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赴美诉讼为什么越来越常见,两家重庆企业不远万里打官司的背后
- 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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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虬龙和重庆探骊的这场官司,乍一看有点绕。两家公司都和重庆有关,争的是一款轻型电动越野摩托车的外观设计。按常理想,既然是中国企业之间的纠纷,为什么不在中国解决,非要跑到美国德克萨斯州西区联邦地区法院奥斯汀分庭打官司?

答案其实并不复杂:因为争的不只是“中国市场上的对错”,而是美国市场上的销售、进口、分销和禁令;打的也不只是中国专利,而是美国外观设计专利。
这起美国案件的案号是 Chongqing Qiulong Technology Corporation Limited v. Tanli Power Technology (Chongqing) Co., Ltd. et al.,1:23-cv-00442-RP。原告是重庆虬龙科技有限公司,商号为 Surron;被告包括探骊动力科技(重庆)有限公司,以及 Talaria Power Tech (Hong Kong) Co., Ltd.。案件的核心权利,是美国外观设计专利 D854,456,也就是与 Surron “Light Bee” 相关的外观设计。
2026年5月18日,美国法院作出终局判决。根据公开案卷信息,法院判令原告胜诉,赔偿金额约为 1,297万美元,并配套作出永久禁令。也就是说,这不是一个单纯“赔多少钱”的判决,而是一个“赔钱 + 禁止继续在美国市场实施相关行为”的判决。这个结果,正是理解两家中国企业为何要远赴美国打官司的钥匙。
一、这不是“跑到美国讲中国故事”,而是“到美国执行美国权利”
很多中文报道喜欢把这类案件写成“国内企业内斗升级到海外”。这种说法有传播效果,但不够准确。美国法院审理的不是一个抽象的商业恩怨,也不是单纯判断谁先做了某个产品。它审理的是:被告是否在美国市场上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或推广了侵犯美国外观设计专利 D854,456 的产品。
专利有很强的属地性。中国专利主要在中国发挥效力,美国专利主要在美国发挥效力。中国法院可以处理中国专利侵权,但通常不能直接替代美国法院去处理美国专利在美国市场上的侵权后果。
这也是本案中美国法院拒绝把案件“赶回中国”的关键理由。被告曾经基于 forum non conveniens,也就是“不方便法院”原则,以及国际礼让、国际克制等理由,要求美国法院撤案或让位于中国诉讼。美国法院没有接受。
法院的逻辑很直接:原告主张的是美国专利;被控行为指向美国市场;美国及其公众对美国专利在美国境内是否被侵害,有明显的本地利益。被告没有证明中国法院能够审理并充分救济美国专利侵权问题。因此,即使中国有平行诉讼,美国案也不应自动停止。这句话翻译成商业语言就是:你要关掉对方在美国市场的销售口,就必须去能关掉这个口的法院。
二、中国案和美国案不是重复,而是分工
公开材料显示,在美国案提起后,虬龙也在中国对探骊提起了平行诉讼。美国法院的公开文书记载,中国案针对的是为美国 Light Bee 外观设计专利提供优先权基础的中国专利;并且中国案中起诉的是 Tanli,也就是探骊,而不是香港 Talaria 主体。这一点很重要。
美国案的被告包括重庆探骊和香港 Talaria。中国案则据美国法院文书记载只针对 Tanli。对跨境经营企业来说,这不是形式差异,而是执行范围差异。生产主体、销售主体、出口主体、香港贸易主体、美国经销渠道,可能分布在不同公司名下。只在中国打生产端,未必足以切断美国市场;把相关海外销售或贸易主体纳入美国诉讼,才更接近真实商业链条。
中文公开报道还提到,中国方面的诉讼中,浙江省高院二审判令探骊停止制造、销售并赔偿约 66.8万元人民币。即便只看金额,这个对比已经足够醒目。
美国终局判决金额为 1,297万美元。按粗略汇率折算,约为 9,000多万元人民币。而中文报道所称中国二审赔偿约 66.8万元人民币。两者相差不是一倍两倍,而是百倍量级。
这不是说美国法院一定“更公正”或中国法院一定“赔得少”。更准确地说,美国诉讼的赔偿制度、证据开示、陪审团审理、设计专利利润返还、故意侵权认定、律师费申请、永久禁令等机制,形成了一套完全不同的风险结构。
对被告来说,美国案一旦输掉,不只是多赔钱,还可能丢掉美国市场。对原告来说,美国案一旦打赢,也不只是拿到一笔赔偿,而是拿到市场排除工具。
三、终局判决真正重的,不只是金额
公开案卷显示,法院判原告获得 1,297万美元,并允许原告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合理律师费和诉讼费用;同时,法院还保留执行永久禁令的管辖权。
这几个点要分开看:
第一, 1,297万美元 是一个已经进入终局判决的金额。此前公开信息显示,陪审团在2026年1月曾作出与故意侵权和 1,000万美元 赔偿相关的裁决。后来到5月18日,终局判决金额变为 1,297万美元。从案卷结构看,审后阶段双方曾围绕设计专利中的利润返还、article of manufacture 等问题提交意见,因此终局金额高于陪审团金额,可能与审后救济计算有关。
第二,永久禁令比赔偿金额更有商业杀伤力。赔钱是一次性的财务损失,禁令则直接影响未来销售。对依赖美国经销渠道、展会、线上销售和品牌声量的电动越野摩托车企业来说,不能继续在美国制造、使用、销售、进口或营销相关产品,影响可能远大于账面赔偿。
第三,律师费和诉讼费用还可能继续增加。法院判决允许原告申请合理律师费和诉讼成本。美国专利诉讼费用本来就高,如果法院后续支持费用申请,被告的总成本还会进一步上升。
所以,这不是一个简单的“判赔文件”。它是美国案的收口文件,把前面的程序裁判、陪审团裁决、审后救济和永久禁令集中转化为可执行结果。
四、美国法院为什么没有把案件留给中国法院?
本案最值得中国企业关注的,不是“谁赢谁输”,而是美国法院如何处理中国平行诉讼。
被告的思路并不奇怪:双方都是中国背景公司,中国已经有诉讼,美国法院为什么还要管?
但美国法院没有被这个叙事带走。它看的不是公司国籍,而是权利和市场。
法院关心的是:原告主张的是不是美国专利?被控行为是不是发生在或指向美国市场?中国法院能否处理美国专利侵权?中国平行诉讼是否包括同样主体、同样权利、同样救济?如果美国法院退出,原告是否还能得到充分救济?
这些问题的答案,对被告并不有利。
首先,美国案中的权利基础是美国外观设计专利 D854,456。其次,被控行为包括在美国的制造、分销、推广、使用、销售和进口。再次,中国案据美国法院文书记载并未包括 Talaria Hong Kong。最后,中国法院即便能处理中国专利,也不能当然处理美国专利在美国市场上的侵权后果。
因此,美国法院没有因为“中国也有案子”就停止审理。它实质上承认了一点:中美平行诉讼可以同时存在,因为它们执行的是不同法域的不同权利。
这对中国企业出海很重要。只要产品进入多个市场,纠纷就不再只属于一个国家。哪里有权利,哪里有销售,哪里有禁令需求,哪里就可能成为诉讼战场。
五、为什么美国赔偿金额会远高于中国报道金额?
本案中最直观的反差,是赔偿金额。中国报道所称的二审赔偿约为 66.8万元人民币。美国终局判决为 1,297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 9,000多万元。即便不精确换算,也能看出这是完全不同级别的风险。
原因大致有四层:
第一,美国案针对的是美国市场。美国市场本身价格体系、销售规模、利润空间和商业价值,可能与中国市场不同。如果被控产品在美国销售表现突出,赔偿基础自然不同。
第二,美国设计专利救济有其特殊性。美国设计专利案件中,利润返还、article of manufacture 等问题可能显著影响最终金额。也就是说,法院不只是机械计算许可费,还可能处理侵权产品利润归属问题。
第三,美国陪审团制度会改变诉讼风险。公开信息显示,本案中陪审团作出了与故意侵权和1,000万美元赔偿相关的裁决。陪审团审理对事实叙事、证据呈现、产品外观对比、市场影响、主观故意等因素都非常敏感。企业一旦在陪审团面前输掉,金额往往不低。
第四,美国禁令救济会放大谈判压力。很多美国知识产权诉讼真正的威力不只在损害赔偿,而在禁令。一旦永久禁令落地,被告不仅要赔过去的钱,还要处理未来市场退出、产品改款、库存、经销商、平台、客户和品牌声誉问题。
所以,中美赔偿金额差异的背后,不只是“法院风格不同”,而是市场规模、救济制度、诉讼程序和商业目标的叠加差异。
六、这场官司给中国出海企业的提醒
第一,出海之前要先布权利。虬龙能在美国起诉,不是因为它想去美国起诉,而是因为它手里有美国外观设计专利。没有美国权利,就谈不上美国专利侵权诉讼。中国企业如果已经把美国作为重点市场,却只做中国专利布局,等到纠纷发生时往往会发现手里没有合适武器。
第二,不能只盯中国诉讼。中国诉讼可以处理中国权利和中国市场,但如果对方真正赚钱的地方在美国,仅在中国胜诉未必足够。对出海企业来说,诉讼地选择不是情绪问题,而是执行问题:哪个法院能命令对方停止你最想停止的行为,哪个法院才是关键战场。
第三,跨境主体结构要提前评估。生产公司、香港贸易公司、美国分销公司、品牌运营方、平台店铺,可能各自承担不同角色。原告起诉时会尽量把关键链条纳入案件;被告防守时也必须清楚每个主体在证据、管辖和禁令中的风险。
第四,美国诉讼成本高,但败诉成本更高。很多中国企业知道美国诉讼贵,却低估了美国败诉后的连锁后果。赔偿、律师费、永久禁令、库存处置、平台下架、经销商关系、品牌声誉,都会叠加在一起。
第五,不要把平行诉讼误解为重复诉讼。中国案和美国案各有功能。中国案解决中国专利和中国市场问题;美国案解决美国专利和美国市场问题。对全球化经营企业来说,多地诉讼不是例外,而是常态。
中国企业赴美诉讼:不是不远万里,而是市场在哪里,战场就在哪里
这起案件最值得看的地方,不是“两家重庆企业为什么跑到美国吵架”,而是中国制造企业出海之后,知识产权战场如何随市场移动。
如果产品只在中国卖,主战场当然在中国。如果产品在美国卖,使用美国渠道、美国经销商、美国平台、美国消费者,那么美国法院就不再遥远。
虬龙去美国打官司,不是为了把中国纠纷搬去美国讲一遍,而是为了执行美国专利、争夺美国市场、取得美国禁令,并追求美国法下的赔偿。
而终局判决给出的数字,已经足够说明问题:中国报道中的赔偿约 66.8万元人民币;美国终局判决为 1,297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 9,000多万元。这就是两国救济强度、市场价值和诉讼风险的巨大差异。
对中国企业赴美诉讼的真正启示很朴素:产品走出去以后,法律风险也会跟着走出去。市场在哪里,权利就要布到哪里。对手在哪里卖,官司就可能在哪里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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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勇 (Bill Deng) 律师 (bdeng@allbelief.com)
管理合伙人,美国执业律师和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注册专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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