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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FTO分析详解——产品进入美国市场前,如何避免专利侵权风险

  • 2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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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企业在准备进入美国市场时,会先问一个问题:我们自己的产品有没有申请专利?

这个问题当然重要,但它并不能回答另一个更现实、更危险的问题:即使我们自己有专利,我们是否仍然可能侵犯别人的专利?

美国FTO分析详解——产品进入美国市场前,如何避免专利侵权风险

这正是 Freedom to Operate analysis,通常简称 FTO analysis,所要解决的问题。中文里可以译为“自由实施分析”“实施自由分析”或“侵权风险分析”。在美国市场,FTO 尤其重要,因为它不仅关系到产品能不能顺利上市,还可能影响后续是否面临专利诉讼、ITC 337 调查、禁令、平台下架、供应链中断、损害赔偿,甚至故意侵权和三倍赔偿风险。


本文将从美国专利法和实务角度,系统介绍 FTO 的含义、适用场景、分析流程、收费逻辑以及企业在美国市场中应当注意的关键问题。


一、FTO分析到底是什么

FTO分析的核心问题是:某个产品、方法、软件、设备、材料、工艺或商业方案,在特定国家或地区实施时,是否可能落入他人仍然有效、可执行的专利权利要求范围。换句话说,FTO 不是问“我们能不能申请专利”,而是问“我们能不能安全地做这件事”。


这两个问题经常被混淆。企业拥有自己的专利,并不代表企业一定有权实施自己的产品。专利本质上是一种排他权,它让权利人有权阻止他人实施其发明,但它并不自动赋予权利人实施该发明的自由。


举一个简单例子。假设甲公司有一项较早的基础专利,覆盖“一种带无线通信模块的智能手表”。乙公司后来开发出“带血糖监测功能的智能手表”,并且也成功申请了自己的改进专利。乙公司的改进方案可能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因此可以获得专利。但如果乙公司的产品仍然包含甲公司基础专利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乙公司在销售该产品时仍然可能侵犯甲公司的专利。


因此,自己的专利解决的是“能否阻止别人抄我”的问题,FTO 解决的是“我做这件事会不会被别人阻止”的问题。


二、FTO 与可专利性检索不是一回事

很多客户第一次接触 FTO 时,会把它和可专利性检索(patentability search) 或 专利查新(novelty search) 混为一谈。二者都涉及专利检索,但目的完全不同。


可专利性检索关注的是自己的发明是否新颖,是否非显而易见,是否有机会获得专利授权。检索对象可以包括已授权专利、公开专利申请、论文、产品说明书、网页、展会资料、销售记录以及其他公开资料。它的核心是判断现有技术是否已经披露了你的发明。


FTO 检索则关注另一个方向。它关心的是市场上是否存在他人仍然有效的专利权利要求,可能覆盖你的产品、制造方法、使用方法、软件流程或进口销售行为。它更关注未过期的授权专利、仍在审查中的公开申请、继续申请、分案申请、部分继续申请、同族专利、竞争对手专利组合以及近期诉讼或 ITC 调查中出现过的专利


可专利性检索的典型结论可能是“这个发明是否有授权前景”。FTO 的典型结论则是“这个产品在美国销售、进口或使用时,是否存在专利侵权风险”。这一区分非常关键。一个产品可以同时满足两个看似矛盾的状态:它有自己的专利保护,但仍然侵犯他人的更早、更宽的专利。


三、为什么美国市场特别需要 FTO

美国是全球专利执法最活跃的市场之一。对很多中国企业、跨境电商、制造商、医疗器械公司、消费电子企业、软件公司和出海品牌来说,美国市场的专利风险往往不只是理论风险,而是实实在在的商业风险。


在美国,未经授权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专利发明,都可能构成专利侵权。对于中国企业而言,即使全部生产行为发生在中国,只要产品被进口到美国,或者在美国销售、许诺销售,仍然可能触发美国专利法下的责任。


美国专利侵权风险还有几个特别之处:


第一,美国损害赔偿金额可能较高。专利权人可以主张合理许可费,也可以在符合条件时主张损失利润。法院在特定情况下还可能提高赔偿额,最高可达三倍。虽然没有取得律师意见书本身不能自动证明故意侵权,但如果企业已经知道相关专利风险,却没有采取合理调查和应对措施,仍可能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


第二,美国有 ITC 337 调查机制。对于进口产品,专利权人除了在联邦地区法院起诉,还可以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起 337 调查。ITC 的救济重点不是金钱赔偿,而是排除令。排除令一旦发布,相关产品可能被阻止进入美国市场。对依赖美国进口、平台销售、经销商渠道或 Amazon、Walmart、Shopify 等电商渠道的企业而言,这种风险可能比普通赔偿更致命。


第三,美国专利诉讼成本很高。即使企业最终胜诉,抗辩费用也可能非常可观。很多专利纠纷并不是因为被告一定会败诉,而是因为诉讼成本、禁令压力、客户关系、平台下架和融资尽调等现实因素迫使企业提前和解。


第四,美国市场对知识产权尽调要求较高。如果企业正在融资、并购、上市、引入美国经销商或签署大型采购合同,对方往往会关注核心产品是否存在第三方专利障碍。FTO 在这类交易中不仅是法律问题,也是商业信用问题。


四、FTO 应当围绕具体商业行为展开

一个有效的 FTO 不能只问“某个技术领域有没有专利”。它必须围绕具体产品和具体商业行为展开。


例如,同样是一款智能硬件,FTO 需要知道产品的结构、芯片、传感器、通信方式、控制逻辑、APP 功能、云端处理方式、制造工艺、用户手册、销售页面、目标市场和使用场景。产品是否在美国制造,是否从中国进口到美国,是否在美国仓库存储,是否通过 Amazon 销售,是否向美国客户提供安装视频,是否由美国用户执行某些方法步骤,这些事实都会影响 FTO 结论。


FTO 的对象可以是产品,也可以是方法、工艺、软件流程、平台系统、材料配方、制造设备、使用场景或供应链安排。


对于传统制造业,FTO 可能重点分析产品结构和制造方法。对于软件和 SaaS 企业,FTO 可能重点分析用户端、服务器端、算法流程、数据处理步骤和 API 调用方式。对于医疗器械企业,FTO 可能涉及设备结构、诊断方法、耗材、软件算法和临床使用流程。对于跨境电商,FTO 还应当把产品外观、设计专利、说明书、listing 文案、平台投诉风险和进口风险纳入考虑。


一个常见错误是只把样品照片发给律师,让律师判断是否侵权。照片有时远远不够。很多专利权利要求覆盖的是内部结构、控制逻辑、制造方法或用户使用步骤,而不是外观本身。


五、美国 FTO 的第一步不是检索,而是定义产品

FTO 的质量,很大程度取决于前期资料是否完整。正式开始专利检索前,通常需要先定义分析对象。律师或专利检索人员需要了解产品的具体版本。如果一个产品有多个 SKU,必须明确哪些 SKU 在分析范围内。如果产品即将改版,需要明确分析的是当前版本、未来版本,还是两者都包括。如果产品包含第三方组件,需要确认这些组件是否有供应商授权、专利许可或 indemnity 条款。


企业最好准备产品说明书、技术图纸、BOM、流程图、软件功能说明、制造工艺说明、用户手册、包装材料、销售页面、宣传视频、竞品对比资料、供应商合同和目标销售国家。对于已经上线的产品,还应当提供 Amazon listing、官网页面、安装说明、FAQ、广告语和客户使用说明。


这些材料看似琐碎,但在美国专利侵权分析中非常重要。尤其是方法专利和诱导侵权风险,往往不是只看产品本身,而是看企业是否通过说明书、广告、技术支持或销售材料指导用户以某种方式使用产品。


六、技术特征拆解是 FTO 的基础

定义产品后,下一步通常是拆解技术特征。一个产品往往不是一个单一技术点,而是多个模块的组合。


以一款智能保温杯为例,可能涉及杯体结构、密封结构、温度传感器、加热模块、电池管理、无线通信、APP 连接、提醒算法、防水结构、充电底座和清洗方式。每一个模块都可能对应不同的专利风险。


再以一款电商销售的消费电子产品为例,除了硬件结构外,还可能涉及外观设计、GUI 界面、包装设计、使用方法、售后配件、APP 功能和数据同步流程。如果只用一个产品名称做检索,很可能漏掉真正有风险的专利。


好的 FTO 检索不会只搜索商业名称,而会结合产品结构、功能、实现方式、技术同义词、CPC 或 IPC 分类、竞争对手名称、发明人、供应商、历史诉讼记录和同族专利进行多维度检索。


七、FTO 检索应覆盖哪些专利

在美国 FTO 中,检索范围通常至少包括美国授权专利和美国公开专利申请。对于高风险产品,还应关注 PCT 进入美国国家阶段的申请、继续申请、部分继续申请、分案申请、再授权专利、复审或再审后的权利要求、同族专利、竞争对手专利组合、NPE 持有专利、近期诉讼涉案专利和 ITC 涉案专利。


美国的 continuation practice 尤其值得重视。竞争对手可能保留继续申请,并根据市场产品的发展调整权利要求。企业只看已经授权的旧专利,而忽略仍在审查中的 continuation,可能低估未来风险。


还要注意专利期限和法律状态。FTO 不能看到一件授权专利就默认它有效。需要核查专利是否已经到期,是否缴纳维持费,是否有 patent term adjustment,是否有 patent term extension,是否被 PTAB 程序取消或修改,是否被法院判定无效或不侵权,是否存在 terminal disclaimer,是否经历 reissue 或 reexamination。


很多初级检索报告的问题就在于,它们列出了大量相关专利,却没有判断哪些专利仍然有效,哪些权利要求仍然可执行,哪些只是技术背景资料。


八、FTO 的核心不是摘要,而是权利要求

专利标题、摘要、附图和说明书可以帮助理解技术背景,但美国专利侵权判断的核心是 claims,也就是权利要求。


FTO 分析最终要回答的是,被分析产品或方法是否包含某一项权利要求的每一个限制要素。如果一个独立权利要求要求 A、B、C、D 四个要素,而产品同时具备 A、B、C、D,那么就存在字面侵权风险。如果产品缺少 D,通常不构成该权利要求的字面侵权,但仍需进一步分析是否可能构成等同侵权。


这也是为什么 FTO 通常需要 claim chart。claim chart 会把权利要求拆成一个个元素,再逐项对照产品特征。它不是简单说“相似”或“不相似”,而是具体说明每个 claim limitation 是否在产品中出现,出现在哪里,以何种方式出现,是否存在争议,是否需要进一步技术确认。


实务中,很多非专业判断会停留在“看起来不像”或“功能差不多”这种层面。但在美国专利法下,真正有意义的问题是权利要求的每一个限制要素是否被满足。


九、字面侵权和等同侵权都要考虑

美国 FTO 中通常要先分析 literal infringement,也就是字面侵权。如果产品或方法满足某项权利要求的全部限制要素,就可能构成字面侵权。


但分析不能到此为止。即使产品没有逐字满足某一限制要素,仍可能存在 doctrine of equivalents,即等同侵权风险。简单说,如果被替换的要素与权利要求中的要素在功能、方式和结果上没有实质差异,专利权人可能主张等同侵权。


当然,等同侵权并不是无限扩张。它会受到审查历史禁反言、权利要求语言限制、现有技术范围、claim vitiation、disclosed but unclaimed 等规则限制。因此,FTO 中不能只机械比较文字,还要阅读说明书、审查历史和现有技术背景。


在美国实务中,等同侵权的不确定性也是 FTO 结论通常不会写成“绝对没有风险”的原因之一。


十、审查历史有时决定成败

很多 FTO 报告如果只看授权文本,而不看 prosecution history,是不完整的。专利权人在审查过程中,可能为了克服现有技术而修改权利要求,也可能向审查员作出解释、区分或让步。这些内容可能限制权利要求的解释范围,也可能成为不侵权分析的重要依据。


例如,专利权人在审查中明确表示某个术语不包括某种结构,或者为了获得授权把权利要求限定为特定连接方式,那么被控产品如果采用被排除的结构或不同连接方式,就可能形成有力的不侵权理由。


相反,如果审查历史没有明显限制,权利要求语言又比较宽,风险可能会更高。


因此,正式 FTO 尤其是针对高风险专利的 FTO,通常需要阅读 file history,而不是只看专利首页和摘要。


十一、FTO 不只是侵权分析,也可能包括有效性分析

FTO 的第一层通常是不侵权分析。如果产品明显不满足权利要求要素,不侵权理由强,风险通常较低。


但如果某项专利权利要求看起来可能覆盖产品,就需要进入第二层:该专利是否可能无效,或者是否存在其他抗辩。


常见无效理由包括缺乏新颖性、显而易见、说明书不充分、权利要求不明确、专利适格性问题、优先权问题、on-sale bar、public use、发明人问题等。美国还可以通过 PTAB 程序,例如 IPR 或 PGR,挑战专利有效性。


不过需要强调的是,FTO 中的“可能无效”不等于“可以放心销售”。在诉讼或 PTAB 作出最终决定之前,专利仍然可能被执行。如果企业只能依靠无效抗辩,而没有强不侵权理由,商业风险通常仍然存在。


因此,FTO 报告中的有效性分析应当谨慎表述。它可以帮助企业判断是否挑战专利、是否谈判许可、是否设计规避,但不应被简单理解为风险已经消失。


十二、美国 FTO 中的侵权类型要看完整

在美国市场,FTO 不能只关注直接侵权。不同商业模式可能触发不同类型的侵权风险。

最典型的是直接侵权。如果企业在美国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或进口专利产品,就可能构成直接侵权。对于中国企业而言,进口和美国销售尤其常见。


其次是诱导侵权。如果企业通过说明书、安装指南、APP 指引、官网宣传、销售视频、技术支持或客服话术,鼓励客户以某种方式使用产品,而这种使用方式落入方法专利的权利要求范围,企业可能面临诱导侵权风险。


再者是共同侵权或分散侵权。软件、通信、云服务、平台业务和医疗检测领域经常出现多个主体共同完成方法步骤的情形。例如服务器执行一部分步骤,用户手机执行一部分步骤,第三方设备执行另一部分步骤。这时需要分析是否存在 direction or control、合同义务、条件参与或获益等问题。


还要特别注意进口相关风险。某些专利不一定覆盖最终产品本身,而可能覆盖制造方法、由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关键组件或进口行为。对跨境电商和制造企业来说,ITC 337 调查、海关排除令、平台下架和经销商索赔都可能与此相关。


十三、FTO opinion 的作用是什么

正式 FTO opinion 通常由美国专利律师出具。它的内容可能包括分析对象、事实假设、检索范围、检索策略、相关专利列表、重点专利 claim chart、不侵权分析、有效性分析、专利状态分析、风险等级、设计规避建议和后续行动建议。


它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


首先,它帮助企业做商业决策。产品是否上市,是否进入美国市场,是否修改设计,是否更换供应商,是否先谈许可,是否暂停某个功能,都需要基于风险判断。


其次,它可以帮助降低故意侵权风险。美国法律并不要求企业必须取得律师意见书,也不能仅因未取得意见书就证明故意侵权。但在高风险情形下,及时、认真、独立的 FTO 分析仍然可以帮助企业证明自己并非无视专利风险,而是采取了合理调查和谨慎应对措施。


再次,它对融资、并购和尽调有价值。投资人、收购方和大型客户往往会要求了解核心产品是否存在 blocking patents。如果企业没有任何 FTO 记录,对交易可能是不利信号。


最后,FTO 的实际价值还在于设计规避。好的 FTO 不只是告诉客户“有风险”,还应当帮助工程团队找到可执行的替代方案。


十四、设计规避不是简单改外观

很多企业听到“设计规避”后,会想到换颜色、改形状、换包装或改产品名称。但在专利 FTO 中,真正有效的设计规避,必须围绕权利要求展开。


如果某项权利要求要求 A、B、C、D 四个要素,设计规避的关键是删除或实质性改变至少一个必要要素,使产品不再满足权利要求的全部限制。仅仅改变外观、尺寸、颜色或商业名称,通常无法避开 utility patent 的权利要求。


设计规避可能包括改变结构连接关系、改变控制逻辑、改变材料参数、改变用户操作步骤、改变服务器与客户端分工、删除默认功能、修改制造工艺、调整说明书和营销文案,或者将某些高风险功能从美国版本中移除。


对于跨境电商,还要特别注意 listing 文案。有些产品本身可以通过某种非侵权方式使用,但销售页面却强调一种高风险使用方式,反而增加诱导侵权风险。此时修改说明书、视频、FAQ 和广告语,可能与修改产品结构同样重要。


十五、FTO 结论通常不是“绝对安全”

FTO 不能保证企业永远不会被起诉。任何严谨的 FTO 报告都不应承诺“100% 没有风险”。


原因很现实。专利检索不可能绝对穷尽。未公开申请可能要到 18 个月后才公开。继续申请未来可能授权出新的权利要求。法院对 claim construction 的理解可能与律师预测不同。产品改版可能改变风险。陪审团和法官的判断存在不确定性。专利权人也可能基于商业目的提起诉讼,即使其法律立场未必很强。


因此,专业 FTO 的结论通常会带有条件和范围。例如,基于当前提供的产品信息,未发现构成重大障碍的美国有效专利。或者,某几件专利存在中等风险,建议进一步确认产品技术细节并考虑设计规避。又或者,某件专利存在较高风险,建议暂停美国销售、评估无效证据、考虑许可或修改设计。


FTO 的目标不是给出虚假的安全感,而是帮助企业把未知风险变成可识别、可评估、可管理的风险。


十六、收到警告信后的 FTO 与上市前 FTO 不同

如果企业尚未进入美国市场,FTO 更多是预防性 clearance。此时可以比较从容地做检索、调整设计、修改文案和选择市场策略。


但如果企业已经收到专利律师函、cease and desist letter、Amazon 投诉、平台下架通知、ITC 投诉威胁或法院诉状,情况就不同了。这时 FTO 已经从普通市场准入分析,转变为争议应对分析。


企业应当尽快让律师主导调查,注意 attorney-client privilege,避免内部邮件随意写下“我们可能侵权”“这个专利很像”“先继续卖看看”等容易在诉讼中造成不利影响的内容。同时应当保全相关证据,评估是否需要正式 opinion of counsel,判断是否回复对方,是否提起 declaratory judgment action,是否启动 IPR,是否设计规避,是否暂停销售,是否通知保险公司,是否要求供应商承担 indemnity。


收到警告信后仍继续销售,可能被对方用于支持故意侵权主张。因此,这一阶段的 FTO 应当比普通上市前 FTO 更正式、更谨慎。


十七、美国 FTO 也要关注 design patent 和其他 IP 风险

严格来说,FTO 在专利语境中经常指 utility patent 的实施自由分析。但对实际产品上市而言,只看实用专利是不够的。


美国 design patent 在消费品、电商产品、家具、灯具、鞋服、包装、电子产品外壳、GUI 图标等领域非常常见。设计专利诉讼和平台投诉在跨境电商中并不少见。如果产品外观接近他人的设计专利,哪怕内部结构完全不同,也可能产生风险。


此外,产品上市 clearance 还可能涉及商标、版权、trade dress、right of publicity、DMCA、平台知识产权投诉、海关备案和不正当竞争风险。对于 Amazon、Walmart、Temu、TikTok Shop、Shopify 等渠道的卖家,这些风险有时比 utility patent 更直接。


因此,对跨境电商或消费品企业而言,FTO 最好与商标检索、设计专利检索、版权素材审查、包装审查和平台投诉风险评估结合起来。


十八、企业什么时候最应该做 FTO

并不是每一个产品都必须做完整 FTO。FTO 的深度应当与商业风险匹配。


如果产品只是内部测试,尚未商业化,市场规模很小,技术领域专利密度低,竞争对手不活跃,可能先做初步检索即可。


但如果产品即将进入美国市场,销售规模较大,属于医疗器械、消费电子、智能硬件、通信、半导体、软件平台、生物医药、机械设备等专利密集行业,或者已经发现竞争对手有较强专利组合,就应当认真考虑正式 FTO。


如果企业准备融资、并购、IPO、签署美国经销协议、参加大型展会、进入 Amazon 或 Walmart 平台,FTO 也应提前安排。


如果已经收到警告信、平台投诉、律师函或诉讼威胁,则不应再把 FTO 当作普通合规检索,而应立即进入争议应对模式。


十九、跨境电商和中国制造企业的特别提醒

对中国企业而言,美国 FTO 往往不是单纯的专利问题,而是出海风险管理问题。


很多跨境电商卖家认为,只要产品由供应商提供,风险就由供应商承担。但在美国市场,平台账号、销售收入、库存、客户评价、广告账户和品牌资产都掌握在卖家自己手中。即使供应商合同中写了 indemnity,真正发生平台下架、TRO 冻结或 ITC 风险时,卖家仍然会首先承受商业损失。


还有一些企业认为,只要产品不是在美国制造,就不会侵犯美国专利。这也是错误理解。美国专利法明确覆盖进口、美国销售和许诺销售行为。对美国消费者销售中国制造产品,同样可能产生美国专利风险。


跨境电商还应特别关注产品说明和广告文案。很多平台投诉和诱导侵权争议,都会引用 listing 页面、视频、说明书、FAQ 和客服回复作为证据。如果文案直接对标竞争对手产品,或者使用容易触发 IP 投诉的图片、关键词、外观和使用方式,风险会进一步放大。


因此,对准备长期经营美国市场的企业,FTO 不应被视为一次性成本,而应当成为产品开发、供应商选择、品牌建设和美国市场准入流程的一部分。


二十、一个实用的 FTO 工作路径

比较稳妥的企业内部流程可以这样设计:

  • 产品立项时,先做初步专利 landscape,了解主要竞争对手和技术密集点。

  • 产品设计定型前,针对核心结构、功能和使用方法做初步 FTO,尽早发现可能需要规避的专利。

  • 产品上市前,对美国市场版本做正式 FTO 或至少有限范围 FTO,重点分析高相关专利、设计专利、说明书和销售文案。

  • 产品上市后,持续监控竞争对手新授权专利、continuation、诉讼动态和 ITC 动态。

  • 收到警告信或平台投诉后,立即由律师主导争议应对,重新评估侵权、不侵权、无效、设计规避、许可和诉讼策略。


这样的流程比产品已经大规模铺货后再临时处理要安全得多。FTO 做得越早,设计规避成本越低。等到模具已经完成、库存已经入仓、广告已经投放、美国客户已经签约,再发现专利障碍,成本通常会成倍上升。


二十一、结语:FTO 的本质是商业风险管理

FTO analysis 不是简单的专利检索,也不是律师为了增加成本而设计的形式程序。它的本质是商业风险管理。


对美国市场而言,FTO 至少要回答几个问题:产品是否可能落入他人的有效美国专利权利要求范围。哪些专利风险最高。风险来自产品结构、制造方法、使用方式、软件流程,还是销售文案。是否有强不侵权理由。是否有可行的无效抗辩。是否可以设计规避。是否需要许可。是否需要监控 continuation。是否存在 ITC、平台投诉、禁令或故意侵权风险。


真正有价值的 FTO,不是给企业一句“可以做”或“不可以做”,而是帮助企业理解风险来源、风险大小和可选路径。


对于准备进入美国市场的企业,尤其是高专利密度行业、跨境电商、制造商、医疗器械企业、消费电子企业和软件平台,FTO 应当尽早进入产品开发和市场准入流程。它不能保证绝对安全,但可以显著减少盲目上市、被动应诉和高成本补救的风险。


在美国市场,最危险的往往不是发现风险,而是在没有调查的情况下假设没有风险。


(郑重申明: 发布的信息仅供参考,不应视为有关任何主题的法律依据或建议。版权所有,转载需获得顿时律所许可。)

负责合伙人简介

邓勇 (Bill Deng) 律师   (bdeng@allbelief.com

管理合伙人,美国执业律师和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注册专利律师


邓律师专注于美国知识产权争议解决,重点处理专利、商标、版权、ITC 337调查以及跨境电商知识产权诉讼与抗辩。其执业资格覆盖美国知识产权争议中的多个关键机构和程序,包括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伊利诺伊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国际贸易法院、国际贸易委员会及美国专利商标局。兼具 USPTO 注册专利律师资格 、国际贸易委员会各联邦法院出庭资格,使其能够围绕专利确权、337调查和联邦诉讼为客户提供更完整、更具统筹性的法律支持。


对于中国企业、跨境卖家、品牌方和技术型公司而言,邓律师能够以中英文直接沟通,在复杂、高压、快节奏的美国知识产权争议中,帮助客户更高效地识别风险、制定策略并推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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