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of page
搜尋

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在海外创作的作品:在美国起诉前是否需要版权登记?(附法条与案例解析)

  • BDeng
  • 9小时前
  • 讀畢需時 4 分鐘

许多作者会问——“我是在中国写的作品,没有在美国版权局登记,能不能在美国法院起诉侵权?”特别是对于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这个问题更常见。

本文将解释:

  • 版权是否自动产生?

  • 什么是“United States work”(美国作品)?

  • 起诉前是否必须在美国版权局登记?

  • 美国公民与永久居民是否有所不同?

  • 网页发布算不算“在美国发表”?(附重要案例)


一、关键结论

  1. 创作地点(如中国)不影响美国版权的自动产生。美国加入《伯尔尼公约》(Berne Convention),作品创作完成即自动受保护,无须登记。

  2. 但是否能在美国联邦法院起诉版权侵权,要看作品是否属于“United States work”。

  3. 如果作品属于美国作品(United States work),就必须在起诉前完成美国版权局登记(17 U.S.C. §411(a))。

  4. 美国公民的未发表作品通常会被视为美国作品,与创作地点无关。美国永久居民(绿卡)也一样。

  5. 已发表作品则取决于“首次发表地点”,而不是作者国籍。


二、版权自动保护:17 U.S.C. §104(版权资格)

根据 17 U.S.C. §104

  • 未发表作品,不论作者国籍或创作地,自动受美国版权法保护。

  • 已发表作品,只要首次发表地符合条约(如中国是伯尔尼成员国),也受到保护。

所以:美国公民在中国写的作品,版权自动存在,不因没登记而失效。

但:“有版权” ≠ “能在美国起诉侵权”。


三、决定是否必须登记的标准:是否是 “United States work”

诉讼前是否必须登记,完全取决于作品是否属于 “United States work”。

法律依据来自:

17 U.S.C. §101 — 对 “United States work” 的定义

根据 §101,作品是 “United States work” 的情形包括:


1. 未发表作品(unpublished works)

作品属于美国作品,如果:

所有作者都是美国的国民(citizens)、住所地/定居者(domiciliaries)、或惯常居住者(habitual residents)。

对这里的重点:未发表作品完全不看创作地点,只看作者身份与住所地。

因此:

  • 美国公民在中国写的未发表作品 → 美国作品

  • 美国绿卡持有人在中国写的未发表作品 → 美国作品

  • 创作地点在哪里不影响结果


2. 已发表作品(published works)

判断标准变成:“首次发表地点”:

作品通常属于美国作品,如果:

  • 首次发表在美国,或

  • 首次在美国 + 条约国同时发表

只有在某些例外情况下,作者身份才会起作用,例如:

作品首次发表在非条约国,且所有作者都是美国国民或美国定居者(§101(1)(D))。

四、美国作品必须登记才能起诉:17 U.S.C. §411(a)

《版权法》 §411(a) 明确规定:

如果作品是 United States work,则必须完成登记,才能在联邦法院提起侵权诉讼。

最高法院在 Fourth Estate v. Wall-Street.com, 586 U.S. ___ (2019) 中确认:

  • 提交登记申请不够

  • 必须等版权局批准或拒绝登记,才能起诉


五、为什么很多外国作者可以不登记直接起诉?

因为外国作者的作品常被视为 “foreign works”,不属于 “United States works”。

美国司法部在《Prosecut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Crimes》中也明确指出:

United States works 需要登记;外国作品(non-U.S. works)在多数情形下可不经登记直接起诉。

六、实践中重要的网络发表案例

1. Moberg v. 33T LLC (D. Del. 2009) — 支持“外国作品”地位

  • 瑞典摄影师作品首次发布在德国网站

  • 被告主张“网上发布=全球同时发表=算美国发表=须登记”

  • 法院驳回:

    将海外网站发布视为在美国同时发表,会“过度扩张并扭曲(overextend and pervert)美国版权法”。

法院认定作品是外国作品,因此不需要登记即可起诉。


2. Kernel Records Oy v. Mosley (11th Cir. 2012) — 持较严格观点

  • 法院认为网络发布可能视为同时在美国可获得

  • 因此作品可能被视为美国作品 → 诉讼前必须登记

说明不同巡回法院关于“网络发表是否构成美国首次发表”有不同看法。


七、美国公民 vs 永久居民:是否不同?

法律条文使用的是:

“citizens 或 domiciliaries / habitual residents”

也就是说:

  • 美国公民(citizens)

  • 美国永久居民(LPR/绿卡持有人)

  • 其他在美国长期定居者

在 §101 对“未发表作品”的定义中地位完全相同。


因此结论:

(1)未发表作品(unpublished)

  • 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 在中国创作的作品→ 属于美国作品(US work)必须登记后才能起诉版权侵权(§411(a))

(2)已发表作品(published)

  • 判断点在于首次发表地点

  • 若首次在中国发表,则通常被视为“外国作品”

  • 在多数法院:可不登记即可起诉


八、实用判断框架

可以用下表帮助您快速判断:

情形

是否美国公民/永久居民

是否发表?

首次发表地点

是否必须登记才能起诉?

未发表

必须登记(US work)

未发表

不一定(但多数仍建议登记)

已发表

是/否

美国

必须登记(US work)

已发表

是/否

中国(伯尔尼成员国)

多数法院认为无需登记

已发表

是/否

线上同时全球可见

视法院而定:Moberg v. Kernel


九、最终结论

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在中国创作但尚未发表的文学作品,如果要在美国法院提起版权侵权诉讼,必须先在美国版权局登记。这与作品在哪里创作无关,关键是你的身份(公民/绿卡/美国定居)。

如果作品已经在中国首次发表,那么在大多数法院中,它可能被视为“外国作品”,不需要登记即可直接起诉,但部分法院对线上发表较严格,存在司法分歧。


(郑重申明: 发布的信息仅供参考,不应视为有关任何主题的法律依据或建议。版权所有,转载需获得顿时律所许可。)

  • Twitter
  • Instagram

©2020 by AllBelief Law Firm. 郑重申明: 本网站上所展示的信息仅供参考,不应视为有关任何主题的法律依据或建议。

bottom of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