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在海外创作的作品:在美国起诉前是否需要版权登记?(附法条与案例解析)
- BDeng
- 9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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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作者会问——“我是在中国写的作品,没有在美国版权局登记,能不能在美国法院起诉侵权?”特别是对于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这个问题更常见。
本文将解释:
版权是否自动产生?
什么是“United States work”(美国作品)?
起诉前是否必须在美国版权局登记?
美国公民与永久居民是否有所不同?
网页发布算不算“在美国发表”?(附重要案例)
一、关键结论
创作地点(如中国)不影响美国版权的自动产生。美国加入《伯尔尼公约》(Berne Convention),作品创作完成即自动受保护,无须登记。
但是否能在美国联邦法院起诉版权侵权,要看作品是否属于“United States work”。
如果作品属于美国作品(United States work),就必须在起诉前完成美国版权局登记(17 U.S.C. §411(a))。
美国公民的未发表作品通常会被视为美国作品,与创作地点无关。美国永久居民(绿卡)也一样。
已发表作品则取决于“首次发表地点”,而不是作者国籍。
二、版权自动保护:17 U.S.C. §104(版权资格)
根据 17 U.S.C. §104:
未发表作品,不论作者国籍或创作地,自动受美国版权法保护。
已发表作品,只要首次发表地符合条约(如中国是伯尔尼成员国),也受到保护。
所以:美国公民在中国写的作品,版权自动存在,不因没登记而失效。
但:“有版权” ≠ “能在美国起诉侵权”。
三、决定是否必须登记的标准:是否是 “United States work”
诉讼前是否必须登记,完全取决于作品是否属于 “United States work”。
法律依据来自:
17 U.S.C. §101 — 对 “United States work” 的定义
根据 §101,作品是 “United States work” 的情形包括:
1. 未发表作品(unpublished works)
作品属于美国作品,如果:
所有作者都是美国的国民(citizens)、住所地/定居者(domiciliaries)、或惯常居住者(habitual residents)。
对这里的重点:未发表作品完全不看创作地点,只看作者身份与住所地。
因此:
美国公民在中国写的未发表作品 → 美国作品
美国绿卡持有人在中国写的未发表作品 → 美国作品
创作地点在哪里不影响结果
2. 已发表作品(published works)
判断标准变成:“首次发表地点”:
作品通常属于美国作品,如果:
首次发表在美国,或
首次在美国 + 条约国同时发表
只有在某些例外情况下,作者身份才会起作用,例如:
作品首次发表在非条约国,且所有作者都是美国国民或美国定居者(§101(1)(D))。
四、美国作品必须登记才能起诉:17 U.S.C. §411(a)
《版权法》 §411(a) 明确规定:
如果作品是 United States work,则必须完成登记,才能在联邦法院提起侵权诉讼。
最高法院在 Fourth Estate v. Wall-Street.com, 586 U.S. ___ (2019) 中确认:
提交登记申请不够
必须等版权局批准或拒绝登记,才能起诉
五、为什么很多外国作者可以不登记直接起诉?
因为外国作者的作品常被视为 “foreign works”,不属于 “United States works”。
美国司法部在《Prosecut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Crimes》中也明确指出:
United States works 需要登记;外国作品(non-U.S. works)在多数情形下可不经登记直接起诉。
六、实践中重要的网络发表案例
1. Moberg v. 33T LLC (D. Del. 2009) — 支持“外国作品”地位
瑞典摄影师作品首次发布在德国网站
被告主张“网上发布=全球同时发表=算美国发表=须登记”
法院驳回:
将海外网站发布视为在美国同时发表,会“过度扩张并扭曲(overextend and pervert)美国版权法”。
法院认定作品是外国作品,因此不需要登记即可起诉。
2. Kernel Records Oy v. Mosley (11th Cir. 2012) — 持较严格观点
法院认为网络发布可能视为同时在美国可获得
因此作品可能被视为美国作品 → 诉讼前必须登记
说明不同巡回法院关于“网络发表是否构成美国首次发表”有不同看法。
七、美国公民 vs 永久居民:是否不同?
法律条文使用的是:
“citizens 或 domiciliaries / habitual residents”
也就是说:
美国公民(citizens)
美国永久居民(LPR/绿卡持有人)
其他在美国长期定居者
在 §101 对“未发表作品”的定义中地位完全相同。
因此结论:
(1)未发表作品(unpublished)
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 在中国创作的作品→ 属于美国作品(US work)→ 必须登记后才能起诉版权侵权(§411(a))
(2)已发表作品(published)
判断点在于首次发表地点
若首次在中国发表,则通常被视为“外国作品”
在多数法院:可不登记即可起诉
八、实用判断框架
可以用下表帮助您快速判断:
情形 | 是否美国公民/永久居民 | 是否发表? | 首次发表地点 | 是否必须登记才能起诉? |
未发表 | 是 | 否 | 无 | 必须登记(US work) |
未发表 | 否 | 否 | 无 | 不一定(但多数仍建议登记) |
已发表 | 是/否 | 是 | 美国 | 必须登记(US work) |
已发表 | 是/否 | 是 | 中国(伯尔尼成员国) | 多数法院认为无需登记 |
已发表 | 是/否 | 是 | 线上同时全球可见 | 视法院而定:Moberg v. Kernel |
九、最终结论
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在中国创作但尚未发表的文学作品,如果要在美国法院提起版权侵权诉讼,必须先在美国版权局登记。这与作品在哪里创作无关,关键是你的身份(公民/绿卡/美国定居)。
如果作品已经在中国首次发表,那么在大多数法院中,它可能被视为“外国作品”,不需要登记即可直接起诉,但部分法院对线上发表较严格,存在司法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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