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留学生状告美国移民与海关执法局(ICE)
- Joe D
- 4月14日
- 讀畢需時 2 分鐘
一、案件背景与诉求概述
原告包括4名中国籍F-1学生签证持有者:*** Chen、**** Yu、**** Ouyang、**** Guo。他们在2025年4月被**美国移民与海关执法局(ICE)**突然终止SEVIS记录,尽管他们遵守签证规定,未被定罪。
诉求:
要求恢复原告及其他类似F-1学生的合法身份;
禁止ICE在无正当法律程序情况下进一步进行SEVIS终止;
要求法院判定ICE行为违反《行政程序法》(APA)、第五修正案的正当程序和平等保护条款。
二、主要事实与法律依据
1. SEVIS系统的法律框架
F-1身份允许非公民在美攻读全日制课程。
SEVIS系统用于跟踪F-1学生,由DHS和ICE管理。
根据8 C.F.R. § 214.1(d),只有特定情况(如国家安全或国会介入)才可由政府主动终止学生身份。
签证吊销并非SEVIS终止的合法依据,ICE自身政策(Policy Guidance 1004-04)也明确禁止此类做法。
2. 原告个人情况与遭遇
*** Chen
**大学建筑硕士,预计2025年5月毕业。
曾因与朋友争执被捕但未被起诉。
SEVIS于2025年4月8日被终止,未事先通知。
*** Yu
**大学教育科技硕士,预计2025年8月毕业。
曾因误入UNNJ卧底大学事件参与政府合作,属UNNJ和解协议成员。
无犯罪记录,SEVIS被突然终止。
**** Ouyang
**大学本硕,**大学统计学博士生,2026年毕业。
2019年被捕但未定罪,签证曾被吊销,但成功恢复F-1身份。
SEVIS因旧案被终止,影响其研究工作和家庭生活。
*** Guo
大学数据分析硕士,曾在***任数据科学家。
2024年5月被捕后获无罪并正式撤案、洗清记录。
仍因该事件被终止SEVIS记录,影响其工作与合法居留。
三、法律主张(Claims for Relief)
第一项主张:行政程序法(APA)— 武断与任意行为
ICE的终止行为违反APA第5章701-706条;
行政行为缺乏个案说明、未遵守规定程序,也未给予当事人解释与申辩机会。
第二项主张:行政程序法 — 违反宪法权利
在未提供任何正当程序的情况下剥夺原告的合法身份,违反APA §706(2)(B)。
第三项主张:第五修正案 — 程序性正当程序(Due Process)
F-1学生身份是受宪法保护的“利益”;
ICE未通知、未听证、未给予反驳机会,严重违反程序正义。
第四项主张:第五修正案 — 平等保护
被终止身份的F-1学生大多为中国籍;
指控ICE在执行过程中具有歧视性、影响不成比例,违反平等保护原则。
四、请求法院提供的救济
原告请求法院:
判定SEVIS终止行为非法;
立即恢复原告及同类F-1学生的合法身份;
禁止DHS/ICE再次进行无程序终止;
赔偿律师费与其他合理费用;
提供法院认为公正合理的进一步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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