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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C 337调查详解

  • BDeng
  • 8月2日
  • 讀畢需時 14 分鐘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的337调查是一种针对进口产品不公平贸易行为(主要是知识产权侵权)的准司法程序。下文从337调查的流程、原告与被告策略、文件要求以及听证程序等方面进行全面解析。


一、337调查整体流程与时间节点


总体流程: 337调查通常由权利人提交申诉启动,经ITC决议立案后进入调查程序,包括证据开示、听证会、行政法官初裁、委员会复审/终裁以及总统审查等阶段。整个流程快速而严格,一般在 12~16个月 内完成。下表概述了典型流程各阶段及时间节点:

阶段

典型时间进度

说明

申诉提交

Day 0

原告向ITC提交正式申诉书(Complaint)。OUII在20日内审查申诉的充分性并向ITC建议是否立案。

ITC立案决定

~30天自申诉提交

ITC委员会投票决定是否立案;通常30天内决定,若申请了临时救济则可延至35天。立案与否会通知各方,当立案时发布联邦公报公告。

通知与应诉

立案后立即

ITC向被告送达申诉书和立案通知,同时指定行政法官(ALJ)主持案件;OUII指派调查律师加入调查。被告收到后须尽快组织应诉团队和准备答辩。

答辩提交

20天内(国外被告25–30天)

被告需在送达后20日内提交答辩书(境外被告通常获额外几天)。答辩书须对申诉各项指控逐一回应并提出抗辩理由,下详。未在时限内答辩将被视为缺席违约,可能导致调查直接依据申诉事实裁决并对缺席被告发布排除令。

程序排期设置

45天内

立案后45天内,ALJ召开初次预审会议,发布日程表和目标结案日期(Target Date),通常设定在立案后12–16个月内完成调查。ALJ同时发布“基本规则” (Ground Rules),明确动议形式、证据开示和证据提交等程序事项。

证据开示(Discovery)

立案后即开始,持续5–10个月

类似民事诉讼的证据交换程序,从立案公告发布后立即展开,通常持续约5~10个月。各方可请求对方提供与案件相关的文件、物品和证言等。双方必须在10日内回复对方的书面发现请求(如询问书或文书提交请求),除非获得延期批准。证据开示涵盖书面问询、文件生产、现场勘验、证人宣誓证言(包括跨国取证)等多种形式,要求严格且时间紧迫。期间各方还会交换专家报告,并在ALJ主持下召开和解会议等。

听证会(庭审)

调查启动后约8–9个月

证据开示完成后约1–2个月,各方进入听证准备,包括提交庭前陈述、证据清单、动议排除不相关证据、必要的技术教程演示等。正式听证(Evidentiary Hearing)约在立案后8~9个月举行,通常持续数日至数周不等。听证会由ALJ在ITC法庭主持,方式类似无陪审团的庭审:各方做开场陈述,依次提交证人证词和交叉质询证人,出示证据并阐述法律主张。由于涉及商业机密,大部分听证不公开旁听;OUII调查律师作为独立第三方出席,代表公共利益发问或发表意见。当事人可以在听证会上通过专家证人解释复杂技术,并针对对方证据进行反驳。

ALJ初步裁决

听证结束后约2~3个月

听证会后,各方通常在2–3周内提交案件的庭后陈述和法律结论摘要,互递答复意见。ALJ综合审理记录和各方陈述,在目标日期前4个月作出初步裁决(Initial Determination, ID)。ID确定被告行为是否违反337条款,并包括对每项争议事实和法律问题的裁决。如果认定存在违规,ALJ还将在ID后14日内提交关于救济措施和保证金的建议裁决(Recommended Determination)。初裁结果会送交ITC委员会审核。

委员会复审与终裁

ID发布后0–60天

ID发布后,各方有12天请求ITC委员会复审,不提出即视为放弃上诉权利。委员会会在60天内决定是否启动复审。若委员会决定不复审,则ALJ的初裁在60天期满后自动成为ITC终裁。若决定复审,委员会可就部分或全部问题要求各方提供书面论证,并最终在目标日期前发布终裁决(Final Determination),可采纳、修改或推翻ALJ的结论。终裁中,ITC会同时决定是否发布排除令和/或禁止令等救济。

总统审查与执行

终裁后60天

若ITC终裁认定成立违规并发布救济命令,则进入总统审查期。依据法律规定,总统(由美国贸易代表代行)有60天审查ITC的决定,可基于公共政策考虑否决救济令。如果60天内未被否决,ITC裁决即正式生效。排除令将送交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执行,对应产品自生效日起禁止进口。此外,ITC可对违反其命令者启动执法程序,甚至请求联邦法院施以罚款或禁制。当事人不服ITC终裁的,还可在终裁生效后60天内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上诉复审。

(注:上述时间为典型周期,实际案件中ALJ可根据复杂程度调整日程。例如涉及临时救济时,将加速部分程序;案件通过和解、撤诉等也可提前终止。)


以上流程体现了337调查快速、高强度的特点。从申诉到结果通常一年多即可完成,比普通联邦法院的知识产权诉讼快得多。这也意味着各阶段期限非常紧凑,程序执行严格。当事人必须在各节点及时行动,否则可能错失权利或受到不利裁决。


二、原告常用主张类型及诉讼策略


1、主张类型

 绝大多数(约85%以上)的337调查案件是基于专利侵权指控。此外,商标侵权版权侵权半导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掩模版)侵权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等也是可能主张的不公平进口行为。少数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窃取仿冒和虚假广告(违反《兰哈姆法》)仿冒商标或商品外观虚假原产地标识,甚至违反反垄断法等其他不公平竞争行为。专利侵权仍是最主要的337指控类型,因为337调查尤其适用于快速制止侵权产品进口。


2、国内产业要求

原告(申请人)要在337调查中获得救济,必须证明存在相关的美国国内产业。这一要求包括两个方面:技术层面经济层面。技术层面要求申请人自身(或其被授权许可人)在美国开展了与所主张知识产权有关的生产、研发等活动,即其产品实践了涉案专利/版权/商标等权利的技术或设计方案;单纯持有知识产权而未在美国实施并不够。经济层面要求证明申请人在美国对相关产业有实质性投入,例如对工厂和设备的重大投资,大量雇佣劳动力或资本,或在利用该知识产权进行工程研发或授权许可上有大量投入。简言之,申请人需证明在美已经存在或正在培育一个与该知识产权相关的产业。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基于知识产权侵权的337指控,无需证明被控进口行为对该产业造成实际损害,只需证明产业客观存在即可。如果申请人是外国公司,只要满足上述投入要求,也同样可以在ITC主张其美国国内产业权益。实践中,申请人为满足国内产业要求,常准备详实的数据和证据:如生产设施投入明细、研发支出、员工和产能情况,以及产品在美国市场的销售和使用情况等。有些非生产型权利人会通过积极的专利许可活动来证明自身对相关产业的实质投资(所谓“许可型国内产业”),ITC判例表明只要许可投入达到一定规模亦可满足要求。


3、救济请求及策略

在申诉书中,原告需要明确请求ITC授予何种救济措施。337调查下不提供金钱赔偿,但提供强有力的禁令性救济。常见救济包括:

  • 有限排除令(LEO):禁止特定被告的侵权产品进口美国。这是最常见救济,请求时需列明涉嫌侵权的具体产品和被告。

  • 普遍排除令(GEO):禁止任何来源的特定侵权产品进口。GEO适用门槛较高,原告需额外证明侵权行为具有普遍性或被告可能通过更换供应商等方式绕过有限排除令。若市场上存在众多未列名侵权者或被告行为难以遏制,原告可考虑请求GEO。

  • 禁止令(C&D Order):禁止被告在美国境内销售库存侵权产品或从事相关商业活动。当被告在美有现货或售后行为时,原告通常会同时请求禁止令以全面制止侵权。


原告可以单独或同时请求上述救济。由于337救济由ITC直接执行、通过海关阻止进口,在保护市场方面非常有效。提出救济请求时,申请人还需提交一份**“公共利益声明”**,说明所请求的救济对美国公众健康福利、竞争状况、消费者影响等方面的可能影响。这是为了便于ITC在最终决定时考量公共利益因素。不过公共利益因素极少导致救济被拒绝,ITC历史上仅在极少数案件中(例如标准必要专利案等)因为公共利益原因未颁布原告请求的救济。


4、诉讼策略要点

337调查节奏快、胜败对企业影响重大,原告在提起申诉和诉讼过程中通常会采用一些策略:

  • 快速获取禁令救济: 由于ITC程序迅捷,原告倾向于通过337寻求进口禁令,而把赔偿问题留待联邦法院解决。如果原告在ITC提诉的同时也在地方法院起诉被告专利侵权,被告通常会请求法院依据28 USC §1659暂缓诉讼,以待ITC裁决。因此原告经常双轨并行(ITC禁令+法院索赔)策略,以封堵侵权产品并保留索赔权利。

  • 临时救济动议审慎提出: ITC允许原告申请临时排除令临时禁止令(类似于初步禁令)以在调查期间抢先阻止侵权产品,但需满足可能胜诉、不可弥补损害、平衡损害和公共利益等标准,且需在调查90天内裁定(复杂案150天内)。鉴于337调查本身周期短且临时救济标准严格,原告通常很少在申诉时附带此动议,以集中精力打赢本案实质争议。

  • 选择适当的被告范围: 原告在申诉时应仔细选择和列明被告(制造商、进口商、下游销售商等)。未被列为被告的实体,其产品即使侵权也不在有限排除令范围内。因此原告倾向于将整个供应链上的相关企业都列入,以确保救济有效覆盖。同时,也要考虑下游合作伙伴关系,以免不必要地波及客户造成商业影响。

  • 证明充分、准备详实: ITC申诉要求比法院更高的细节。原告常在提交前与OUII非正式沟通,确保申诉材料符合规则。申诉通常附上详细的侵权比对表(逐项对比被控产品如何落入专利权利要求)、专利档案历史相关注册证明国内产业证明文件等。充分的前期准备有助于ITC顺利立案和后续胜诉。


三、被告应对337调查的策略


面对337调查,被申请人(被告)应对需在短时间内组织有效抗辩。总体上,包括实体抗辩(针对申诉指控事实和法律的抗辩)和程序抗辩(利用程序和政策因素抗衡)两大方面:


1、实体抗辩策略

  • 否认侵权: 被告可以主张其产品并未侵犯申诉所指的知识产权。例如在专利案中,详述被控产品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的区别,证明未落入专利保护范围;或主张所实施的是专利未覆盖的设计绕过方案。对于商标案,可争辩不存在令人混淆的近似;版权案则可辩称作品实质不同或属于合理使用等。

  • 挑战专利有效性: 在专利侵权指控下,被告常以现有技术等理由提出专利无效抗辩。这包括搜集早期文献和证据来证明涉案专利不符合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等专利授权条件。如果在ITC过程中提交专利无效证据,ALJ和ITC都有权审理并认定专利无效(从而判定无侵权违反)。另外,被告还可平行启动USPTO的专利复审/无效程序(如IPR),寻求在行政层面撤销专利。但需注意ITC通常不会因待决的USPTO程序而暂停调查。

  • 专利不可执行(unenforceability): 被告可以主张涉案专利由于权利人行为不当而不可执行,如专利申请过程中存在不正当行为(欺诈或隐瞒重要信息,即“INEQUITABLE CONDUCT”)或滥用专利权的情况。若成功,将使专利在本案中失去强制力。商标案中也可提出商标权人有欺骗或放弃行为导致权利不可执行的抗辩。

  • 不满足国内产业: 被告可以质疑原告并未真正满足337条款的国内产业要求。例如指出原告在美国无相关生产或投入不足、其产品并未实践涉案专利等。如果ITC认定申诉方无合格的国内产业,即使侵权成立也无法裁定违反337条款。因此这是被告攻破申诉的关键路径之一,特别是在原告为纯专利许可实体时。

  • 无进口或销售行为: ITC的管辖基于进口贸易行为,被告可以抗辩称其并无将涉案产品进口美国或在美销售的行为,从而不触及337条款。例如被告仅在海外制造产品且未向美国供应,则可主张ITC缺乏对其的管辖权(或要求将其从调查中移除)。不过需谨慎,因为即使被告自身不直接进口,但若其产品通过他人进口到美,仍可能被认定违反337。值得一提的是,ITC针对的是侵权商品本身,因此不要求对被告个人行使属人管辖权,只要侵权货物进入美国市场即可管辖。


2、程序抗辩策略

  • 管辖与程序异议: 被告可在答辩或初期动议中提出程序性异议。例如主张申诉书存在程序缺陷(不符合ITC规则的详细要求)或ITC无权管辖某被告/某行为。例如早期有被告质疑ITC无法管辖纯数字传输行为(非“物质商品”)并成功影响了相关法律。又如某些被告会援引与申诉方之间的仲裁协议,请求ITC中止或终止调查交由仲裁解决。ITC规则允许基于仲裁、和解等“好原因”动议终止调查。

  • 公共利益抗辩: 被告可以利用公共利益因素来抗衡救济发布。比如在涉及关键技术或公共健康的案件中,强调若禁止进口将损害美国消费者利益或公共健康,以说服ITC慎发排除令。这一抗辩通常在救济阶段由被告向ITC和总统层面提交意见陈述。然而如前所述,公共利益能真正阻止救济的案例极为罕见,ITC历史上仅有两起认为公共利益高于救济需要。尽管如此,在标准必要专利(SEP)等敏感案件中,被告仍会极力主张公平许可义务(FRAND)和公共利益,以期限制救济范围或促成总统否决。

  • 拖延与加速策略: 针对337的“火箭式”进程,被告有时采用拖延策略获取准备时间,例如在Discovery中提出大量保密审查或动议争议,或与原告协商程序日程延期。当然,ALJ对拖延战术不耐烦,若无充分理由可能驳回延期请求。相反,ITC也提供100日程序等加速机制处理关键问题:如果某项抗辩(如无国内产业)可早期决定整个案件,委员会可在立案时指示ALJ在100天内就此做出初步裁决,以节省资源。被告可请求适用该机制,加速胜诉。

  • 和解与其他应对: 由于337风险高且成本巨大,被告也应评估和解或其它商业解决的可能性。ITC程序允许各方随时通过和解协议、许可协议达成一致并提出动议终止调查。ALJ会审查和解是否违反公共利益,但一般会批准终止。如果不和解,被告企业还可考虑规避设计(设计绕开涉案专利),在后续海关执行阶段以新设计产品避免排除令影响。多个被告还可以选择联合应诉,共享律师团队和资源降低成本。当然,如果被告评估应诉成本远高于放弃美国市场所失利益,也可以选择不应诉(默认),但需承担侵权指控成立后产品被全面排除出美的风险。因此,大部分有重要商业利益的被告都会积极应诉并运用上述各种抗辩手段捍卫自身权益。


四、ITC提交文件的要求与流程


337调查文件提交程序高度规范化,核心文书包括申诉书、答辩书、动议及各类证据材料。申诉书需详实列明申请人身份、被控不公平行为(如专利、商标或版权侵权),进口行为的具体事实,国内产业情况,请求救济类型及公共利益影响,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如专利授权文件、登记证书、许可协议等)。ITC要求同时提交公开版本与保密版本,公开版需适当遮蔽商业机密。答辩书须在立案通知后20至30天内提交,逐项回应申诉书内容,陈述抗辩理由,并附上进口数据、海关编码、产能信息等。若为专利案,鼓励附比对表支持不侵权抗辩。未在答辩中提出的抗辩通常视为放弃。


调查期间,各方会提出多种动议(如驳回、简易判决、证据排除等),需依ITC规则与ALJ指示提交,包含动议正文、法律依据、附件与送达证明。证据开示阶段生成的询问答复、专家报告等通常不提交ITC,但若涉及争议则随动议提交;正式证据则按ALJ日程编列编号并提交听证用证据册。鉴于调查涉及大量商业机密,各方常申请保护令,要求文件标记、访问限制及公开版本编辑。所有文书原则上通过ITC电子系统EDIS上传,需注册账户并遵守格式与时间要求(美东时间17:15前为当日提交),机密文件仅限授权访问。尽管纸质副本要求已简化,ALJ可能在听证前要求提供汇编资料。各方若未遵守提交规范,可能面临文件被拒收或程序延误,严重影响案件进展。。


五、听证程序的组织形式

337调查的听证会(庭审)由ITC指派的行政法官(ALJ)主持,形式类似联邦法院的非陪审团审理(bench trial)。下面从组织方式和规则几个方面介绍其特点:

  • 现场或远程形式: 337听证通常在ITC总部的法庭现场举行,各方代理律师、当事公司代表、专家证人等亲自出席,并有专业速记记录全过程。ITC法庭具备保密条件,可以根据需要清场保护商业机密。近年来,ITC也探索在特殊情况下采用部分远程视频方式(例如疫情期间部分证人通过视频作证),但总体而言现场出庭仍是默认规则。

  • 无陪审团: ITC听证不适用陪审团制度,只有行政法官独任审理。ALJ既负责对事实证据的认定,也负责适用法律并作出初裁决。这意味着听证过程中,法官会更主动地发问了解技术和事实细节,各方则需针对法官关注点充分举证和辩论。

  • 证人出庭与证言: 听证会中,各方均可安排证人出庭作证。包括事实证人(如公司工程师说明产品设计)和专家证人(如专利技术专家、经济分析专家等)。根据ALJ的要求,有时证人直接证言需提前提交书面陈述,听证会上主要进行交叉询问(cross-examination)。无论采用何种形式,所有证人均宣誓受罚作证,其证言记录计入正式案卷。对一方证人的询问分为直接询问(由己方律师问)和交叉询问(对方律师问)两轮,必要时还有重询。提问遵循联邦证据规则相关原则,ALJ会裁定异议以确保提问和回答符合法律要求。值得注意的是,ITC允许OUII调查律师在听证中也可传唤证人或对证人发问,以维护公共利益视角。

  • 听证日程与持续时间: ALJ在预审阶段已设定听证的开始日期,一般在调查启动后约8–10个月左右。实际听证连续进行数天至两周不等,视案件复杂程度和证人数量而定。每天通常从上午到下午连续开庭,中间短暂休息。由于ITC案件证据量大,双方会在限定时间内尽可能高效地完成所有证人作证和律师辩论。因此,有些ALJ对各方总的举证和质证时间会设置配额,上限用完即终止,以促使律师突出重点。听证过程中涉及商业机密的部分会闭门进行,只有获许可人员在场;公开部分则任何公众旁听者都可入内听审。总体来说,337听证是马拉松式的紧凑审理,各方需提前演练以确保在限定时间内完成举证质证。

  • 裁判结构: 听证会结束后,并不当庭宣判。行政法官会要求各方(以及OUII)在听证后一定时间内提交庭审后摘要(Post-hearing Brief),总结证据和法律主张。通常各方有两周提交主摘要,随后一周提交答复摘要。ALJ审阅全部记录和摘要后,在既定目标日期前作出初步裁决(Initial Determination, ID)。初裁详述对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结论,并裁定是否存在337条款违规。如果裁定违规,ALJ同时提出推荐的救济措施和相关保证金比例建议(供总统审查期间被告继续进口时缴纳保证金)。初裁发布后即进入上述委员会复审程序:若ITC不复审,ALJ初裁在60天后成为最终裁决;若复审,委员会将在复审后发布终裁决,这就是ITC的最终决定。在终裁中,ITC会明确被告是否违反337以及采取哪些救济(排除令/禁止令),终裁生效后即具有强制力。被告若不服,可在终裁生效60日内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请求司法复核ITC裁决。需要说明的是,ITC终裁救济下达后还有总统60日审查期,这并非对裁决的法律上诉,而是行政审核程序。历史上总统否决非常罕见,只有极少数案例如2013年涉及苹果三星的案子因标准必要专利问题被总统否决排除令。一旦过了审查期未被否决,ITC救济令将由海关执行及生效。


综上,337调查的听证程序专业而紧凑,体现出行政审裁的独特性。没有陪审团介入使程序更专注于法官对事实和法律的把控,各方需高度配合这一节奏。在ITC经验丰富的律师团队、充分的庭前准备,以及对美国诉讼与ITC规则的熟练掌握,都是原被告在听证阶段取得优势的关键。通过本报告的梳理,可以看出337调查虽然程序严谨复杂,但其快速、有力的特点使其成为国际知识产权维权与纠纷解决的重要舞台。各方当事人唯有深入了解其规则,才能制定出有效的应对策略,最大程度地维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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