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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Email送达法律文书被叫停:Smart Study案如何改变跨境电商侵权诉讼格局

  • 7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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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8日,第二巡回上诉法院作出判决:Smart Study Co., Ltd. v. Shenzhenshixindajixieyouxiangongsi, No. 24-313 (2d Cir. Dec. 18, 2025)。该案直接回应了近年来跨境电商与知识产权案件中反复出现的一个问题:当被告位于中国时,原告是否可以通过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f)(3)条申请法院许可,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诉状,而无需按照《海牙送达公约》程序进行送达。

通过Email送达法律文书被叫停:Smart Study案如何改变跨境电商侵权诉讼格局

这一判决的意义,不在于它首次讨论通过电子送达诉状、传票及临时限制令(TRO),而在于它对《海牙送达公约》的性质给出了高度结构化的解释,并据此否定了“只要公约未明文禁止电子邮件送达,就可以使用”的思路。


一、案件背景与争议形成

Smart Study 案涉及知识产权纠纷,原告试图对位于中国的被告进行送达。中国是《海牙送达公约》缔约国,并对公约第10条项下的邮政送达方式作出反对声明。原告未通过中国中央机关办理送达,而是申请法院许可,通过电子邮件向中国被告送达文件。


地方法院批准了该申请,但案件进入第二巡回上诉法院之后,核心问题变成:当被告地址已知、且中国为公约成员国并作出相关反对声明时,是否仍可依第4(f)(3)条使用电子邮件送达。


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在2025年12月18日作出判决,撤销了下级法院允许电子邮件送达的做法。


二、判决的核心逻辑:公约是“封闭体系”,而非“沉默即允许”

Smart Study 的裁判逻辑并非围绕“电子邮件是否属于邮政渠道”展开,而是从条约结构入手。法院指出,《海牙送达公约》并非一个“开放式”框架,而是一个通过条款明确列举并创设合法送达方式的制度性安排。换言之,当公约适用时,合法的跨境送达方式必须落在公约所设定的制度框架内。


法院引用最高法院在 Volkswagenwerk AG v. Schlunk, 486 U.S. 694 (1988) 中确立的原则,即当跨境送达需要向国外传递司法文件时,公约具有强制适用性。又结合 Water Splash, Inc. v. Menon, 581 U.S. 271 (2017) 对公约结构的解释,强调公约在其适用范围内排除与其不一致的送达方式。


在此基础上,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一个关键判断:如果某种送达方式不在公约框架之内,那么在公约适用时,该方式并非“未被禁止”,而是“未被允许”。这种表述方式事实上把公约理解为一种封闭的、排他性的制度体系。


因此,即使公约文本中未出现“电子邮件”字样,也不能得出“电子邮件当然允许”的结论。尤其是在中国对第10条相关方式已作反对声明的背景下,法院认为不应通过第4(f)(3)条构造一种绕开公约的路径。


三、第4(f)(3)条的地位:不能凌驾于条约之上

Smart Study 同时回应了一个在地方法院长期存在的观点,即第4(f)(3)条是与第4(f)(1)条并列的送达方式,原告无需优先尝试海牙送达即可申请法院许可。


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并未否认第4(f)(3)条本身的独立性,但强调该条文仅适用于“未被国际协议禁止”的方式。当国际条约已经设定适用框架时,国内程序规则不能提供绕开条约的出口。条约在美国法体系中具有优先地位,不能通过规则解释予以削弱。


这一点构成了判决最重要的制度性意义:它明确把条约优先原则落实到跨境电子送达这一具体场景中。


四、“地址不可靠”与“地址不明”: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命题

Smart Study 的逻辑,使得“地址不明”成为实务中的关键争点。根据《海牙送达公约》第1条,若受送达人地址不明,则公约不适用。这为第4(f)(3)条留下了空间。


然而,在跨境电商侵权案件中,原告常主张平台注册的实体地址可能虚假或未经验证,因此“不可靠”。这里必须区分两个概念。


所谓“地址不明”,是指在客观上无法得知被告的送达地址,即在合理调查和努力之后仍无法确认任何可供送达的地点。这是一种事实上的未知状态。


而“地址不可靠”则意味着地址存在,但其真实性受到怀疑,或原告担心送达可能失败。它属于真实性存疑,而非事实不存在。


这一区别在逻辑上至关重要。如果只要怀疑地址真实性即可认定“地址不明”,那么任何跨境电商案件都可以通过简单声明绕开海牙公约,公约的适用范围将被系统性削弱。条约的设计目的正是确保成员国之间在司法文件送达方面保持程序上的确定性与可预见性。


因此,从条约解释角度看,“不可靠”不能自动等同于“不明”。后者需要更高程度的客观证明,例如合理调查未果、相关渠道均无法确认实体地址等。否则,仅凭主观怀疑不足以排除公约适用。


五、跨境电商侵权案中各巡回区对Email送达的态度

第二巡回上诉法院辖区内(包含纽约),Smart Study 已构成明确的上诉级先例。只要公约适用且中国为目的国,电子邮件送达将难以获得支持,除非能够先证明地址确属不明。


第五巡回上诉法院包含德州),目前尚无专门针对“对华电子邮件送达”并与 Smart Study 同样明确的巡回法院判决。该巡回既有判例一方面承认第4(f)(3)条的独立性,另一方面也强调在条约适用时必须严肃对待公约框架。因此,其未来走向仍需观察。


第七巡回上诉法院(包含伊利洛伊)与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包含加州),巡回法院层面尚未形成类似 Smart Study 的统一规则。部分地方法院在电商侵权案件中曾批准电子送达,但这些做法多建立在对第4(f)(3)条较为宽松的理解之上。Smart Study 的出现,使得这些实践面临更强的条约优先挑战。


总体而言,目前美国尚未形成全国统一的对华电子送达规则,但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已明确采取严格条约解释路径。这种解释方式是否会在其他巡回区获得响应,将成为未来几年跨境诉讼的重要发展方向。


六、结语

Smart Study 的意义,不在于简单否定电子邮件送达,而在于重新界定条约与程序规则之间的层级关系。它将讨论焦点从“技术手段是否先进”转移到“条约是否排他”。同时,它也使“地址不明”成为关键法律门槛,而“地址不可靠”则不足以自动触发公约例外。


在跨境电商案件不断增长的背景下,这一判决将持续影响送达策略、缺席判决的稳定性,以及未来围绕 Rule 60(b)(4) 的判决无效争议。


注:各巡回上诉法院系各地区法院的上级机构,其判例只对其辖区内的地区法院具有约束力。


(郑重申明: 发布的信息仅供参考,不应视为有关任何主题的法律依据或建议。版权所有,转载需获得顿时律所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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