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的知识产权诉讼中,如果原告与被告签署了和解协议并撤诉,原告事后反悔并重新起诉,被告能否请求原审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执行该和解协议?以下是相关法律机制的分析:
联邦法院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和解协议执行权通常受到有限管辖权原则的约束。然而,多个因素可能影响法院是否在原诉讼被驳回后仍保留对和解协议的管辖权。以下从法律框架、案例分析和补充管辖权角度扩展阐述相关内容。
1. 联邦法院的有限管辖权原则
(1) 一般规则
根据 Lopez Morales v. Hosp. Hermanos Melendez, Inc. 案例,联邦法院作为有限管辖权法院,通常没有权限在原诉讼被完全驳回后执行和解协议。法院管辖权的来源通常包括:
联邦问题管辖权(Federal Question Jurisdiction):仅适用于专利、商标或版权案件等明确的联邦法律争议。
附属管辖权(Ancillary Jurisdiction):当需要执行或管理与原诉讼直接相关的裁决时,法院可行使附属管辖权。
(2) 例外情形
如果法院的驳回令中明确保留管辖权,或将和解协议的条款纳入裁决,则法院通常能够保留执行协议的权力(Gaines v. Amann)。这一点适用于许多涉及和解协议的知识产权案件。
2. 案例分析:影响法院管辖权的具体因素
(1) 案件被驳回前的动议
在案件被驳回前提交执行和解协议的动议可以使法院保持管辖权。例如:
Serta Simmons Bedding, LLC v. Casper Sleep Inc. 案例中,如果动议已提交且程序尚未终结,法院具有执行和解协议的权力。
实务意义:对于当事人,尽可能在案件被正式驳回之前,要求法院通过保留管辖权条款或提交动议确保和解协议的执行。
(2) 驳回令的内容
如果驳回令明确:
合并和解协议条款:和解协议的条款成为法院命令的一部分,则法院可以根据其命令行使管辖权。
保留管辖权:法院驳回案件的同时,明确声明保留执行和解协议的权力(Kokkonen v. Guardian Life Insurance Co.)。
(3) 当事人协议的影响
如果和解协议包含双方一致同意由原审法院处理未来争议的条款(如排他性管辖权条款),法院可能继续拥有执行和解协议的权力,尤其是在原诉讼未被永久驳回的情况下(Apotex Inc. v. Alcon Research, Ltd.)。
(4) 共享共同事实核心
当和解协议与当前知识产权侵权主张共享共同事实核心时,法院可能行使补充管辖权,即使原案件已驳回。例如:
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如果新争议涉及与和解协议相同的专利权、同一产品的技术特性或类似的法律依据,法院可能认定这些事实为一个争议的延续。
3. 补充管辖权与附属管辖权的扩展
(1) 附属管辖权的运用
法院行使附属管辖权的主要目的是维护司法权威和程序完整性。以下情形可能触发附属管辖权:
执行既定命令:例如,和解协议被纳入法院命令或是裁决的一部分。
解决衍生争议:例如,和解协议的履行条件直接关系到原诉讼判决的实施。
2) 补充管辖权
补充管辖权适用于当新的争议与原案件具有事实或法律上的密切关联时:
共同事实核心:当和解协议与后续争议中涉及的知识产权核心问题一致时,法院可能会将其视为原案件的延续,进而行使管辖权。
程序优化:通过补充管辖权,法院避免当事人在不同法庭重复诉讼,节约司法资源。
4. 申请保留管辖权的策略建议
(1) 驳回令中的保留条款
双方律师应确保法院的驳回令包含对和解协议条款的明确合并或保留执行管辖权的声明。
(2) 和解协议中的专属管辖条款
在协议中加入条款,明确规定原审法院对未来涉及协议的任何争议具有排他性管辖权。
(3) 提交附带动议
在案件被驳回前,提交动议要求法院保留管辖权,并在必要时通过附属管辖权执行和解协议。
5. 扩展案例分析
Kokkonen v. Guardian Life Insurance Co. (1994)
核心问题:原告希望法院执行和解协议,但驳回令未包含和解协议条款,且未保留执行权。
裁决结果:最高法院裁定联邦法院无权执行协议,强调驳回令内容的重要性。
Serta Simmons Bedding, LLC v. Casper Sleep Inc. (2020)
核心问题:和解协议条款的执行动议在案件被驳回前提交。
裁决结果:法院认定对和解协议有执行权,因为动议是在诉讼程序未完全终结前提出。
6. 结论
联邦法院是否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驳回后保留执行和解协议的管辖权,取决于:
是否在驳回前提交执行动议;
驳回令是否合并了和解协议条款或明确保留管辖权;
和解协议是否包含专属管辖条款;
新争议是否与和解协议共享共同事实核心。
为了确保和解协议的可执行性,当事人在达成协议时,应明确要求法院保留执行权,并妥善起草协议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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