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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水货也会侵权吗:水货与平行进口在美国联邦诉讼中的侵权边界

  • 4月25日
  • 讀畢需時 12 分鐘

为什么“真品”在美国也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销售水货也会侵权吗?在跨境电商和全球分销越来越常见的今天,品牌方最容易遇到的一类误解,就是“只要卖的是真品,就谈不上侵权”。美国联邦法院的答案并不是这样。对美国商标法而言,问题往往不在于商品是不是工厂原产,而在于美国消费者买到的,是否仍然是其所理解的那个“美国市场版本”的品牌商品。最高法院在 A. Bourjois & Co. v. Katzel 中很早就确认,即便被告销售的是法国原厂生产的真品,只要该行为损害了美国商标权人在美国市场积累的商誉,仍可能构成侵权;而 Prestonettes v. Coty 又提醒我们,正品再销售并非当然违法,关键仍然是是否足以误导公众。换言之,美国法并不是简单地站在“真品无罪”或“平行进口必侵权”任何一端,而是围绕消费者混淆与商誉保护展开分析。

销售水货也会侵权吗:水货与平行进口在美国联邦诉讼中的侵权边界

这一点在今天的灰市货(“gray market goods”)案件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实践中,原告方真正主张的,通常不是“被告卖的是假货”,而是“被告卖的虽然是真品,但并不是美国授权渠道销售的那个版本,因此已经不是商标法意义上的正品。一旦法院接受这种定性,案件就会从一般的二手转售或正品流通,转化为《兰哈姆法》项下的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案件。


美国法上的灰市货并不等于日常语境中的“水货”

水货与灰市货都指非官方渠道流通的真品,但“水货”是偏商业与监管语境的宽泛俗称,而“灰市货”是美国法中围绕商标权与消费者混淆的严格法律概念。在美国法里,尤其是在海关( “CBP”) 与联邦法院语境中,这些概念需要更精准的定义。最高法院在 K Mart Corp. v. Cartier, Inc. 讨论的,是海关法意义上的灰市货,也就是外国制造、带有合法美国商标、但未经美国商标权人同意而进口的商品。这个案件的重点在于海关法和《关税法》第 526 条的适用边界,而不是完整建立民事侵权标准。也正因如此,K Mart 之后真正支撑联邦民事诉讼的,主要还是各巡回法院逐步发展出来的实质性差异(“material differences”) 理论。


因此,在诉讼层面,品牌方不能只说“这是平行进口”、“这是水货”,而必须进一步论证:这些进口商品与美国授权销售版本之间,是否存在足以影响美国消费者购买决定的差异。如果没有这一步,案件往往很难成立;如果有这一步,哪怕商品是真品,也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商标法意义下的非正品(“non-genuine goods”)。


联邦法院如何判断水货和平行进口商品是否侵权

美国联邦法院在这类案件中的核心测试,已经非常清晰:看被控商品与美国授权版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差异。这个标准并不要求差异必须巨大,也不要求原告一定证明已经发生了大量实际消费者混淆。第一巡回法院在 Societe Des Produits Nestle v. Casa Helvetia 中明确指出,原告在《兰哈姆法》下只需证明存在混淆的可能性,而不必证明已经发生实际混淆;法院也指出,灰市货案件中即便没有实际混淆证据,禁令救济仍然常被支持。


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实质性差异理论在灰市货案件中如此有力。因为一旦差异被认定为“实质性”,法院通常就会进一步推导出:消费者面对同样的商标时,会自然地把这些商品理解为与美国授权渠道商品具有同样的品质、包装、服务、担保与品牌背书,而这种理解正是被告销售行为所扭曲的地方。


“实质性差异”到底包括什么

很多企业最初会以为,只有配方、材质、零部件、性能不同,才算实质性差异。美国判例并不这么狭窄。第二巡回法院在 Original Appalachian Artworks v. Granada Electronics 中处理的是西班牙版 Cabbage Patch Kids 娃娃进入美国市场的问题。法院支持原告,理由之一正是这些娃娃附带的领养文件和出生证明是西班牙语,这种差异足以导致美国市场消费者体验与预期发生偏差。这个案件的重要意义就在于,它表明“附随文件、语言、履约体验”本身也可能构成实质性差异


第一巡回法院在 Nestle v. Casa Helvetia 中则把实质性差异的适用推得更远。该案涉及不同版本的 PERUGINA 巧克力,法院认为包装、品种、成分、价格、质量控制以及运输储存方式等差异,都可能成为相关的“差异”。换言之,只要是美国消费者在购买时可能认为重要的差异,就有机会被法院纳入对“实质”性的判断。


更值得品牌方注意的是,差异并不一定非得是“物理差异”。联邦巡回法院在 SKF USA Inc. v. ITC 中明确表示,非物理性的差异也可能构成实质性差异,服务、保证以及随附文件,都可能使灰市货与授权货之间产生足以支持商标侵权认定的差异。第十巡回法院在 Beltronics USA v. Midwest Inventory Distribution 一案中也延续了这一思路:当商品因序列号处理方式不同而失去某些升级、折扣、保修与服务支持时,相关差异足以被纳入商标侵权分析。对于那些在美国市场强调售后体系、保修范围、缺件补发、召回支持和会员权益的品牌来说,这一判例链的现实意义非常大。


质量控制并不是一句口号

品牌方在灰市货诉讼中还经常主张“这些商品没有经过我们的美国质量控制”。这条路径是可以走的,但法院不会因为原告说了“质量控制”四个字就自动接受。第三巡回法院在 Iberia Foods Corp. v. Romeo 中就明确提醒,原告提出的质量控制必须是真实、具体且具有实质意义的;如果所谓检查只是在排除明显破损、明显不可售卖的商品,而这些问题本来就不太可能流向消费者,那么这种“筛除明显坏货”的做法并不足以形成可支持侵权结论的实质性差异。


这对品牌方是一个很重要的实务提示。真正有效的质量控制论证,不能停留在抽象层面,而要尽量落到可验证的制度和执行事实上。比如,商品是否必须经过特定检测流程才能进入美国渠道,是否必须匹配美国版包装与合规标签,是否必须纳入美国售后数据库,是否必须绑定美国版本的保修、召回、序列号和客服体系。只有当这些制度被具体化,法院才更容易接受“未经该体系放行的商品,不再是正品”这一主张。


Lever 系列判例为何如此重要

如果说 K Mart 主要是海关法案件,那么 Lever Brothers 系列则几乎奠定了今天“物理或实质性差异”保护的现代框架。D.C. 巡回法院在 Lever Brothers Co. v. United States 中面对的是英国版与美国版清洁产品之间的差异问题。法院指出,《兰哈姆法》的目的显然在于保护美国商标权人在美国市场上的商誉,不应让外国版本商品搭乘美国市场商誉的便车。后续的 Lever Brothers Co. v. United States 再次重申,即便商品在海外市场是正品,仍然可能侵害美国注册商标权。


这两案的重要性不仅在于支持品牌方在联邦法院中主张实质性差异,也在于它们后来直接影响了 CBP 所谓的 Lever-rule 行政保护路径。今天只要谈到“CBP 针对有实质差异的灰市货的边境保护措施”,其思想源头几乎都绕不开这两案。


品牌方在联邦法院最常主张哪些诉因

从诉因设计上看,这类案件最常见的核心请求仍然是《兰哈姆法》下的注册商标侵权联邦不正当竞争。原因在于,一旦商品因实质性差异而被认定为非正品,品牌方就可以主张,被告使用相同商标销售这些商品,足以造成关于来源、赞助、批准关系或商品属性的混淆。换句话说,案件的重点不再是“商标是否真实”,而是“相同商标是否掩盖了商品与美国授权版之间的重要差异”。这也是为什么灰市货案件的诉状中,往往会把包装差异、语言差异、说明书差异、售后差异、保修差异、召回资格和服务支持差异一起写进去。


TRO 和 PI 在这类案件里是否容易拿到

从救济层面看,这类案件并不属于“天然很难拿禁令”的类型,但它确实比典型的假货案更依赖证据组织。因为对灰市货案件而言,法院首先要被说服:原告在实体上有较强胜诉可能,也就是被告销售的虽然是真货,却已经不是美国商标法意义上的正品。只要这一点站得住,禁令申请并不悲观。现在《兰哈姆法》已经明确规定,原告在申请临时禁令 (“preliminary injunction”)或 临时限制令(“TRO”) 时,只要能够证明其对相关侵权主张具有较强胜诉可能,即享有“不可弥补的损失”的预设推定。这使得品牌方在今天申请临时禁令时,法定地位比过去更有利。


但也应看到,这类案件能否顺利获得 TRO 或 PI,往往不取决于法条本身,而取决于原告是否能够把差异讲得足够具体。包装语言不同、售后适用范围不同、保修与召回支持不同、配套文件不同、产品追溯与质量控制机制不同,这些差异越容易被法院直观理解,临时禁令就越有可能下达。反过来说,如果原告只有笼统的“我们没授权”“我们的品牌会受损”之类表述,而没有结构化证据,法院就可能认为材料不足。


被告加免责声明,是否就能瓦解原告主张

这也是灰市货案件里一个常被误判的问题。被告如果在页面上写明“本产品非美国商标权人授权销售产品”,确实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弱原告关于“授权关系混淆”的论证力度,但通常不会自动击穿原告案件。原因在于,灰市货侵权主张的核心并不只是“消费者误以为这是授权经销商卖的货”,更重要的是“消费者是否误以为自己买到的是与美国授权版本相同的品牌商品”。如果免责声明没有把实质性差异讲清楚,没有让消费者真正意识到其在包装、说明书、保修、售后、缺件补发、召回支持等方面都不同,那么它更多只是减轻风险,而不是消灭风险。最高法院在 Prestonettes 所认可的,也是能够真实说明关系并足以防止欺骗的标识,而不是一句抽象的自我免责。


是否存在法定赔偿*

在这个问题上,很多品牌方容易把灰市货案件与假冒案件混在一起。结论非常明确:如果案件本质上是“真品平行进口加实质性差异”,而不是假冒伪劣侵权案,那么通常不能直接主张《兰哈姆法》下专门针对假冒商标的法定赔偿。15 U.S.C. § 1117 中关于加重金钱救济和法定赔偿的特殊安排,是围绕假冒商标展开的,而不是为一般灰市货案件准备的。


这意味着,灰市货案件在金钱救济上通常更接近传统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案件。原告主要关注的是被告利润、原告实际损害、诉讼成本,以及在适当情况下的律师费。换句话说,如果案件不是假冒,而是“真品但有实质性差异”,那么品牌方不应把法定赔偿当成默认武器,更现实的期待通常是禁令、利润返还和实际损失赔偿。


(*注:法定赔偿是指在难以证明实际损失时,由法律预先设定一个赔偿范围,法院在该范围内酌定赔偿金额。)


如果没有法定赔偿,金钱救济怎么计算

在这类案件中,金钱救济通常围绕两条主线展开。一条是原告自己的实际损害,包括价格体系被冲击、授权渠道销售被分流、品牌定位与商誉受损所造成的损失。另一条是被告的不当得利,也就是被告通过销售这些具有实质性差异的灰市货所取得的利润。对于品牌方而言,很多时候后者反而更容易成为诉讼重点,因为原告实际损害往往不容易精确量化,而被告销售额一旦查明,利润返还路径通常更具操作性。


但这也带来一个现实判断:在真品灰市货案件中,禁令救济经常比损害赔偿更具战略价值。不是因为赔偿不能拿,而是因为灰市货对品牌方造成的真正伤害,往往体现在渠道秩序、价格体系、售后体系和品牌预期被扰乱,而这些后果本来就比假货案更难用单一数字完整表达。因此,很多案件的第一目标其实不是拿高额赔偿,而是尽快把销售行为压住,再在证据发现中继续追查利润与供应链。


CBP、Lever-rule 与联邦诉讼之间的关系

很多品牌方在考虑是否起诉时都会问:既然 CBP 在跨境电商小包裹场景下本来就面临执行压力,那么联邦法院禁令是否也会遭遇同样的现实障碍。这个判断并非没有道理。无论是 Lever-rule 边境保护,还是联邦法院禁令,在面对“小包裹直邮、卖家分散、单票金额低、物流链条碎片化”的灰市货问题时,都不可能像传统集装箱查验那样实现全面拦截。从这个角度看,两者确实共享一部分现实执行难题。


但如果因此得出“联邦诉讼与 CBP 价值差不多”的结论,就低估了联邦诉讼在跨境电商场景中的真正优势。CBP 和 Lever-rule 的着力点主要在边境,核心问题是“这票货能否在入境时被识别并拦下”。联邦诉讼则不同,它的优势不只在于“拦货”,而在于可以直接打击支撑侵权生意运转的整套商业基础设施。一旦原告取得 TRO、PI 或其他法院命令,往往可以进一步推动电商平台下架商品链接、关闭或限制店铺、冻结店铺资金、限制继续上架、切断支付工具,甚至针对相关域名、独立站、PayPal 账户及其他收款通道采取措施。与单纯依赖边境识别相比,这种路径更接近直接切断销售链条、资金链条和流量入口,其打击效果往往更直接,也更容易迫使被告停止经营。


这正是联邦诉讼相较于 CBP 机制最值得强调的地方。CBP 的强项在于边境行政执法,它解决的是“货能不能进来”的问题;联邦诉讼的强项则在于通过法院命令作用于平台、支付服务商、域名注册商、仓储节点及其他第三方协助者,从而解决“货怎么卖出去、钱怎么收进来、店怎么继续运营”的问题。对于 AliExpress、独立站及其他跨境电商场景中的灰市货案件来说,后者往往更接近问题的源头。因为即便无法做到票票拦截,只要能够持续压制店铺、收款和流量入口,被告的侵权商业模式本身就会被显著削弱。


因此,在今天的跨境电商环境下,品牌方不应把 CBP 与联邦诉讼理解为简单替代关系。Lever-rule 更像是一种边境加压工具,可以增加货物进入美国的不确定性与风险;联邦诉讼则是一种更具穿透力的市场治理工具,可以从销售端、资金端和运营端同时施压。前者主要针对“货”,后者不仅针对“货”,更针对“人、店、钱和渠道”。也正因如此,在处理灰市货和平行进口问题时,联邦诉讼通常比单纯依赖 CBP 更有可能从源头上改变侵权生意继续运转的条件。


企业在起诉前真正要准备什么

如果一家企业准备把灰市货、平行进口或水货问题带入美国联邦法院,最重要的并不是先决定起诉哪个平台、哪个卖家,而是先回答一个更根本的问题:你能否把“美国版”和“非美国版”的差异做成一套法院能看懂、能验证、能直接与消费者混淆挂钩的证据体系。这个体系通常应当包括包装对比、说明书对比、合规标签对比、保修与售后政策对比、缺件补发与召回资格对比、产品序列号与质量控制机制对比,以及消费者评价、客服记录和试买证据。只有当这些材料准备到位,平行进口案件才真正从商业抱怨转化为可诉的联邦商标案件。


销售水货也会侵权吗:结论

美国联邦法院对灰市货、水货和平行进口的态度,从来不是“真货就一定没事”。真正的问题在于,这些商品是否与美国授权版本存在足以影响消费者决策的实质性差异,以及这些差异是否会让相同商标掩盖掉不同市场版本之间的重要落差。Katzel 奠定了美国商誉保护的基础,K Mart 给出了海关法语境中的灰市货轮廓,Original AppalachianNestleIberiaLeverBeltronics 和 SKF 则共同塑造了今天的 material differences 规则。对于品牌方来说,这些案件传递出的最重要信息并不是“平行进口一定侵权”,而是“只要差异足够重要,真品也可能在美国商标法下失去正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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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勇 (Bill Deng) 律师   (bdeng@allbelief.com

管理合伙人,美国执业律师和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注册专利律师


邓律师专注于美国知识产权争议解决,重点处理专利、商标、版权、ITC 337调查以及跨境电商知识产权诉讼与抗辩。其执业资格覆盖美国知识产权争议中的多个关键机构和程序,包括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伊利诺伊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国际贸易法院、国际贸易委员会及美国专利商标局。兼具 USPTO 注册专利律师资格 、国际贸易委员会各联邦法院出庭资格,使其能够围绕专利确权、337调查和联邦诉讼为客户提供更完整、更具统筹性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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