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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递解后申请I-212豁免详解

  • 作家相片: Joe D
    Joe D
  • 4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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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新:3天前


​​1.   I-212申请的基本介绍和适用人群


I-212简介: I-212全称为“递解或驱逐后重新申请入境许可”(Application forPermission to Reapply for Admission After Deportation or Removal),是一种用于请求美国政府同意在被递解/驱逐出境后再次申请入境的豁免申请。根据美国法律,如果某人曾被正式下达递解令或快速递解出境,则通常会触发一段时期的禁止入境期限(例如5年、10年、20年或永久,取决于案情)。在禁入期限未满之前,此人属依法不可入境的“不准入境外国人”,即使其后来获得签证,入境申请也会因之前的递解记录被自动拒绝。


适用人群: I-212表格适用于希望在法定禁入期限结束之前返回美国的人士,包括:曾被移民法庭下令驱逐、缺席递解、入境口岸遭快速递解、签证免签入境时被拒且递解出境,以及接受过自愿离境但仍被视同递解离境等情况。例如,一名旅客在入境时因签证逾期居留或其它移民违规而被当场快速递解出境、触发5年禁入,这类人士若希望在5年期满前合法返回美国,就需要提交I-212豁免申请。需要注意的是,I-212批准只是给予申请人在法律上重新申请签证或入境的许可,并不直接保证一定可以入境或取得签证。移民官员对I-212拥有自由裁量权,会综合考虑申请人的各种正反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豁免。


2.   针对212(a)(7)(A)(i)(II)快速递解拒入境者的I-212申请


背景: INA §212(a)(7)(A)(i)(II)条款规定,任何作为“移民”申请入境时若缺少符合规定签发的有效签证或其他入境文件,将被视为不准入美国。这通常发生在持非移民签证但被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认定旅行目的与签证类型不符的情况。例如,持旅游签证(B2)但被怀疑实际具有长期停留或移民意图者,经常被归入此条款处理。在实践中,CBP官员如果认定旅客未能排除其移民倾向(即无法克服“移民意图”推定),会将其当作意图移民但没有移民签证的人,从而依据212(a)(7)(A)(i)(I)或(II)拒绝入境。对于此类情形,CBP可能允许旅客自行撤回入境申请并立即返回原出发地,撤回者的签证通常会被当场注销,但不受到正式递解处罚。然而,如果情况严重或旅客不配合,CBP也可能直接签发快速递解令(Expedited Removal)。


快速递解的后果: 根据移民法第235(b)(1)条,当场实施的快速递解令会让当事人立即被遣返,并自动触发一项法定禁入美国5年的惩罚。针对旅行证件问题而实施的快速递解通常引用INA §212(a)(7)作为法律依据,同时取消当事人当前所持签证。也就是说,被归为“旅行目的与签证不符”(或文件不符合规定)的旅客如遭快速递解,将在离境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入境美国。这一5年禁令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不需另行裁定。第一次遭快速递解一般是5年,若在5年禁令期内再次非法入境被抓,禁令可延长至10年。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边境被发现有重大虚假陈述或欺诈行为(INA §212(a)(6)(C)(i)),则除5年禁入外还会面临永久不可入境的惩罚(见后文相关条款说明)。


I-212申请条件: 对于因212(a)(7)(A)(i)(II)而被快速递解的申请人(即因签证和入境目的不符而被拒绝入境并收到5年禁令者),I-212豁免是其在5年期限未满前重返美国的唯一合法途径。申请人无需等待满5年才可提出申请——法律上允许在禁入期内随时申请I-212豁免,以寻求提前解除禁令。I-212的审批是自由裁量性质,移民官会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例如申请人返回美国的原因、家庭或经济困难情况、以往遵纪守法记录、原先被拒的情节严重程度等,然后决定是否同意豁免。一般而言,申请人应具备充分的正面因素(如在美直系亲属需要照顾、返回美国有重要公益或商务目的、过往无不良记录等)以说服官员酌情批准豁免。


申请流程: I-212的提交流程根据申请人计划的签证/入境类型有所不同:

  • 移民签证申请人: 若申请人计划通过移民途径入境(例如婚姻移民、亲属移民、职业移民等),通常需要在美国境外的领事馆面谈后按指示提交I-212申请。领事官在面谈中若认定申请人因之前的递解记录属于212(a)(9)(A)不准入,会暂缓签发签证并提供I-212申请指引。申请人随后按指示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递交I-212表格及支持材料。USCIS审理通过后,会通知领事馆继续签证审批程序。有些情况下,为减少等待时间,申请人也可在获得移民签证邀请后、领事面谈之前预先提交I-212,以期同步处理。然而是否接受预先提交取决于各案安排,通常申请人应遵循领事馆或USCIS的具体指引。

  • 非移民签证申请人: 若计划以非移民身份(如旅游、留学、工作等)入境,处理方式有所不同。大多数需要签证的申请人无需直接向USCIS提交I-212表,而是在签证申请时向领事官说明情况。领事官会将申请人因212(a)(9)(A)不准入所需的豁免请求转报给美国国土安全部寻求核准,一般是通过212(d)(3)非移民豁免的方式处理(由国土安全部下属的审查办公室裁定)。换言之,大部分申请非移民签证的递解记录持有者,并不直接提交I-212给USCIS,而是在签证申请流程中由领馆协助提出豁免申请。如果豁免获批,领事官即可签发签证。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无需签证的免签入境人士(如加拿大公民)来说,则必须主动向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提交I-212申请(或I-192表,用于申请非移民豁免)。例如,一位因快速递解而被禁入的加拿大人可直接向CBP递交I-212和相关豁免申请,经批准后在边境出示该许可入境。


注意事项: 申请I-212时应提供充分的支持性材料,证明自身值得获得豁免许可。例如:详述再次入境的真实目的及重要性、美国亲属(配偶、子女、父母)的情况及可能遭受的困难、个人在原居国的稳定因素(以显示不会滞留美国)、以往遵纪守法的记录、以及对上次入境受阻事件的反省与说明等。此外,申请时距离上次递解发生的时间也是考量因素之一。一般来说,距离递解事件时间越久且期间表现良好,获批机率越高。若递解发生未久就匆忙申请,除非有迫切的人道或重大利益理由,否则移民官可能认为时机不成熟。最后需要强调,如果5年禁令期已届满,当事人不再受212(a)(9)(A)限制,通常无须申请I-212即可重新申请入境。也就是说,I-212的主要作用在于让申请人无需等待法定期限届满就提前获得重新申请入境的机会


3.   其他相关拒签条款与I-212豁免的适用


美国移民法律中,除了INA §212(a)(7)(A)(i)(II)外,还有若干不准入境的条款可能与I-212申请相关联。下面对题中提及的其他条款逐一说明其含义以及I-212是否适用于其豁免:


  • INA §212(a)(6)(C)(i) – 欺诈或蓄意重大虚假陈述:此条款规定任何申请签证或入境时通过欺骗或重大虚假陈述获取移民利益的外国人将被永久禁止入境(终身禁令)。例如伪造材料、谎报关键信息获取签证等都属此列。I-212并不能豁免欺诈/虚假陈述导致的禁入。若申请人有此不良记录并希望以移民签证方式入境,必须申请I-601移民豁免来解除212(a)(6)(C)(i)终身禁令,且需有合格的近亲属并证明若不准其入境,该近亲将遭受极端困难(法律要求的“极端困难”标准)才能获得批准。同时仍需提交I-212以豁免其先前递解记录(两者缺一不可)。对于非移民签证,则需通过212(d)(3)的综合豁免程序一并请求豁免欺诈禁令和递解禁令。总之,欺诈禁令是非常严重的不准入原因,即使I-212获批,若未同时解决212(a)(6)(C)(i)问题,申请人仍无法入境。


  • INA §212(a)(6)(C)(ii) – 虚假宣称美国公民身份:此条款指曾谎称自己是美国公民以获取移民、就业或其他利益者,将被永久禁止入境且几乎没有任何豁免机会。不同于一般欺诈,假称公民身份在法律上没有常规豁免可申请(不适用I-601豁免)。仅在极其有限的情况下(例如当事人父母皆为公民、本人成长过程中真实误信自己是公民,或VAWA暴力受害者在被迫情况下的虚假声称等)才有可能不适用该禁令,但这些情形非常少见。对于此条款所致的禁入,I-212无能为力——即使有过递解经历,I-212只能处理递解所触发的禁令,而无法消除虚假宣称公民身份带来的永久禁令。换言之,曾犯此项的人通常无法通过任何途径进入美国。


  • INA §212(a)(7)(A)(i)(I) – 文件不充分(移民类):该款与(II)同属212(a)(7)(A)(i)项之下,针对意图作为移民入境时缺少有效移民签证或其他必要文件的情况。实际上,当一名旅客持非移民签证入境但被认为有移民意图时,CBP常以此条款拒绝其入境(视同其为“移民”却没有移民签证)。许多B1/B2持有人在口岸被拒即是援引此条。如果CBP允许其撤回申请离境,则不产生递解记录;但若执行了快速递解令,则5年禁入通常也是依据212(a)(7)(A)(i)(I)来签发。应对措施:对于没有被正式递解、仅撤回离境的,当事人并未触发212(a)(9)(A)禁令,日后仍可尝试重新入境(可能需要新签证)。若已被快速递解,则情形与(II)款相同:需要I-212豁免提前解除5年禁令。一旦5年期满且没有其他不准入原因,申请人可正常再次申请签证或入境,无须豁免。


  • INA §212(a)(7)(B)(i)(I) – 无有效护照:该款属于非移民类别的证件要求,规定非移民在申请入境时如没有有效期限足够的护照(通常需有效期至少超出预定停留期6个月)即属不准入境。实践中,此问题多在签证申请或登机前被发现并纠正,鲜少演变为入境时的正式拒绝。如果旅客因无效护照被拒绝入境,一般会允许其自行离境更换护照后再来,通常不会进行快速递解处罚。然而,万一出现极端情况(例如使用他人护照或故意持过期护照闯关),CBP也可能视情节而进行快速递解。这种情况下,I-212的作用仅在于豁免由递解产生的禁令,而护照本身的问题并不再成为日后的障碍(换新护照即可)。简而言之,护照问题本身没有永久禁令,解决方法是获取符合要求的护照;若因此遭到递解,则适用I-212提前解除入境时间限制。


  • INA §212(a)(7)(B)(i)(II) – 无有效非移民签证或证件:该款指申请非移民入境时缺少有效的非移民签证或边境通行卡等必要文件的情况。例如,需要签证的外国人试图不持签证入境、或持过期/作废签证入境,都会被视为不准入境。通常这类旅客在出发地登机时就会被航空公司拒载或在边境被直接原机遣返,而且很可能被当场执行快速递解(尤其是明知故犯的情况下)。一旦执行递解,同样触发5年禁入。如无递解仅被拒绝入境,则日后申请签证时可能会被询问原因但不受时间禁令限制。I-212在这类情况下的作用类似:如果因为无签证而被快速递解,需要通过I-212获得重新申请入境的许可;如果只是一般拒绝入境(未被记录为递解),那么当事人只需合法获取相应签证即可再次尝试入境。


总结而言,对于上述文件类不准入条款(212(a)(7)系列),I-212主要解决的是因递解导致的时限性禁入问题。文件本身的不足(无论是签证类型不符、无签证或无有效护照)通常并非永久性的污点,当事人完全可以在日后备齐正确的文件再申请入境。但是,递解记录所引发的X年禁令必须通过I-212豁免(或等待期限届满)才能消除。而对于欺诈类条款(212(a)(6)(C)系列),I-212无法单独解决实质问题,需结合其他豁免或满足法定例外条件才能最终克服入境障碍。


4.  I-212与I-601/I-601A等其他豁免的关系与区别


美国移民法下有多种豁免申请表格,不同表格针对不同的“不准入境”原因。I-212与I-601/I-601A是经常让申请人混淆的两类豁免。下面对此进行比较说明:


  • I-212 vs. I-601: I-212专门用于解决因先前被递解/驱逐而导致的禁入问题。具体而言,它针对INA §212(a)(9)(A)(递解或遣返后的时限禁入)以及212(a)(9)(C)(非法入境再入境的永久禁入,又称“永久棒”)这两类 inadmissibility 提供豁免途径。I-601则不同,它是“豁免不准入原因申请”(Application for Waiver of Grounds of Inadmissibility),用于豁免除递解禁令之外的各种其他不准入境原因。例如212(a)(6)(C)(i)欺诈、212(a)(9)(B)非法滞留3年/10年禁入、某些犯罪记录、公共负担、健康原因等,都可能通过I-601来申请豁免。简单来说,I-212解决“曾被递解”这一项问题,而I-601解决“其他不良纪录”问题。很多情况下,申请人可能需要同时提交I-212和I-601才能完全扫清移民障碍。例如,一位申请移民签证的外国人曾有过快速递解记录(触发5年禁令)且曾在美非法居留超过1年(触发10年禁令),那么他需要I-212来豁免递解5年禁令,I-601来豁免非法居留10年禁令,只有两者都获批,签证才可能签发。


  • I-601 vs. I-601A: I-601A是I-601的一种特殊简化版,称为“Provisional Unlawful Presence Waiver”(临时非法存在豁免)申请。它仅限在美境内申请,专门用于豁免因累计非法居留导致的3年或10年禁入(INA §212(a)(9)(B))。I-601A通常由有美籍/永久居民直系亲属的申请人在境内递交,目的是在离境领事面签前提前确定非法居留豁免,降低出境后签证被拒的风险。需要注意,I-601A不适用于豁免递解记录导致的禁令,也不能豁免欺诈、犯罪等其他原因的不准入。如果申请人有递解在身,I-601A资格上会受到限制:根据规定,若申请人当前有未执行或尚未撤销的递解令,是无法申请I-601A的,必须先通过法律途径消除递解令(例如动议重新开启案子并撤销递解令,或出境后提交I-212获准)才能考虑I-601A。此外,I-601A只能处理212(a)(9)(B)条款的问题,对于212(a)(9)(A)递解禁令等一概无效。因此,若申请人曾被递解且希望利用I-601A豁免非法居留,那么在申请I-601A之前/同步,必须解决递解禁令(例如先取得I-212批准或撤销递解),否则即使I-601A批准,递解禁令仍会使签证被拒绝。


  • I-212 vs. I-192(非移民豁免): I-192表格是“申请提前准许进入”(Advance Permission to Enter as a Nonimmigrant)的豁免,用于非移民签证或入境的豁免申请。通常由免签证的外国人(如加拿大人)或特殊签证类别申请人提交,以豁免其各类不准入原因,允许以非移民身份临时访美。I-192与I-212在功能上有所重叠但针对人群不同:对于212(a)(9)(A)递解禁令,大多数需要签证的申请人通过领馆流程即可处理,无需单独提交I-192;但对于加拿大等免签访客,他们没有签证流程可利用,必须通过I-192/I-212直接向CBP申请豁免。另外,对于触发212(a)(9)(C)永久禁令但想以非移民身份短期访美者,法律允许其在境外逗留满10年后,用I-192申请一次性临时豁免进入美国(该豁免仅作用于当次非移民入境,不清除未来移民申请时的永久禁令)。概括而言,I-212主要面向希望移民或长期身份的申请人(也包括需签证的非移民),I-192则面向无需签证或特定类别的非移民豁免。两者可以视作根据申请人身份而不同的渠道,目标都是向国土安全部获取一份“准许再次申请入境”的许可文件。


5.   提交申请的最佳时机与策略


是否需要等待5年? 很多人关心在遭快速递解后是否必须等满5年才能申请重新入境。实际上,法律并未要求等待期:5年禁入只是规定了未经许可不得入境的时长,但允许申请人通过I-212来提前终止这段禁令。也就是说,如果有正当理由,哪怕递解发生后不久,也可以尝试申请I-212豁免来恢复入境资格。然而,从策略上考虑,申请的时机选择十分重要。一般建议除非有充分理由,最好避免在递解后过早提出申请。原因在于,递解刚发生时,负面因素(如对移民法律的轻视)仍很鲜明,移民官可能认为申请人尚未“接受教训”。随着时间推移,申请人如果能在母国保持良好记录、履行责任、积累积极因素,再申请豁免会更有说服力。举例来说,一位申请人在被递解2年后就提出I-212,而彼时其返回美国仅出于一般旅游目的、在美国也无亲属依靠,成功的可能性会比较低——因为官员会认为等待几年直至禁令期满再来访并无大碍。相反,如果申请人被递解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例如与美国公民结婚、生育了孩子需要在美团聚,或美国公司提供了不可替代的岗位机会,那么即使未满5年也可以据此提早申请豁免。这类因家庭团聚或关键利益驱动的提早申请往往更能获得同情和支持。


申请顺序与准备: 对于计划通过非移民签证短期赴美的递解者,一般建议先进行签证申请,如领事官认为可以考虑豁免,会提供下一步指引。贸然直接向USCIS邮寄I-212(在没有移民申请或特殊情况的情况下)可能会因为缺乏具体入境计划而无果。签证申请被拒后由领馆协助转办豁免,效率和成功率会更高。对于移民签证申请者,由于最终目的是长期居留,建议在移民申请批准后、领事程序阶段及时启动I-212准备。可在面谈前咨询专业律师或领馆,确定是面谈后提交还是可提前邮寄。有些类别(例如多年前的多样化抽签中签者、庇护难民家庭团聚等)对时间敏感,申请人应尽早准备所需材料,一旦领馆要求就能立即递交。实际案例表明,I-212审批可能耗时数月,应预留充足时间;如有签证截止日期压力(例如多样化彩票在财年结束失效),可在申请时请求加急并解释紧迫性。


是否需要I-192? 前文已述,I-192主要适用于免签访客或特定签证类别。在实践中,如果申请人来自需要签证的国家并打算申请非移民签证,那么通常不需要自行提交I-192——领事馆会在推荐212(d)(3)豁免时内部处理有关程序。但如果申请人是加拿大、公民等免签身份想要在禁令期内入境,则需要向CBP提交I-212/I-192。例如,加拿大公民A先生因快速递解被禁入5年,但两年后因商务急需入美,他无法申请签证,只能直接向美国CBP提交I-212和I-192联合申请豁免。经审核考量A先生的生意和过往记录,CBP有权批准其在禁令期内以访客身份入境。所以,需不需要I-192取决于申请人身份和入境途径:一般签证申请人无需另行提交;免签入境申请人则需要通过I-192渠道。


是否需先获得签证批准再提交I-212? 并非如此。I-212本身就是让有禁令在身的人取得再次申请签证或入境资格的工具。对于移民签证而言,通常是在签证正式批准之前就要先拿到I-212许可。领事官不会在未解决禁令时签发签证。而对于非移民签证,I-212/豁免的申请与签证申请几乎是并行处理:先提交签证申请→领事发现有禁令→代表申请人提交豁免请求→豁免批准后签证才能最终批准。因此,I-212是签证/入境申请流程中的一环,而不是签证批准后的事后步骤。申请人应有心理准备,整个过程需要多个部门审核,花费时间较长。同时在等待期间要保持良好状态,避免新的不良记录。


6.  I-212申请的成功因素


成功率与因素: I-212属于酌情批准的申请,没有统一的量化通过率,每个案子的结果取决于其具体情况和官员裁量。尽管如此,过往案例和政策指引表明,一些有利因素能够显著提高I-212获批概率:

  • 紧密的美国家庭联系: 申请人在美有直系亲属(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的配偶、父母、子女等),且家人团聚需求迫切。这往往被视为强有力的正面因素。例如,申请人的配偶患有严重疾病需要照料,或子女在美需要父母陪伴。

  • 人道主义或异常困难因素: 如果拒绝申请将导致申请人本人或其家庭遭受异常的艰难困苦(hardship),官员更倾向予以豁免。需注意I-212并不要求像I-601那样必须证明“极端困难”,但任何实质困难情况都有助于豁免考虑。例如,申请人是家中主要经济支柱,他无法入美工作将令美方家庭陷入困境等。

  • 良好的品行记录: 申请人若能证明自己一贯守法、品行良好,无刑事犯罪或移民法规方面的多次违规,这将大大有利。特别是在递解后,申请人应无再犯行为,并可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社区服务参与等资料。

  • 悔过和改进: 若上次被拒入境是因某些可纠正的过失(如误解政策、材料准备不充分等),申请人在陈述中表现出诚恳悔过和对法律的尊重,表明已采取措施避免问题重演,这会让移民官感到安心。比如说明已详细学习相关签证规定,今后严格遵守。

  • 重大的美国利益: 有些申请人的进入可能符合美国的利益,如他具备特殊技能、受雇于美国公司承担关键项目、或学术领域有突出贡献等。如果能证明申请人的入境对美国社会、经济、文化有积极作用,往往是一个强有力的支持点。

  • 充分的担保与支持: 申请人若有可信的财政担保人(如在美配偶承诺经济支持)或机构支持(公司提供保证信等),能降低其滞留不归或违法的风险,这也属于正面考虑因素。此外,移民律师准备的法律意见书、相关佐证文件齐全详实,也能给审核官留下专业可靠的印象。


同时,还应了解一些不利因素可能削弱申请:如申请人缺乏任何家庭或经济纽带需要非得入美、过往移民法违规记录严重(多次非法入境、递解后又试图闯关等)、有刑事犯罪史或不良道德品行记录、在禁入期内曾无视禁令偷偷入境等。这些都会让移民官倾向于认为申请人不值得破例批准。如果存在不利因素,申请中必须有更强的正面因素来平衡,才有可能通过。


总的来说,I-212申请是否成功取决于申请人能够提供多强的正当理由来“打动”移民官。官方没有硬性指标,但良好的家庭和社会因素、充分的材料和真诚的悔过态度是提高胜算的关键。建议申请人务必据实详尽准备申请,寻求有经验的移民律师协助,以确保所有有利因素都得到充分展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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