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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显而易见性”的主要与次要考虑因素

“显而易见性”(Obviousness)是美国专利法中的一个核心概念,指的是对于该技术领域具有一般知识和技能的人来说,某一发明是否在其提出时显得过于简单或容易想到。显而易见性的评判标准旨在鼓励真正的创新,避免对那些对于专业人士来说已经是公知或者容易推导出的改进授予专利。

 

主要与次要考虑因素的学说基于美国最高法院在Graham v. John Deere Co. of Kansas City, 383 U.S. 1 (1966) 的判决,该判决概述了根据35 U.S.C. § 103确定显而易见性的主要与次要考虑因素。这些主要考虑因素包括:

  • 在先技术的范围和内容:评估发明提出时已经公开的所有相关技术资料,包括专利、学术文章和其他信息。

  • 在先技术与争议专利权要求之间的差异:识别已知技术和所主张的发明之间的区别,并评估这些差异是否足够显著,以至于对于该领域具有一般技能的人来说,并不显而易见。

  • 相关技术领域的常规技能水平:评估在发明提出时,该领域从业者的一般知识和技能水平。理解相关技术领域的技能水平有助于判断某项发明对于该领域的专业人士是否显而易见。

 

法院还认识到,次要考虑因素的证据可能与显而易见性的调查相关。次要考虑因素包括:

  • 商业成功:如果授权发明实现了显著的销售、市场份额或盈利能力,这种成功可以归因于发明的新颖特征,而非市场策略或其他外部因素。

  • 长期存在但未解决的需求:如果发明解决了长期存在但未找到满意解决方案的问题,这可以证明对于该领域的熟练技术人员来说,发明并非显而易见。

  • 他人失败:如果其他人尝试但未能解决发明所解决的问题,这种失败可以表明解决方案并非显而易见。

  • 他人抄袭:如果竞争对手抄袭了授权发明,而不是开发另一种解决方案,这可以表明在发明时,发明并非显而易见。

  • 意外结果:如果发明产生了对那些具有相关技术水平的人来说意外或出乎意料的结果,这可以是非显而易见性的证据。

  • 许可:如果发明已被他人,特别是竞争对手许可,这可以表明对发明的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的认可。

  • 领域内他人的赞扬:如果发明受到了该领域内他人,尤其是技术熟练者的赞扬,这可以作为其非显而易见性的证据。

 

次要考虑因素必须直接与所声称发明的独特特征相关,且必须是这些特征的结果。不需要所有次要考虑因素都存在即可建立非显而易见性,每个因素的权重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变化。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次要考虑因素在克服显而易见性拒绝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但它们是整体分析的一部分,必须与Graham案中的主要考虑因素一起考虑。强有力的次要考虑因素往往有利于获得专利。


(郑重申明: 发布的信息仅供参考,不应视为有关任何主题的法律依据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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