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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在美知识产权综合保护策略(3)版权篇
版权战略的核心在于主动登记、监控使用、及时止损。通过全面的版权管理,既可有效打击他人对自有内容的侵权,又能规范自身内容使用,双管齐下维护企业的内容资产安全。具体措施包括:版权资产识别与登记,版权日常管理与使用,版权侵权防控与维权,海关与边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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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在美知识产权综合保护策略(2)商标篇
1. 商标注册保护:品牌名称、标识、Logo及商品包装装潢等是跨境电商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您应尽早将主要品牌元素在美国申请注册商标,以取得《兰哈姆法案》保护下的商标专用权。
2. 品牌监测与海关备案:取得商标注册后,应对品牌进行持续监控,防止侵权和淡化。
3. 商标维权与执法:如果发现他人未经授权使用贵公司商标或近似标识造成市场混淆,可依据美国《兰哈姆法》采取法律行动。
4. 商标权风险防范:跨境经营还应防范他人在美国抢注或恶意使用您的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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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在美知识产权综合保护策略(1)专利篇
本博客系列根据截至2025年的美国法律法规和实务发展,并结合中国跨境电商企业的常见困境,从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四大资产类别,以及ITC 337调查、联邦法院诉讼、专利局审查程序、商标争议程序等维权途径,逐一分析中国跨境电商可采取的策略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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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对手在亚马逊平台滥用DMCA发起下架通知,如何应对?
在DMCA(《数字千年版权法》)框架下,DMCA下架通知仅适用于版权侵权,不适用于商标侵权。因此,如果某一方基于商标侵权而发送DMCA下架通知,该通知在法律上是不适用的,也不具有合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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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产品是否构成专利侵权?
在专利侵权抗辩中,"允许修理"(Right to Repair) 是一个可行的抗辩理由,但其适用范围有限。是否可以以 “refurbish”(翻新) 作为专利未侵权抗辩,取决于翻新的具体程度,以及它是否构成了**“修理”(Repair)** 还是 “重建”(Reconstru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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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与盾-如果原告无法通过合理努力找到被告的地址,海牙公约可能不适用
原告是否尽合理努力(reasonable diligence)找到被告地址的问题,这是决定海牙公约是否适用于所有被告的关键点。如果原告无法通过合理努力找到被告的地址,海牙公约可能不适用,而《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f)(3)条的其他送达方式(如电子邮件)可能成为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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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与盾-送达是否合理决定了管辖权和缺席判决是否有效
通过电子邮件向中国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是否合理,直接影响以下两个关键法律问题:
1. 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 如果送达方式不符合国际协议或国内法要求,法院可能无法取得对被告的合法管辖权。
2. 缺席判决是否合理: 如果法院对被告的送达无效,则无法合理地对缺席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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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与盾-用电子邮件向中国被告送达法律文书合法吗?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f)(3)条是否允许通过电子邮件向中国被告送达法律文书的问题,目前在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和巡回上诉法院之间尚未形成统一意见,仍是一个具有争议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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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侵权维权综述
一、 对知识产权拥有者的挑战 美国原告方,即知识产权拥有者,在打击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侵权活动中面临着几项重大挑战: 侵权方的识别 : 许多侵权操作位于海外,增加了管辖权和执法的复杂性。 电商平台的匿名性使得不法分子可以通过不断更换别名轻松规避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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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KQ Corp. v. GM 案对设计/外观专利的影响
在 KQ v. GM一案中,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通过一项罕见的全体法官审理决定,推翻了Rosen-Durling测试,采用更灵活和广泛的分析方式方法来评估设计专利的显而易见性(obvious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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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IP侵权官司中临时禁令的听证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临时禁令听证会是一次高度专业化的法律程序,要求双方在短时间内以清晰、有效的方式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需要充分展现证据链和法律依据,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及其所造成的严重后果。而被告则必须敏锐地找到漏洞,挑战原告的论点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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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法院在IP侵权案件原诉讼被驳回后执行和解协议的管辖权
联邦法院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和解协议执行权通常受到有限管辖权原则的约束。然而,多个因素可能影响法院是否在原诉讼被驳回后仍保留对和解协议的管辖权。以下从法律框架、案例分析和补充管辖权角度扩展阐述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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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专利、商标、版权侵权的第一步:律师函
律师函是一封正式的法律文件,用于通知被指控者其涉嫌的不当侵权行为,并要求其停止相关行为或进行赔偿。律师函的目的是明确告知侵权行为已被发现,若不采取措施停止,将可能面临法律诉讼。据统计,超过97%的法律纠纷无需法庭裁定便能解决,因此律师函通常能有效促使对方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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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高法院确认《著作权法》并未限制对三年诉讼时效前发生的损害索赔
美国最高法院就 Warner Chappell Music, Inc. 等诉 Sherman Nealy 等一案以 6 比 3 的结果作出判决:如果诉讼是在发现侵权行为的时间内及时提起的,原告可以追究《著作权法》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限前发生的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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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专利案件中永久禁令的变化
随着法律环境的变化,我们看到越来越少的禁令被授予,而非独家许可的情况有所增加。这对专利持有人的策略和整个创新环境都产生了影响。现在,法院要求专利持有人必须详细证明他们遭受了无法用金钱补偿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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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对海能达通信有限公司藐视法庭制裁令(译文)
美国伊利诺伊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 摩托罗拉解决方案公司、其马来西亚子公司诉海能达通信有限公司 (Case No. 1:17-cv-01973) 藐视法庭制裁令 为了强迫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能达”)遵守本法院关于海能达在中国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的反诉讼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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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中的法定损害赔偿
为什么需要法定损害赔偿? 法定损害赔偿是版权和伪造商标案件的一个独特特点,提供了一个替代方案,以避免去证明原告实际遭受的损害和损失,这通常具有难度和挑战性。 法定损害赔偿的金额? 诸如专利、版权和商标之类的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定损害赔偿是由美国联邦法律设定的,根据侵权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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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美国民事诉讼中的缺席判决
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55条涉及缺席录入和缺席判决,这是民事诉讼中的关键阶段。该规则是美国联邦法院管辖的民事诉讼一系列更广泛的联邦程序规则的一部分。以下是第55条(a)和55条(b)(1) 及(b)(2)节的内容概要: 1、规则55(a) - 缺席的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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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显而易见性”的主要与次要考虑因素
“显而易见性”(Obviousness)是美国专利法中的一个核心概念,指的是对于该技术领域具有一般知识和技能的人来说,某一发明是否在其提出时显得过于简单或容易想到。显而易见性的评判标准旨在鼓励真正的创新,避免对那些对于专业人士来说已经是公知或者容易推导出的改进授予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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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商标局发布AI对专利申请影响指南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最近发布了新的指南,自2024年2月13日起生效,这些指南关于在发明过程中使用人工智能(AI)所带来的挑战。这些指南旨在为USPTO的利益相关者及其员工,包括中央复审单位和专利审判上诉委员会(PTAB)的人员,在处理此类事务时提供明确指导。指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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