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of page
搜尋

跨境电商在美知识产权综合保护策略(5)ITC 337调查

  • BDeng
  • 7月6日
  • 讀畢需時 4 分鐘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依据《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开展的不公平贸易调查,已成为国际知识产权维权的重要工具。对于出口美国市场的中国企业而言,337调查不仅具有强制力强、程序紧凑的特点,更因其终局救济为“排除令”而具有极高的商业风险,一旦败诉,涉案产品将被海关禁止进口。近年来,越来越多中国企业因337调查遭遇市场封锁,甚至缺席判决。本文将系统解析337调查的法律构架、应诉策略与预防措施,帮助企业全面理解其潜在影响并构建有效的合规与抗辩机制。


 1. 337调查概述及风险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依据《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对不公平进口贸易行为进行调查,其中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进口行为是最常见的调查类型,涵盖专利、商标、版权乃至商业秘密等侵权指控。337调查最大的特点在于救济方式是发布排除令(Exclusion Order)和禁止令(Cease and Desist Order),阻止侵权产品进入美国市场,而非金钱赔偿。这对以出口美国为主营的中国跨境电商企业而言杀伤力极大。竞争对手(申请人)可以利用337程序,将多家海外售卖相同侵权产品的卖家一网打尽。近年相当多中国企业在337调查中面临挑战,如果不重视应对,可能遭遇缺席判决(Default)——一旦在规定期限不出庭答辩,ITC几乎必然对缺席的被告发布缺席排除令,海关据此将无限期地禁止相关产品进口美国。因此,贵公司必须将337调查视为一项重大风险:即使在美国没有子公司,也完全可能因为产品出口美国而被卷入ITC诉讼。


2. 应对337调查的策略


一旦贵公司收到ITC送达的337调查通知(通常来自美国同行或专利持有人指控贵公司产品侵权其知识产权),应立即聘请美国国际贸易律师团队应诉。ITC案件进展非常迅速,通常在立案后约30天即举行初次程序会议,并在16-18个月内完成审理和裁决。


应诉策略包括:


①在答辩阶段提出管辖抗辩(例如指控不成立、专利无效、无国内产业等)以及事实答辩。特别是“无国内产业”抗辩”:337条要求申请人证明有关知识产权有美国国内产业(如本土生产、研发、投资等)。如果申请人是纯专利投机者在美无生产,经辩护可能导致调查终止。


②配合调查过程中的证据开示和庭审。ITC程序类似联邦诉讼但进展更紧凑,被告需在极短时间内提交大量技术文件、销售数据等,并参与证人证言。如果贵公司没有美国实体,可能需要在境外采集证据,这时要充分利用中国的证据公证、专家证言等手段,保证证据被ITC采纳。


③积极提出无侵权和专利无效抗辩。ITC案件中,被告常通过证明自家产品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利要求来主张不侵权,或寻找现有技术(包括中国国内公开的文献、产品)来挑战涉案专利的有效性​。例如,某337案中中国LED企业成功举证大量现有技术,使美方专利被认定无效,最终赢得案件​。因此,应迅速组织技术专家团队,比对产品与专利并检索相关公开资料。


④考虑和解或绕道设计。在调查过程中,如果判定侵权可能性较高,贵公司可以选择与对方谈判许可协议,付费和解撤诉;或者进行设计绕开(Design-Around),修改产品使其不再侵权,并向法官申请将新设计从救济范围排除。需要注意的是,ITC的排除令一旦发布,针对的是特定侵权产品,理论上修改后不侵权的新产品可以继续出口,但实务中需谨慎评估是否真的避开了专利范围,以免引发后续争议。贵公司应在完成 设计绕开 后:向 ITC 提交 Advisory Opinion(咨询意见) 申请,争取官方意见;同时可考虑向CBP( 美国海关) 提交 Ruling Request(裁定请求),请求 CBP 明确新产品是否属于排除范围;若 CBP 拒绝放行,企业也可向 ITC 请求 Modification Proceeding(修改程序),要求正式修改排除令范围以排除新产品。


最后,ITC裁决如不利,贵公司可在60日总统审核期内游说美国贸易代表要求否决排除令(尽管历史上总统否决非常罕见),并可上诉至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寻求救济。


3. 337调查的预防


与其事后应对,不如事先预防。贵公司应在产品出口美国前,就可能涉及的专利、商标做好尽职调查,避免明知侵权仍贸然出口。对于核心产品,建议咨询美国律师评估是否存在被竞争对手诉诸ITC的风险。如竞争对手在美拥有相关专利且曾积极维权,则需特别警惕。如果风险较高,可考虑调整市场策略或者主动寻求与权利人交叉许可或和解。此外,贵公司可以通过增强自身在美国的产业投入来提高防御能力。例如,将部分产品的设计研发放在美国或与美国公司合作,以建立国内产业,这样将来若需要主张权利(假设贵公司也获得美国专利)才能有资格作为337调查的申请人。同时,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向潜在申请人表明贵公司在美有合法经营利益,不是所谓“纯国外侵权者”,或可降低被诉概率。


4. 总结337策略


337调查对于没有美国实体的企业来说是一柄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一旦被卷入,务必积极应诉、灵活应对。在此前提下,贵公司也应知晓:337程序虽然没有金钱赔偿,但并不妨碍对方同步在联邦法院起诉索赔(很多情况下权利人在提起337调查的同时,在联邦法院对同样的侵权行为提起平行诉讼)。不过,只要在ITC成功避免了排除令,往往会促使对方在民事诉讼中让步甚至和解。因此,面对ITC威胁,贵公司切勿轻视放弃,而应与专业团队合作,以技术和法律相结合的手段捍卫自身立场,将损失降到最低。


(郑重申明: 发布的信息仅供参考,不应视为有关任何主题的法律依据或建议。版权所有,转载需获得顿时律所许可。)


留言

評等為 0(最高為 5 顆星)。
暫無評等

新增評等
  • Twitter
  • Instagram

©2020 by AllBelief Law Firm. 郑重申明: 本网站上所展示的信息仅供参考,不应视为有关任何主题的法律依据或建议。

bottom of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