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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A 与 EB-1C:比较与关联

  • 作家相片: Joe D
    Joe D
  • 7月5日
  • 讀畢需時 4 分鐘

在跨国公司调派高级管理人员赴美发展的过程中,L-1A非移民签证与EB-1C职业移民类别是两条重要路径。虽然二者同为面向经理或高管群体的美国移民体系组成部分,但在适用条件、申请流程及法律后果方面存在本质区别与密切联系。为了帮助企业与申请人更清晰地理解两者的定位与衔接机制,本文将对L-1A与EB-1C进行对比分析,并探讨其在实际操作中的转换路径与策略选择。


  1. 申请资格与审批标准的区别


虽然L-1A工作签证和EB-1C移民类别都针对跨国公司的经理/高管,但二者在定位和要求上有明显区别和联系,具体比较如下:

对比项目

L-1A 跨国公司高管签证

EB-1C 跨国公司高管移民

签证/移民性质

非移民临时工作签证,许可跨国企业调派符合条件的经理或高管赴美工作。

移民签证/绿卡类别,允许符合条件的跨国企业经理或高管取得美国永久居民身份。

资格–公司要求

美企与海外公司有合格的母子公司、分支或附属关系;美国公司正在或将要在美开展持续业务。新办公司可申请但需提供场所等证明。

美企与外企有合格关联关系,且美企已在美运营>=1年。通常要求美企具备一定规模和盈利能力,以支撑管理岗位。

资格–个人要求

过去3年中有1年在海外关联公司连续任职经理或高管;赴美后担任经理/高管职务,在美停留期仅能为该公司工作。

过去3年中有1年在海外关联公司任职经理或高管;美方提供的职位为永久性的经理/高管岗位。无须先持有L签证,只要符合条件可直接申请。

申请程序

由美国雇主向USCIS提交I-129非移民工作请愿,获批后申请人赴使领馆办理L-1签证入境。不需要劳工部认证,全年无配额限制。

由美国雇主向USCIS提交I-140移民请愿。无需劳工认证。I-140获批且有签证名额后,申请人办理身份调整或移民签证获取绿卡。EB-1每年有全球名额,受国别配额限制(中国大陆近年需排期)。

审理及等待

I-129请愿审批约1-3个月,可付费15天加急;签证面谈等待视所在使馆,一般数周。批准后可立即入境工作。

I-140请愿审批数月,可付费加急15天;中国大陆申请人需等待排期(当前约2年)。全部流程可能耗时1.5-3年不等,拿到绿卡后方能自由更换雇主。

有效期与续期

初次获批期限最长3年(新办公司1年),可延期两年一批,累计最长7年。签证本身有有效期(中籍一般2年)需在有效期内入境。7年后需离境一年。

绿卡为永久居留,无固定有效期。获得永久居民身份后,可长期居留美国并就业,不受原雇主限制(拿绿卡后离职不影响身份)。但在拿到绿卡前需保持非移民身份等待。

附属家属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持L-2签证陪同,并可申请工作许可。主申请人身份期满,家属身份也需结束。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同作为EB-1C家属移民(E-14/E-15)申请绿卡。拿到绿卡后全家享受永久居民权益。

典型用途

常作为外企派遣高管赴美开拓或管理业务的短期快速通道。允许“双重意图”,为以后申请绿卡做准备。

适合希望长期留美发展的跨国高管直接申请绿卡。常见于先持L-1A工作一定时间后由公司递交EB-1C,作为L-1A持有人拿绿卡的路径。也可直接海外申请,跳过临时签证阶段。


  1. L-1A与EB-1C的衔接关系


  • 签证与绿卡的衔接

L-1A和EB-1C在功能上紧密衔接。许多跨国公司先通过L-1A将关键经理/高管调至美国工作,然后在适当时候为其提交EB-1C申请绿卡。这种路径之所以常见,是因为L-1A属于双重意图签证,持有人在美期间申请绿卡不会影响其非移民身份。同时,L-1A和EB-1C在资格要求上高度一致——都要求申请人在海外有一年高管经验、在美担任高管职位,且公司之间有合格关联关系等。因此L-1A持有人通常最有希望符合EB-1C标准。根据经验,L-1A转EB-1C的成功率超过80%。另外,L-1A身份有效期最长7年,为EB-1C申请提供了时间窗口,使申请人可以在美合法工作并等待EB-1C审批及排期。可以说,L-1A签证为EB-1C绿卡申请铺平了道路:先来美工作、熟悉业务并发展美国公司,再凭借这些经历申请永久居留。


  • 直接申请EB-1C

值得注意的是,拥有L-1A并非申请EB-1C的硬性前提。如果中国大陆申请人符合EB-1C所有条件,也可以不经过L-1A,直接由美国公司为其提交EB-1C移民请愿。例如某人在中国的母公司任职高管超过一年,美国子公司已运营成熟超过一年且愿意提供高管职位,那么公司可直接为其办理EB-1C绿卡申请,而无需先办工作签证。然而直接申请EB-1C意味着申请人在I-140审批及排期等待期间无法以工作身份在美停留(除非另有合法身份)。实际操作中,不少公司倾向于先用L-1A把高管调来美国开展工作,同时满足“一年海外任职”要求,然后再申请EB-1C,这样申请人在等待绿卡时可合法留美并为公司效力。当然,如果申请人能够等待且公司不急于让其立即赴美工作,直接EB-1C也是可行的选择。需要平衡的是等待时间:直接EB-1C并不能绕过签证排期等限制,对于中国大陆申请人来说,仍需排队等待配额。因此,选择路径应根据公司和个人需求综合考量。


  1. 小结

L-1A和EB-1C如同“先就业后移民”的接力:L-1A提供了一个迅速来美工作的途径,EB-1C则提供了晋升为永久居民的渠道。对于中国申请人来说,L-1A的双重意图性质使其成为绝佳的跳板。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直接跳过L-1A,但需做好等待绿卡期间无法工作的准备。无论哪种方式,关键在于满足严格的资格要求并准备充分的证明材料。建议申请人在规划跨国调动和移民时咨询专业移民律师,根据公司的业务计划和移民配额情况制定最优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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