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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hedule A”图片版权诉讼的新信号:权利人如何举证,被告如何限缩冻结风险

  • 4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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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伊利诺伊北区联邦地区法院近年的“Schedule A”诉讼中(即,SAD诉讼,多名被告被放入同一诉状中),商标案件最为常见,但围绕电商产品的图片版权诉讼案件也越来越值得关注。Elaine E. Bucklo 法官在 Innovation Indus., LLC v. The Schedule A P’ships, No. 25 C 3157 (N.D. Ill. Oct. 24, 2025) 一案中的裁定,正好提供了一个很有代表性的样本:法院一方面维持了初步禁令,说明在图片版权场景下,原告仍然可以较容易跨过“成功可能性”与“不可弥补损害”的门槛;另一方面,法院又明显收紧了资产冻结范围,将其限定在与被诉侵权图片直接相关的、平台可量化的销售收入上。


“Schedule A”图片版权诉讼的新信号:权利人如何举证,被告如何限缩冻结风险

这起案件涉及一张经过摆拍的产品照片。该照片展示了原告销售的蜂鸟喂食器加热器在冰冻天气中工作:画面中有蜂鸟、喂食器、显示冰点以下温度的数字天气监测器以及雪景背景。原告称,被告在 Amazon 店铺销售竞争产品时,复制并使用了这张图片。Bucklo 法官在处理被告申请撤销初步禁令的动议时,最终裁定:初步禁令保留,但资产冻结应缩减至 Amazon 报告的、各出庭被告使用侵权图片的相关 listing 所产生的毛收入金额。具体而言,冻结金额被分别调整为 Umagic 279,570 美元、Perbelee 11,546 美元、Sumnify 346,728 美元。


一、案件最重要的信号:摄影作品的“可版权性”不在于单个元素,而在于整体呈现方式

本案最值得重视的一个点,是法院再次强调了摄影作品版权保护的真正核心。被告试图抗辩称,画面中的数字天气监测器本身是公开可得、甚至曾在公开网站上销售的物品,因此不应成为版权保护对象。Bucklo 法官并未接受这种拆解式抗辩。法院指出,原告主张保护的并不是这个监测器单独作为物体本身,而是整张图片作为一个整体作品。对于摄影作品而言,原创性往往体现在“rendition”,也就是对主题的具体呈现方式,例如构图、拍摄时机、角度、光线、背景安排、各元素的相对摆放等,而不是每一个画面组件本身是否独创。


这其实是很多电商版权案件中的关键争点。被告常常会把原告的图片拆开来看,主张其中的产品、道具、背景元素都属于公共领域,或者是通用商品,因此“没有什么可保护的”。但 Bucklo 法官的分析说明,在摄影图片案件中,这种“逐个元素拆分、逐个否定保护性”的策略往往并不奏效。只要原告能够证明图片是其独立完成的摆拍作品,并且在整体视觉表达上体现了最低限度的创造性,法院通常就会承认其可版权性。法院在本案中明确指出,这张图片是原告代表为了展示产品在严寒条件下仍能工作而专门摆拍并拍摄的,这已经足以满足原创性的低门槛。


对权利人来说,这一点非常重要。很多品牌方低估了产品图片的版权价值,认为只有模特大片、艺术摄影才值得登记版权。实际上,只要图片经过有意识的场景设计和表达安排,即便是产品展示图,也完全可能构成受保护作品。本案就是一个典型例子:一张用于说明产品功能的冬季场景图,照样可以成为版权执法的有力基础。


二、法院如何认定“实际复制”:相同数字读数成为高强度的相似性证据

在复制认定上,本案同样具有很强的实务参考价值。第七巡回区区分“actual copying”和“wrongful copying”:前者是事实上的复制,后者是法律上达到不当挪用程度的复制。对于实际复制,原告可以通过接触机会加上“probative similarity”来建立推定。Bucklo 法官沿用了这一框架。


本案中,原告证明其图片早在 2019 年 6 月 12 日就已发布在自己的网站上,因此足以说明被告有接触机会。更关键的是,两张图片虽然在背景和喂食器细节上并非完全一模一样,但法院认为它们营造出相同的整体视觉印象:蜂鸟停在喂食器旁,前景中有数字天气监测器,背景是冬季雪景。尤其致命的是,监测器显示的数字信息完全一致。法院认为,这种一致性极难用巧合解释,更能说明“复制比巧合更合理”。


这一点对双方都很有启发。


对权利人而言,如果产品图中存在某种高度具体、偶然性强、难以在独立创作中自然重现的细节,例如温度读数、屏幕显示、阴影走向、冰雪状态、特定角度下的反光,都会极大增强“actual copying”的说服力。换句话说,原告在取证时,不应只强调“大体看起来像”,而应寻找那些“不太可能巧合重合”的细节锚点。


对被告而言,如果其确实是自行拍摄,必须尽快固定独立创作证据,例如原始拍摄文件、拍摄时间、场景布置照片、EXIF 信息、设计稿、模特或摄影师沟通记录。否则,一旦画面中出现这种高度重合的细节,单纯口头主张“我是在公开网站上找到类似图片”很难说服法院。本案中,被告还试图援引 Pexels 上的公共图片来源,但其提交材料并未显示相同的数字天气监测器,也没有准确定位到具体图片链接,因此并未动摇法院对复制的判断。


三、“错误复制”判断更看整体表达,普通观察者标准仍然对被告不利

在“wrongful copying”层面,Bucklo 法官继续采用第七巡回区的 ordinary observer test,也就是看普通理性观察者是否会认为,被告挪用了原告作品中具有保护性的表达。法院再次指出,摄影图片的保护重点在于表达性选择所形成的整体效果,而非单个 元素。换言之,只要被告复制了原告对冬季场景、蜂鸟、喂食器、温度显示器等要素之间关系的安排,普通观察者就可能得出“这是拿原图改了一下”的印象,从而满足实质性相似。


这意味着,在摄影图片侵权案件中,被告常见的两类抗辩往往效果有限。

第一类是“我改了一些局部元素”。例如换了背景、换了产品细节、稍微裁切或调色。但如果整体视觉叙事仍然一致,法院未必会认为这些变动足以摆脱侵权。

第二类是“原告不能垄断公共题材”。从原则上说这当然成立,谁也不能垄断“冬天里的蜂鸟喂食器”这一抽象主题。但问题在于,版权从来保护的不是抽象主题,而是具体表达。本案恰恰表明,只要权利人的具体表达足够明确,被告就不能通过“这只是一个常见主题”来轻易脱身。


四、不可弥补损害的认定:相同图片用于竞争 listing,本身就会侵蚀排他性与商誉

本案还说明,在电商图片版权案件中,“不可弥补损害”并不难建立。Bucklo 法官认可了原告关于排他性受损和商誉风险的主张。法院注意到,被告使用被诉图片销售自己的竞争产品,已经产生了数十万美元级别的销售额;更重要的是,因为双方在 listing 中使用相同图片,消费者很可能将双方产品联系在一起,哪怕被告产品不一定明显劣质,这种市场混同和商誉受损风险本身就足以支持不可弥补损害。法院还指出,如果解除禁令,被告可以继续使用该图片销售产品,从而进一步扩大损害。


对权利人来说,这意味着在申请 TRO 或 PI 时,除了强调直接销量损失,更应围绕以下几个方面组织证据:其一,版权排他性本身遭到侵蚀。其二,电商 listing 中使用完全相同的图片,会造成消费者来源认知混淆。其三,被诉图片直接服务于竞争性销售,而不是孤立存在。其四,继续使用会持续伤害品牌识别与线上转化。


而对被告而言,如果希望抗辩不可弥补损害,就不能只说“金钱赔偿就够了”。更有效的做法,是证明图片使用与销量之间缺乏紧密联系、消费者不会将双方产品混同、自己已经停止使用涉案图片、或者产品 listing 已被修改,从而弱化持续性伤害的前提。本案中,被告显然未能做到这一点。


五、本案最有现实意义的部分:资产冻结不会自动覆盖整个店铺账户,而会向“可量化、可追踪的侵权收益”收缩

如果说前面几个问题更多体现了版权原告在图片案件中的传统优势,那么本案真正最值得电商卖家和平台诉讼参与者关注的,是 Bucklo 法官对资产冻结范围的处理。


法院明确提醒,资产冻结属于非常措施,其正当性基础在于为衡平法上的利润核算等救济保全财产,而不是笼统地为法律上的金钱赔偿担保。因此,如果侵权所得的大致数额已经可知,冻结就应当限于该数额,而不是无边界地冻结整个账户。法院援引既有北伊利诺伊州判例指出,如果利润金额已知或至少可被估算,资产冻结应仅覆盖该特定金额。


在本案中,原告提交了 Amazon 提供的数据,显示三名出庭被告通过使用侵权图片的产品 listing 分别取得多少毛收入。法院进一步表示,在缺乏利润证据的情况下,毛收入虽然不是利润本身,但至少可以作为未来“利润核算”救济的上限,因为毛收入必然高于利润。于是,Bucklo 法官将冻结范围缩减为这些由平台数据支持的具体金额,而没有维持更广泛的账户冻结。


这释放出一个非常清晰的信号:北伊利诺伊州法院并不一定会否定资产冻结本身,但越来越倾向于要求冻结金额与被控侵权收益之间存在具体、可验证的对应关系。原告若想维持冻结,不能只依赖“被告店铺有侵权,所以整个账户都该冻结”的逻辑,而应尽早取得 Amazon、AliExpress、Temu、eBay 等平台关于涉案 listing 的销售数据、结算数据和流水信息。反过来,被告若想压缩冻结范围,也不能只抽象地主张“账户里很多钱与侵权无关”,而必须拿出文档证明哪些资金来自非涉案商品、哪些是历史沉淀、哪些属于其他业务收入,甚至进一步证明实际利润远低于毛收入。


六、对权利人的启示:版权登记、上线时间、平台数据,将成为“图片维权三件套”

从原告视角看,本案至少带来三点明确启示。


第一,图片版权登记仍然极其重要。法院在判断成功可能性时,直接将版权登记证书视为效力初步证明。在没有相反证据动摇权属的情况下,原告不需要在初步阶段额外做大量权属论证。对于电商品牌方而言,越是核心的 hero image、功能展示图、场景营销图,越应尽早系统性登记。


第二,必须保留上线与传播证据。本案中,原告证明涉案图片早在 2019 年就已上线,这一点对“接触机会”非常关键。品牌方应保留官网发布时间、历史网页存档、社媒发布时间、广告投放记录、产品页面版本记录等,以便在诉讼中快速证明图片早于被告使用而存在。


第三,要尽早获取平台销售数据。Bucklo 法官对冻结金额的处理说明,仅证明“侵权存在”还不够;若想保住更强的财产保全,必须尽量把侵权收益量化。谁能更早拿到 listing 级别的 revenue 数据,谁就更有机会在资产冻结问题上占据主动。


七、对被告的启示:真正有效的抗辩,不是拆解画面元素,而是证伪复制链条、压缩冻结口径

从被告视角看,本案也非常值得警惕。很多电商卖家在收到 Schedule A 诉讼后,第一反应是“这图里的东西网上都有,凭什么告我?”但这正是本案所否定的思路。摄影作品保护的不是产品本身,也不是天气监测器本身,而是原告的整体呈现。仅靠“元素公共领域”抗辩,通常不足以击穿原告的初步证明。


因此,被告更有效的抗辩路径应包括:

第一,尽早建立独立创作证据链。第二,针对接触机会提出具体反驳,例如证明原告图片当时并未公开、被告获取路径不成立。第三,针对高度重合细节提出合理解释。第四,在资产冻结问题上用交易记录、SKU 级流水、成本与利润数据切割涉案收益和非涉案收益。


尤其在资产冻结方面,本案已经很明确地告诉被告:法院并非不给机会,但机会建立在证据之上。若被告只是泛泛声称“账户大部分资金与侵权无关”,法院通常不会替其完成区分工作;相反,法院会把举证责任压回给被告自己。


八、结合该案后续走向看,Bucklo 法官的 2025 年意见并非偶发表态

本案后续在 2026 年 2 月 19 日进入了对三名被告的简易判决阶段。Justia 公布的判决文本显示,Bucklo 法官最终认定这些被告侵犯了原告版权,并授予每名被告 150,000 美元的法定赔偿、禁令救济以及合理律师费和成本。法院还提到,这三名被告通过 Amazon 店铺合计取得约 640,844.95 美元毛收入,并指出法定赔偿上限仍低于这一总额。这个后续结果说明,2025 年 10 月的裁定并不是出于程序审查的临时性宽容,而是与法院后来对案件实体判断基本一致。


这也进一步强化了前文的实务判断:当原告拥有登记、公开发布时间、画面重合细节和平台销售数据时,图片版权型 Schedule A 案件对被告而言具有相当高的风险;而被告若不能及早组织有效证据,不仅难以解除禁令,也可能在后续实体阶段遭遇高额法定赔偿。


九、结语:这不是一件“小图片案”,而是一份关于图片版权诉讼精细化治理的样本判决

Innovation Indus. 这份裁定的意义,不只是“法院认定一张产品图有版权”这么简单。它真正反映的是北伊利诺伊州法院在 Schedule A 版权案件中的一种双向校准:

一方面,法院并没有放松对权利人的保护。对于经版权登记、具有可识别摆拍表达、并被竞争对手直接挪用于电商 listing 的摄影作品,法院仍愿意授予并维持禁令。

另一方面,法院也没有放任资产冻结无限扩张。冻结的范围越来越需要与具体的、可量化的侵权收益挂钩,而不能演变为对被告店铺账户的全面封锁。


对权利人来说,这意味着未来的成功不只取决于“能不能证明侵权”,还取决于“能不能把侵权收益算清楚”。对被告来说,这意味着未来的防守重点也不只在“争论有无侵权”,还在于“能否用财务和交易证据把冻结口径压缩到最小”。


从这个意义上说,Innovation Indus. 案提供的,不只是一个摄影版权侵权的结论,而是一套越来越清晰的 Schedule A 诉讼实务规则。


(郑重申明: 发布的信息仅供参考,不应视为有关任何主题的法律依据或建议。 版权所有,转载需获得顿时律师事务所允许。)


解读 AIPLA 2025 报告,鸟瞰美国知识产权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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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勇 (Bill Deng) 律师   (bdeng@allbelief.com

管理合伙人,美国执业律师和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注册专利律师


邓律师专注于美国知识产权争议解决,重点处理专利、商标、版权、ITC 337调查以及跨境电商知识产权诉讼与抗辩。其执业资格覆盖美国知识产权争议中的多个关键机构和程序,包括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伊利诺伊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国际贸易法院、国际贸易委员会及美国专利商标局。兼具 USPTO 注册专利律师资格 、国际贸易委员会各联邦法院出庭资格,使其能够围绕专利确权、337调查和联邦诉讼为客户提供更完整、更具统筹性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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