冒品或足以造成混淆的近似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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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得转移或处分其在任何金融账户中的任何资金或其他资产。
-
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33、34 和 36 条,[原告] 被授权向被告发出加速书面证据开示请求,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 被告及其管理人员、代理人、雇员、律师,以及任何与其积极共同行动或参与的人员的身份及所在地,包括所有已知联系方式及所有相关电子邮件地址;
b. 被告经营活动的性质、所有相关销售情况、服务付款方式及财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在线交易平台及被告金融账户相关的识别信息,以及被告在各自在线交易平台上的销售和上架记录;
c. 被告拥有或控制的任何金融账户,包括其管理人员、代理人、雇员、律师及任何与其积极共同行动或参与的人员名下的账户,包括但不限于位于或受任何银行、储蓄与贷款机构、支付处理商或其他金融机构控制的账户,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PayPal, Inc.(“PayPal”)、Alipay、ContextLogic Inc.(以 Wish.com 名义经营,“Wish.com”)、Alibaba Group Holding Ltd.(“Alibaba”)、Ant Financial Services Group(“Ant Financial”)、Amazon Pay,或其他商户账户提供商、支付服务商、第三方处理机构及信用卡组织(如 MasterCard 和 VISA)。
-
被告域名的域名注册局,包括但不限于 VeriSign, Inc.、Neustar, Inc.、Afilias Limited、CentralNic、Nominet 及 Public Interest Registry,以及域名注册商,包括但不限于 GoDaddy Operating Company LLC、Name.com、PDR LTD.(以 PublicDomainRegistry.com 名义经营)及 Namecheap Inc.,应在收到本令之日起七(7)个自然日内,或在本令到期之前(以先到者为准),停用被告域名,并使其处于非活动且不可转移状态,直至本院另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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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原告] 请求,任何实际知悉本令并向任何被告或与任何被告在线交易平台相关提供服务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 eBay, Inc.、AliExpress、Alibaba、Amazon.com, Inc.、Wish.com 及 Dhgate 等在线交易平台(统称“第三方服务提供方”),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7)个自然日内,向 [原告] 提供加速证据开示,限于其持有或控制的文件和记录副本,足以确定:
a. 被告及其管理人员、代理人、雇员、律师,以及任何与其积极共同行动或参与的人员的身份及所在地,包括所有已知联系方式及所有相关电子邮件地址;
b. 被告经营活动的性质、所有相关销售情况、服务付款方式及财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在线交易平台及被告金融账户相关的识别信息,以及被告在各自在线交易平台上的销售和上架记录;
c. 被告拥有或控制的任何金融账户,包括其管理人员、代理人、雇员、律师及任何与其积极共同行动或参与的人员名下的账户,包括但不限于位于或受任何银行、储蓄与贷款机构、支付处理商或其他金融机构控制的账户,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PayPal、Alipay、Wish.com、Alibaba、Ant Financial、Amazon Pay,或其他商户账户提供商、支付服务商、第三方处理机构及信用卡组织(如 MasterCard 和 VISA)。
-
经 [原告] 请求,所有知悉本令之人,包括第 5 段所定义的第三方服务提供方,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7)个自然日内,停用并停止展示任何被告使用或与被告相关、用于销售使用 [原告] 商标的假冒及侵权商品的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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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第三方服务提供方,包括 PayPal、Alipay、Alibaba、Ant Financial、Wish.com 及 Amazon Pay,应在收到本令之日起七(7)个自然日内:
a. 查明与被告卖家别名相关的所有账户及资金,包括但不限于与本令所附附表 A 中列示信息、[人员姓名] 宣誓声明附件 [X] 中列明的电子邮件地址,以及第三方提供的被告电子邮件地址相关联的任何金融账户;
b. 对上述账户或资金实施限制和禁止措施,在本院另行命令之前,不得转移或处分任何被告的资金或其他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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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可通过在网站上电子发布起诉状、本令及其他相关文件的链接,并向 [人员姓名] 宣誓声明附件 [X] 中列明的电子邮件地址及第三方提供的被告电子邮件地址发送包含上述网站链接的电子邮件方式,向被告送达本案程序通知,包括初步禁令听证通知、依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4(f)(3) 条进行的送达,以及任何未来动议。法院书记员应以“[第一被告名称] 及起诉状中所列所有其他被告”为名义签发一份原始传票,该传票适用于所有被告。电子发布及电子邮件送达方式,结合被告可能从支付处理商处收到的任何通知,在所有情形下均构成合理计算以告知被告本案正在进行并给予其提出异议机会的通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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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必须依照《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65(a)(1) 条的要求,就任何初步禁令动议向被告提供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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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的起诉文件 [案卷号] 及其附件 [X]-[Y] [案卷号]、[案卷号]、[案卷号],起诉文件所附附表 A [案卷号],[人员姓名] 宣誓声明的附件 [X] [案卷号],以及本令,均应继续处于密封状态,直至本院另行命令或本令到期(以先到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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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令签发之日起七(7)个自然日内,[原告] 应向本院缴纳现金或提供担保保证金,金额为【填写在被错误限制情况下被告可能遭受的损害金额,并考虑被告数量】,作为担保。在缺乏对抗性审查的情况下,该金额被认定足以支付因本令下错误限制而任何人可能有权获得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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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受本令约束的被告,均可依照并遵守《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及伊利诺伊州北区地方法院地方法规,出庭并申请解除或修改本令。任何受本令影响的第三方亦可申请适当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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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不经通知的临时限制令于 2021 年 日 时签发,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十四(14)个自然日。任何延长本令的动议必须于 [日期] 前提交。
[法官姓名]
美利坚合众国联邦地区法官
附表 A
序号 | 被告名称/别名 序号 | 被告名称/别名
1 2
3 4
5 6
7 8
9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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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在线交易平台 序号 | 在线交易平台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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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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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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