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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美国民事诉讼中的缺席判决

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55条涉及缺席录入和缺席判决,这是民事诉讼中的关键阶段。该规则是美国联邦法院管辖的民事诉讼一系列更广泛的联邦程序规则的一部分。以下是第55条(a)和55条(b)(1) 及(b)(2)节的内容概要:

 

1、规则55(a) - 缺席的录入

  • 目的:规则55(a)处理在联邦规则指定的时间框架内,将未能对诉讼提出抗辩、或以其他方式辩护的一方的缺席录入到法院记录中。

  • 过程:当一方未对诉讼作出回应(例如,未回答诉状)时,对方可以请求法院书记员在法院记录中正式注明此非响应状态为“缺席”。这一注记意味着被告没有参与辩护过程。

  • 要求:寻求缺席判决的一方必须首先向法院书记员提供一份宣誓声明或声明,确认被告不在军事服务中,或指定任何必要的事实以显示《军人民事救济法》不适用。这一要求是为了确保军人的服役妨碍了他们回应诉讼时,免受缺席判决的影响。

 

2、规则55(b)(1) - 书记员判决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55条(b)(1)通过概述法院书记员在特定条件下输入缺席判决的过程,补充了第55条(a)和(b)(2)节。该规则在某些情况下允许更加流程化的过程,以便在无需直接法院干预的情况下授予缺席判决。以下是规则55(b)(1)的功能:

  • 书记员判决的条件:此小节允许法院书记员在不进行进一步法院行动的情况下进入缺席判决,如果:

  • 原告对被告的索赔是一个确定的总额(或可以通过计算确定的总额),

  • 被告未出现或以其他方式辩护,如官方证明(如宣誓声明)所示,

  • 被告不是未成年人或无能力人,

  • 在某些情况下,原告已提交宣誓声明称被告不在军事服务中或符合《军人民事救济法》下的某些例外情况,该法律保护现役军人以免被不公平地缺席判决。

  • 程序:寻求缺席判决的一方通常必须向法院书记员提供证明被告缺席、所欠金额和遵守《军人民事救济法》的必要文件。满足这些标准后,书记员可以直接对被告进入原告指定金额加上对被告的费用的判决。

  • 应用和限制: 规则55(b)(1)在涉及直接的债务收集或合同争议案件中特别有用,其中所欠金额清晰无争议。它使得无需司法听证就能确定事实或损害赔偿,从而简化了某些无争议事项的法院过程。然而,其应用被限制在判决金额可以不经过进一步司法审查轻松确定的情况,从而防止不公正或错误的判决。

通过提供书记员输入判决的机制,规则55(b)(1)旨在促进联邦法院的有效案件管理和解决,同时确保只在适当情况下输入此类判决。

 

3、规则55(b)(2) – 法官参与的缺席判决

  • 目的:在书记员根据规则55(a)录入缺席后,规则55(b)(2)概述了对缺席方获得缺席判决的程序。不同于规则55(b)(1),规则55(b)(2)要求法官参与进入缺席判决。

  • 过程:寻求缺席判决的一方必须向法院申请。此规则用于在需要法院确定损害赔偿金额时、当存在案件不适合由书记员作出缺席判决的其他情况、或当法律要求在判决前进行听证或某些程序步骤时。

  • 听证: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能会举行听证会,以确定损害赔偿金额,通过证据确认任何指控的真实性,或调查与判决相关的任何其他事项。法院可能要求寻求判决的一方提出证据,或指定作出判决所需的证据。

 

这些规则确保了在一方不响应时有效推进案件,并保护诉讼过程中所有方的权利和利益之间的平衡。

 

(郑重申明: 发布的信息仅供参考,不应视为有关任何主题的法律依据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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