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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IN诉Temu案揭示电商平台合规风险正在全面升级

  • 1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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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名:Roadget Business Pte. Ltd. v. PDD Holdings Inc. / WhaleCo Inc. d/b/a Temu

SHEIN诉Temu案揭示电商平台合规风险正在全面升级

法院: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 D.D.C.

案号:1:24-cv-02402

立案时间:2024年8月19日

最新重要进展:2026年1月7日,法院部分准许、部分驳回被告的驳回动议


这起案件表面上是 SHEIN 与 Temu 之间的又一场商业竞争诉讼,但其真正值得关注之处在于:它把跨境电商平台的知识产权责任,从传统的“平台上有卖家侵权”推进到一个更复杂的问题,即平台是否通过规则、流量、价格、供应商管理、广告投放、达人营销和数据使用机制,系统性地参与、诱导或放大侵权与不正当竞争


需要先强调一点:本文讨论的很多内容来自 Roadget/SHEIN 的 complaint 以及法院在 motion to dismiss 阶段对起诉事实的概括。这些指控尚不等于事实认定。法院在驳回动议阶段通常会把原告的充分陈述事实暂按真实处理,用来判断诉状是否达到可诉门槛,而不是最终裁判谁对谁错。


一、案件基本轮廓:不是单一 IP 案,而是平台商业模式案


Roadget Business Pte. Ltd. 是 SHEIN 相关主体。其于 2024年8月19日在 D.D.C. 起诉 PDD Holdings Inc.、WhaleCo Inc. 以及 Does 1-20。Justia docket 显示,该案性质为 copyright,案由为 17 U.S.C. § 101 copyright infringement,并由 Timothy J. Kelly 法官审理。


从案由结构看,SHEIN 并不是只主张某几张图片被复制,或者某几个商标被冒用。其 complaint 把 Temu 的竞争方式描述为一个综合性的“不法体系”,包括商业秘密盗用、版权侵权、商标假冒、商标侵权、虚假广告、产品诋毁、不正当竞争等。法院在 2026 年意见书中概括称,SHEIN 主张 Temu 在美国迅速扩张,是依靠商业秘密盗用、知识产权侵权、虚假广告以及其他不法行为实现低价竞争。


这使本案区别于普通跨境电商侵权案。普通案件通常是品牌方起诉某个 Amazon、Temu、eBay、TikTok Shop 或独立站卖家,主张某个 listing 使用了侵权图片、假冒商标或销售仿品。而本案的叙事对象不是单个卖家,而是平台本身的经营机制


SHEIN 的核心叙事大致是:Temu 表面上是第三方卖家平台,但实际上深度控制卖家行为,包括指导产品、价格、listing、广告、图片和流量获取方式;如果这种控制被证明存在,就可能削弱平台“只是中立中介”的抗辩空间。


二、SHEIN 的主要指控:从“图片复制”到“Best Seller Data”


根据法院对 complaint 的概括,SHEIN 称其商业模式高度依赖数据驱动:小批量测试设计、监测消费者反馈、及时补货高需求商品,从而降低库存浪费并快速响应趋势。SHEIN 还称其掌握一套高度保密的 “Best Seller Data”,包括热销款式、排名、内部价格信息和对应图片等。


这部分非常重要。因为在快时尚和 ultra-fast fashion 场景下,真正的竞争优势未必只是某一张照片、某一个设计图或某一个商标,而可能是哪些商品正在卖爆、以什么价格卖、在哪些地区和渠道转化更好、供应链应当跟进哪些 SKU。这些数据一旦被竞争对手获得,就可能让对方绕过试错成本,直接复制爆款路径。


SHEIN 在 complaint 中指控,Temu 获得并向供应商分发了 SHEIN 的 Best Seller Data,并要求或鼓励供应商复制 SHEIN 的热门产品,在 Temu 上销售 knockoff 版本。法院在 2026 年意见书中指出,SHEIN 已经足以在 pleading 阶段主张 Best Seller Data 可能构成商业秘密,因为该数据据称包含热销款式、排名、内部价格、图片及链接等信息,并且 SHEIN 不需要在起诉阶段披露商业秘密的全部具体内容。


不过,法院同时也区分了“取得”和“使用/披露”。法院认为,SHEIN 关于 WhaleCo 是否“取得” Best Seller Data 的某些指控较弱,因为诉状中提到的是某个 PDD-affiliated entity 的员工在中国盗取数据,但未清楚说明该员工属于哪个 PDD 关联实体,也未直接把 WhaleCo 与取得行为连接起来。尽管如此,法院仍认为关于使用或披露的理论在本阶段可以继续,因为 SHEIN 指称 Temu 明知数据为内部 SHEIN 数据,仍通过 WeChat 分发给供应商,并要求供应商生产和销售相同产品。


这说明法院并没有简单接受 SHEIN 的所有叙事,但也没有在早期阶段把商业秘密主张全部排除。


三、版权部分:平台是否只是“被动托管”成为关键


版权指控主要围绕 SHEIN 的产品图片和设计。SHEIN 在 complaint 中列出了大量美国版权登记号,并主张其拥有相关图片和设计的复制、改编、发行等权利。其进一步指控,Temu 或其卖家未经授权在 Temu 网站和 App 的商品 listing 中复制、展示、改编、营销、销售或分发这些图片和设计。


更值得注意的是,SHEIN 不仅主张直接版权侵权,还主张 contributory copyright infringement、vicarious copyright infringement 和 inducement of copyright infringement。换言之,SHEIN 试图把 Temu 从“平台上出现侵权内容”推进到“平台知道、控制、获益、诱导或实质参与侵权”。


例如,SHEIN 指控其曾向 Temu 发送 DMCA 版权侵权通知,但 Temu 未移除全部侵权内容,部分内容仍然保留在线;SHEIN 还指控 Temu 没有充分监控有侵权历史的卖家、内容审核团队配备不足、培训不足,或过度依赖明知无法识别侵权内容的自动化系统。


在 vicarious liability 方面,SHEIN 主张 Temu 选择、监督并控制商品设计和 listing,包括推广图片,并从侵权产品的销售中获得直接经济利益,因为侵权商品和 listing 会吸引消费者访问 Temu,并增加侵权及非侵权商品的销售。


在 inducement 理论上,SHEIN 甚至主张 Temu 分发图片编辑软件或提供图片编辑服务,使卖家能够复制、修改 SHEIN 的图片和设计,并鼓励卖家通过复制和修改 SHEIN 的图片节省产品开发和营销成本。


这组指控的实务意义很大。对平台而言,DMCA 安全港、防重复侵权政策、notice-and-takedown 流程、卖家处罚机制、listing 审核、图片处理工具、平台推荐规则等,都可能成为诉讼中的核心证据。平台越是深度介入商品素材、价格和供应商运营,就越难把自己包装成完全被动的技术服务提供者。


四、商标部分:关键词广告、冒充账号和平台页面


SHEIN 的商标指控也不是简单的“有人卖假货”。根据 complaint,SHEIN 主张 Temu 使用 SHEIN 商标或近似变体,例如 “She/in”,在 Google sponsored ads 等线上广告中吸引消费者,使消费者以为 Temu 出售正品 SHEIN 商品,点击后却被导向 Temu 页面。法院意见书也提到,SHEIN 指控 Temu 通过广告让消费者误以为 Temu 与 SHEIN 有关联,或者至少误以为 Temu 上销售 SHEIN 品牌商品。


此外,SHEIN 还指控 Temu 通过 X 平台上的冒充账号使用 SHEIN 标识,例如使用类似 @SHEIN_USA 的 handle,推广 Temu 自己的网站并诱导消费者下载 Temu App。


这部分对跨境电商平台有两层警示:


第一,关键词广告和 landing page 的组合风险很高。即使平台没有实际销售某品牌正品,如果使用该品牌名称或近似标识吸引流量,且 landing page 的呈现方式容易造成来源、赞助、关联或授权方面的混淆,就可能触发 Lanham Act 风险。


第二,社交媒体冒充账号不只是平台外部事件。如果原告能证明平台指示、资助、默许或实质参与这些账号运营,平台可能面临 contributory 或 vicarious trademark liability,而不仅仅是“第三方用户擅自冒用”。


五、虚假广告与达人营销:本案一个很有价值的早期诉讼裁决


本案中较有实务价值的一点,是法院允许 SHEIN 的 false advertising 和 contributory false advertising 主张继续推进。


SHEIN 指控 Temu 向 paid influencers 提供 guidelines,要求他们声称 Temu 产品比 SHEIN 更便宜、质量更好。法院意见书提到,某 influencer 发布内容称 Temu 是 SHEIN alternatives,价格更低且质量更好。


WhaleCo 试图驳回 false advertising 主张,但法院认为 SHEIN 至少基于“虚假性”提出了足够的可诉主张,不需要额外证明这些陈述在误导消费者层面如何产生混淆。法院还进一步认可,在 Lanham Act § 43(a) 下,contributory false advertising 可以作为一种可认知的责任理论;法院参考了 Eleventh Circuit 的 Duty Free Americas 逻辑,认为如果第三方直接发布虚假广告并伤害原告,而被告明知诱导、导致或实质参与该行为,就可能承担 contributory false advertising 责任。


这对品牌和平台都很重要。很多跨境平台现在高度依赖 TikTok、Instagram、YouTube、X、小红书式种草、affiliate marketing 和 creator campaigns。过去,平台可能认为达人说什么主要是达人自己的表达,平台只需要控制合同和 disclosure 合规。但本案提示,如果平台给达人提供脚本、话术、对比模板、竞品攻击点,甚至要求达人发布“更便宜、更好质量”等具体比较性陈述,那么这些内容可能不再只是第三方言论,而可能被视为平台实质参与的商业广告。


六、法院 2026 年意见书:PDD Holdings 出局,WhaleCo 部分留下


2026年1月7日,D.D.C. 作出 memorandum opinion。法院处理了两个层面的 motion to dismiss。

第一,PDD Holdings Inc. 主张法院对其缺乏 personal jurisdiction。法院同意,并驳回了对 PDDH 的 claims。法院指出,PDDH 是外国 holding company,自己不经营业务,Temu 由 WhaleCo 而非其母公司运营;SHEIN 未能充分说明为什么可以把 WhaleCo 的接触归责给 PDDH,也未能说明 jurisdictional discovery 会发现什么具体新事实。


这对涉跨境平台集团公司诉讼尤其关键。即便母公司在商业上是集团控制方,原告仍需满足 personal jurisdiction、alter ego、agency 或 Rule 4(k)(2) 的具体要求。不能仅靠“母公司拥有、资助、控制子公司”这样的笼统说法就把境外控股公司拉进美国法院。


第二,WhaleCo 针对六项 claims 提出 Rule 12(b)(6) 驳回动议。法院准许驳回 product disparagement 和 trademark dilution,但拒绝驳回 false advertising、contributory false advertising 以及联邦和 D.C. 商业秘密盗用 claims。


其中 trademark dilution 被驳回也有启发意义。法院认为,SHEIN 关于其商标“famous”的指控过于概括。即便 SHEIN 拥有庞大社交媒体粉丝量和注册商标,也不足以自动证明相关 mark 达到联邦 dilution 所需的“美国一般消费公众广泛认知”的高度门槛。法院特别指出,不能仅凭社交媒体关注度或品牌流行度,就推定每一个涉案商标都达到 dilution 法意义上的 fame。


这对品牌方很重要:商标侵权和商标淡化不是一回事。一个品牌很火,不等于每个 mark 都足以支撑 dilution claim。若要主张 dilution,最好准备销售额、广告投入、地理覆盖、消费者认知、媒体报道、市场调查等更具体证据。


七、与 Temu 诉 SHEIN 案的关系:这是一场互诉型平台战争


本案并非孤立诉讼。Temu 早在 2023年12月已经在同一法院起诉 SHEIN。D.D.C. 2025年9月30日的另一份意见书显示,WhaleCo/Temu 指控 SHEIN 通过滥用美国知识产权法、限制中国供应商、盗取商业和财务信息、模仿 Temu 平台功能等方式干扰 Temu 在美国的增长;法院在该案中驳回了 Temu 的商业秘密盗用、反垄断、侵权干扰、abuse of process 等部分 claims,但允许 DMCA、版权、trade dress、Copyright Office fraud 和 unfair competition 等部分 claims 继续。


PacerMonitor docket 还显示,2026年4月,Roadget v. PDD/WhaleCo 案与 WhaleCo v. Roadget/SHEIN 案被合并处理。


因此,这不是单向的“权利人诉侵权平台”,而是两个 ultra-fast fashion 平台之间的全面竞争诉讼。双方都试图把对方的商业模式描述为依赖侵权、供应链压迫、平台操控或不正当竞争。这种互诉结构意味着法院最终不仅要看单个 IP 权利是否被侵犯,还要评估双方平台机制、供应商关系、内容审核、投诉机制、数据治理和市场行为。


八、为什么本案对跨境电商平台合规风险具有特别意义


本案对电商平台合规风险的启示可以概括为四点:


第一,平台责任正在从“notice-and-takedown”扩展到“运营参与度”审查。如果平台只是接收卖家上传 listing,在收到有效通知后及时处理,风险相对可控。但如果平台控制卖家价格、推荐产品、提供图片工具、指导复制竞品、拒绝卖家下架、或从侵权流量中获益,那么平台可能被指控为直接、共同、帮助、替代或诱导侵权。


第二,商业秘密正在成为快时尚平台竞争中的核心 IP 工具。在 ultra-fast fashion 中,热销数据、内部价格、产品排名、供应商映射和趋势预测,可能比传统设计本身更有竞争价值。本案说明,平台之间的 IP 战争不再局限于版权和商标,数据资产和商业秘密会成为高价值战场。


第三,达人营销和比较广告会成为 Lanham Act 风险入口。平台若向 influencers 提供脚本或 guidelines,要求其发布竞品比较内容,尤其是“更好质量”“更便宜”“替代某品牌”等说法,需要事先有证据支持。否则,一旦内容被认定为商业广告而非单纯意见表达,平台可能承担直接或帮助性虚假广告责任。


第四,集团架构不能替代管辖权分析。PDDH 在本案早期被驳出,说明美国法院不会因为母公司是知名集团主体,就自动对其行使管辖权。对原告而言,需要准备具体的美国接触、控制证据、代理关系或 alter ego 事实;对被告而言,集团结构、运营主体分离、合同主体、员工管理和平台控制权文件,都可能成为早期抗辩关键。


九、对中国跨境电商、品牌方和平台的实务启示


对于平台方,最需要审查的是内部运营证据。包括卖家规则、招商话术、供应商群聊、价格干预政策、侵权投诉处理记录、反复侵权卖家政策、达人营销 brief、关键词广告投放记录、图片处理工具说明、AI 图片改写工具、listing 审核 SOP 等。很多平台以为这些只是运营材料,但在美国诉讼中,它们可能直接决定平台是“中立平台”还是“主动参与者”。


对于品牌方,本案展示了一种更高级的诉讼叙事:不要只罗列某几个侵权 listing,而要把平台的系统性行为讲清楚。比如,侵权商品如何进入平台、平台是否知道、是否收到通知、是否拒绝下架、是否从流量中获益、是否向卖家提供复制工具、是否通过广告或达人内容误导消费者。证据链越能连接“平台规则”和“侵权结果”,案件越不容易被压缩成个别卖家行为。


对于中国卖家,最大风险是平台之间的诉讼可能把供应商和卖家卷入 discovery。卖家与平台的聊天记录、商品图片来源、PSD/原图文件、供应链合同、版权授权、拍摄委托、listing 上传记录、下架请求和投诉通知,都可能成为证据。尤其是在“平台要求卖家复制竞品爆款”这种叙事下,卖家可能不再只是旁观者。


十、结语:这起案件的真正主题是“平台化侵权责任”


Roadget v. PDD/WhaleCo 的重要性不在于它已经证明 Temu 侵权,也不在于它证明 SHEIN 的所有指控成立。事实上,案件仍在推进,许多事实尚待 discovery 和后续审理确认。


它真正的意义在于:美国法院正在面对一种新型跨境电商争议,原告不再只说“某个卖家偷了我的图”,而是说“这个平台的增长机制本身依赖侵权、数据盗用、虚假广告和对卖家的深度控制”。一旦这种叙事获得证据支持,平台就很难仅以“第三方卖家行为”来切割责任。


对 Temu、SHEIN、TikTok Shop、Amazon 第三方卖家生态以及其他中国跨境平台而言,本案都是一个信号:未来的 IP 合规不只是注册商标、处理投诉、删除 listing,而是要能证明平台的商业增长机制本身没有建立在系统性侵权、诱导复制或误导性营销之上。


(版权所有,转载需获得顿时律师事务所允许。)


负责合伙人简介

邓勇 (Bill Deng) 律师   (bdeng@allbelief.com

管理合伙人,美国执业律师和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注册专利律师


邓律师专注于美国知识产权争议解决,重点处理专利、商标、版权、ITC 337调查以及跨境电商知识产权诉讼与抗辩。其执业资格覆盖美国知识产权争议中的多个关键机构和程序,包括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伊利诺伊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国际贸易法院、国际贸易委员会及美国专利商标局。兼具 USPTO 注册专利律师资格 、国际贸易委员会各联邦法院出庭资格,使其能够围绕专利确权、337调查和联邦诉讼为客户提供更完整、更具统筹性的法律支持。


对于中国企业、跨境卖家、品牌方和技术型公司而言,邓律师能够以中英文直接沟通,在复杂、高压、快节奏的美国知识产权争议中,帮助客户更高效地识别风险、制定策略并推动执行。


顿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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