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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保释详解及保释金缴纳

  • 作家相片: Joe D
    Joe D
  • 4天前
  • 讀畢需時 5 分鐘
移民保释详解及保释金缴纳

在美国移民执法与移民司法体系中,“保释”(bond)并不是一个单一、统一的法律概念。不同案件阶段、不同法律身份之下,移民可能适用不同类型的担保释放机制。这些机制在法律依据、适用条件、担保目的以及不履行义务的后果方面均存在本质差异。


实践中,最容易被混淆的包括:Delivery Bond(出庭保释)Voluntary Departure Bond(自愿离境保释),以及Order of Supervision Bond(监督令保释)。近年来,ICE 推出的 CeBONDS(Cash Electronic Bonds Online,现金电子保释线上系统),又在缴纳方式层面引入了新的变化。本文将围绕上述几类保释,结合现行法律与官方机制,作一系统说明。


一、Delivery Bond(出庭保释):案件进行中的“出庭担保”


Delivery Bond(出庭保释),是最常见、也最早介入的一类移民保释形式。它适用于移民案件仍在移民法官(Immigration Judge,简称 IJ)审理过程中、尚未产生最终递解令的阶段,其法律基础主要来源于《移民与国籍法》(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简称 INA)第 236(a) 条。


从法律功能上看,Delivery Bond 的目的并非确保当事人离境,而是确保其在案件进行期间,按照要求出庭、配合程序,并在 ICE 要求时接受监管或报到。换言之,这是一种“出庭担保”,而非“离境担保”。


在程序上,ICE(Immigration and Customs Enforcement,美国移民与海关执法局)可以在拘留阶段直接决定是否给予出庭保释以及金额;若当事人或其律师不服 ICE 的决定,则可以向移民法官申请保释重新裁定(bond redetermination)。移民法官在这一阶段具有明确的审查和裁量权。


一旦案件依法终结,或者 ICE 不再需要通过该保释来确保当事人履行出庭义务,Delivery Bond 即应被取消。实践中,这通常发生在以下几种情形:案件合法结束、当事人依法离境(包括按期完成自愿离境)、ICE 重新将当事人收押,或当事人死亡。保释取消后,ICE 会向保释金提供人出具 Form I-391(Notice of Immigration Bond Cancelled,移民保释取消通知),并退还保释本金。


二、Voluntary Departure Bond(自愿离境保证):确保“按期自行离境”


与 Delivery Bond 不同,Voluntary Departure Bond(自愿离境保证金)并非为了确保出庭,而是为了确保当事人在法院批准的期限内自行离境


自愿离境(Voluntary Departure,简称 VD)是移民法中的一项制度,允许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在政府许可下主动离开美国,而不是由 ICE 强制执行递解。只要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离境,自愿离境在法律后果上不同于被递解出境


法律上,自愿离境分为两种情形,分别对应 INA 第 240B(a) 条和第 240B(b) 条,实践中通常被称为**“Pre-Conclusion Voluntary Departure(案件结案前自愿离境)”“Post-Conclusion Voluntary Departure(案件结案阶段自愿离境)”。需要特别强调的是,“Post-Conclusion”并不意味着已经发生实际递解,而是指在案件审理完成之际,由移民法官以自愿离境代替立即执行递解**。


在 Post-Conclusion 自愿离境中,移民法官通常会同时签发一个“备用的递解令”(alternate removal order),但该递解令只有在当事人未按期离境时才会生效。如果当事人按期完成自愿离境,该递解令不会发生法律效力,因此也不会因此触发因“已被递解”而产生的 I-212 重新入境许可问题。


是否需要缴纳 Voluntary Departure Bond,取决于移民法官在批准自愿离境时是否明确要求。在 Post-Conclusion 自愿离境中,法律通常要求设定不少于 500 美元的保证金,以确保当事人履行离境义务。需要注意的是,Voluntary Departure Bond 与 Delivery Bond 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义务,即使此前已存在 Delivery Bond,也不会自动“转换”或“抵充”为 VD Bond。


三、Order of Supervision Bond(监督令保证):递解令之后的监管工具


Order of Supervision Bond(监督令保证金)则适用于完全不同的案件阶段。该类保释出现在已经存在最终递解令(final order of removal),但 ICE 因现实原因无法立即将当事人遣返的情形下。


在这种情况下,ICE 可能依据 INA 第 241 条,对当事人签发 Order of Supervision(监督令),允许其在美国境内暂时释放,但需接受严格监管,例如定期报到、居住限制、就业限制以及随时配合遣返安排。为确保当事人遵守这些条件,ICE 有权要求缴纳 OSUP Bond。


与前两类保释不同,Order of Supervision Bond 完全属于 ICE 的行政权限范围,移民法官对此不具有管辖权,也不存在保释听证或重新裁定的程序。这一类保释与 Delivery Bond 在时间上不会重叠,适用阶段也互不交叉。


四、CeBONDS:ICE 官方现金保释线上系统


在缴纳方式方面,ICE 近年来逐步推行 CeBONDS(Cash Electronic Bonds Online,现金电子保释线上系统),其官方网址为:https://cebonds.ice.gov/。


CeBONDS 是 ICE 官方推出的线上平台,用于处理现金类移民保释,包括 Delivery Bond、Voluntary Departure Bond 以及 Order of Supervision Bond(前提是 ICE 已允许或要求缴纳该类保释)。通过该系统,符合资格的保释金提供人(通常为美国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可以在线完成账户注册、身份验证、电子签署 Form I-352(Immigration Bond,移民保释合同),并通过银行系统完成保释金支付。


需要注意的是,CeBONDS 仅支持银行转账方式,例如 ACH 或 Fedwire,不接受信用卡、借记卡或现金支付。虽然该系统在许多地区已成为主要缴纳渠道,但在个别情况下,ICE 仍可能要求线下配合核验或补充材料,因此实践中仍建议提前与具体 ERO 办公室确认操作细节。


移民保释总结


理解移民保释的法律属性,比理解保释金额更重要。在美国移民法框架下,保释并非简单的“交钱放人”,而是一种以金钱担保特定义务履行的法律工具。不同类型的保释,对应不同阶段、不同义务,其法律后果亦完全不同。


随着 CeBONDS 的推广,线上缴纳正在逐步取代传统线下方式,但这并未改变各类保释在法律性质上的根本差异。只有在充分理解出庭保释、自愿离境保释,以及监督令保释各自的功能与边界之后,才能在实际案件中作出理性、合规的选择。


(郑重申明: 发布的信息仅供参考,不应视为有关任何主题的法律依据或建议。版权所有,转载需获得顿时律所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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