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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PTO无效专利的多方复审程序(Inter Partes Review, IPR)详解

  • BDeng
  • 7月31日
  • 讀畢需時 22 分鐘

已更新:8月2日

在美国专利制度中,多方复审程序(Inter Partes Review, IPR)已成为挑战授予专利有效性的重要法律工具,尤其是在技术争议频繁、侵权诉讼激增的背景下。该程序由美国专利审判与上诉委员会(PTAB)主导,允许第三方基于现有技术文献,对专利的新颖性或非显而易见性提出异议。本文系统梳理了IPR程序的申请流程、审理周期、双方主要策略及听证安排,旨在为专利申请人和挑战人提供全面的程序性与实务性指引。


IPR程序流程与审理周期

美国专利审判与上诉委员会(PTAB)下的 多方复审程序(Inter Partes Review, IPR) 是一种由第三方请求对现有授予专利进行专利性复审的法律程序。IPR仅允许基于新颖性或非显而易见性的理由(即美国专利法第102条或103条)提出,并且只能使用专利或印刷出版物作为现有技术证据。一般情况下,针对先发明制先申请制的任何专利都可以提起IPR程序,但对于先申请制专利有特定时间窗口要求:必须在专利授权后9个月之后或任何Post-Grant Review(PGR)程序结束后才能提出IPR。此外,如果专利权人已经对第三方提起侵权诉讼,则该被告(或其真实利益相关方)必须在送达诉状后1年内提交IPR请愿,否则将丧失提起IPR的资格(所谓“一年法定时限”,35 U.S.C. §315(b))。


一旦申请人向PTAB提交IPR请愿书并缴纳相关官费,PTAB首先审查请愿书的形式和实质要件是否完备,并将在受理后尽快通知专利权人进入“请愿阶段”。下表总结了IPR从申请到裁决各主要阶段的流程和时间节点:


阶段一:提交IPR请愿书

  • 法定/常规时间要求:自专利授权起满足提起条件后;若有侵权诉讼则需在送达后1年内。

  • 主要内容:申请人为非专利权人的第三方。请愿书需列明所挑战的专利号、每项被挑战的权利要求,以及针对每项权利要求的具体无效理由。理由仅限于35 U.S.C. §102(缺乏新颖性)或§103(非显而易见),且证据限于现有技术文献(专利或印刷出版物)。请愿书必须逐一指明现有技术文献中揭示每个权利要求要素的具体位置,并阐明各要素如何被现有技术覆盖或组合得到。同时需附上支持证据(例如现有技术文献全文、专家声明等)及其关联性说明。申请人还需在请愿书中提供必要的强制性通知信息(如真实利益相关方、相关诉讼等)并支付规定的官费。请愿书和所有证据副本必须送达专利权人(邮寄至专利登记的通讯地址,或经双方同意可电子送达)。


阶段二:专利权人初步答复

  • 法定/常规时间要求:自PTAB受理通知日起3个月内(可放弃)

  • 主要内容:专利权人可选择提交初步答复(Preliminary Response),陈述为何不应当启动IPR审查的理由。初步答复限于针对请愿书中提出的立案依据进行辩驳,例如质疑现有技术证据的公开性、相关性或法定时限问题等。答复可以附上支持证据(包括专家宣誓声明等)来反驳申请人的主张,但不得对专利权利要求本身作出修改。专利权人也可以明示放弃提交初步答复以加快程序,此情况下PTAB将直接进入立案审查决定。值得注意的是,专利权人可在此阶段通过提交**放弃部分权利要求的声明(法定放弃,disclaimer)**来取消特定权利要求;对被放弃的权利要求,PTAB不会在IPR中进行审查,从而可能缩小案件范围。


阶段三:PTAB立案决定

  • 法定/常规时间要求:初步答复提交后或答复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

  • 主要内容:PTAB由三位行政专利法官组成合议庭,对请愿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institute)进入审查阶段。根据法律要求,只有当申请人证明“对于至少一项被挑战权利要求,有合理的可能性(reasonable likelihood)胜诉”时,才会立案进入下一步审理。这一立案门槛较高,旨在筛除无依据的挑战。如果PTAB决定不予立案,IPR程序即终止,申请人不能就相同理由再次提起(除非有重大变化)。如果决定立案,PTAB会针对每一项进入审查的权利要求和无效理由出具立案决定书,并附发**调度令(Scheduling Order)**确定后续各阶段的时间表。根据法律,立案决定通常在请愿提交后约6个月内作出(初步阶段3个月 + 决定阶段3个月),未超过法定上限。


阶段四:审查阶段:陈述和举证

  • 法定/常规时间要求:立案后约3个月 – 9个月期间(根据调度令)

  • 主要内容:专利权人答辩:立案后,专利权人在调度令规定的期限内(通常约在立案后3个月左右)提交答辩书(Patent Owner Response),就实质问题全面回应申请人的无效主张。答辩中可针对每项权利要求,提出现有技术并未涵盖所有特征、组合动机不足等反驳理由,附上本方证据和专家声明支持论点。专利权人在此阶段还可选择提出修改权利要求的动议(Motion to Amend),请求用一组更窄的新权利要求替换原有权利要求以维护专利。若提出修改动议,专利权人需在动议中证明新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可专利性且未引入新内容;PTAB会就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进行审查,并允许申请人答辩该动议。

    申请人答复:在专利权人答辩(以及可能的修改动议)之后,申请人在调度令规定期限内(通常约3个月)提交回复(Petitioner Reply),回应专利权人答辩的论点并反驳其证据。同样,申请人可提交专家证言支持其回复观点。针对专利权人的修改请求,申请人也将在此阶段提交反对意见(Opposition to Motion to Amend)指出拟议的新权利要求为何仍然无效或不符合法律要求。

    专利权人再答:随后,专利权人有机会针对申请人回复中的新论点提交简短的再答辩(Sur-reply)(以及对修改动议反对意见的回复)。再答辩通常在1个月内提交,旨在回答申请人回复中的要点,避免出现申请人单方最后陈述的情形。


阶段五:审查阶段:证据与动议

  • 法定/常规时间要求:贯穿审查阶段

  • 主要内容:在书面往复过程中,双方可进行有限的证据开示和取证。例如,一方提交专家声明后,对方有权对该专家进行交叉询问(通过宣誓录取证词)。双方也可就证据问题提出中间动议,包括:

    • 请求附加发现(Additional Discovery)(须经PTAB准许且需证明符合“利益之正当性”标准);

    • 对对方证据的排除动议(Motion to Exclude)。

    这些动议通常依照调度令在证据提交后的一定期限内提出,并在最终口头审理前由合议庭处理决定。与此同时,双方还可以协商和解并共同向PTAB提出终止程序的请求;若在最终裁决前达成和解并经PTAB同意,IPR可提前结束。


阶段六:口头听证

  • 法定/常规时间要求:立案后约9-10个月举行;需一方请求

  • 主要内容:听证会并非强制程序,而是需任一当事方在调度令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请求并缴纳相应费用后才会举行。听证通常安排在立案后约9个月左右,如双方均未请求,则由书面纪录决定案件。听证请求应列明希望讨论的争议要点,并建议所需陈述时间。PTAB会据此发出听证通知,告知确切日期、形式和分配时间等。听证一般在PTAB总部(弗吉尼亚州亚历山德里亚)举行,也可根据法官和当事人地点选择在PTAB区域办事处(如达拉斯、丹佛、硅谷等)举行;近年来亦常采用视频会议方式进行远程听证。听证会上由申请人和专利权人分别陈述口头论据,回答合议庭法官提问。通常申请人先陈述并可保留一部分时间用于反驳,随后专利权人陈述答辩,最后由申请人用剩余时间反驳总结。每一方的总陈述时间通常在30分钟至1小时左右(视案件复杂程度由合议庭酌定)。值得注意的是,听证阶段一般不安排证人出庭作证,所有证人证言均通过书面宣誓声明和之前的书面交叉询问完成。只有在极其例外的情况下(例如某证人可信度对案件结果至关重要),合议庭才可能允许该证人在听证会上现场作证,且需事先获得特别授权。听证结束后案件即进入最终裁决准备。


阶段七:最终书面裁决

  • 法定/常规时间要求:立案后12个月内(可延长至18个月)

  • 主要内容:合议庭在听证结束后的法定时间内作出最终书面决定(Final Written Decision)。根据法律要求,除非有正当原因获准延长最多6个月,PTAB必须在立案后12个月内颁布最终裁决。最终书面决定逐项裁定各被挑战权利要求是否被证明无效(不专利),并处理相关动议(如证据排除请求、修改动议结果等)。如果申请人未能在举证责任要求的“优势证据”标准下证明某权利要求不具专利性,则该权利要求在该IPR中被维持有效;相反,如证据优势支持无效,则该权利要求会在决定中被宣告不专利(专利被部分或全部撤销)。根据统计,在相当大比例的IPR案件中,最终裁决结果是部分或全部权利要求被取消:例如截至2016年已有1214件IPR审结并进入最终裁决,其中约85%的案件至少有一项权利要求被取消。由此可见IPR程序对专利权稳定性的影响重大。最终裁决发送各方后,任一不服方可以在30天内请求PTAB复审该决定,或在规定期限(通常63天)内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寻求司法复核。


(注:上述时间为法律规定的上限或典型安排,实际每案可能因情况有所调整。例如2025年起PTAB引入了新的工作负荷管理措施,可能影响部分案件的进度安排。)


IPR申请人(挑战方)的常用主张策略

作为IPR程序的申请人,即专利有效性的挑战方,其核心目标是在有限范围内(仅102/103条、仅文献证据)说服PTAB相关权利要求不具专利性。申请人在请愿书及后续陈述中通常采取以下策略:

  • 法律依据与挑战范围:严格依据法律规定,IPR的无效挑战只能主张缺乏新颖性(35 U.S.C. §102)或显而易见性(35 U.S.C. §103)uspto.gov。这意味着挑战范围限定在现有技术文献,与专利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对比。申请人通常会选择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较广或明显易于被现有技术覆盖的权利要求作为攻击重点,以满足立案门槛“对于至少一项权利要求有合理胜算”

  • 现有技术检索与证据运用:申请人精心挑选强有力的现有技术证据来支撑其无效理由,包括公开日期早于专利的美国或外国专利、专利申请公开文本、期刊论文、书籍等印刷出版物uspto.gov。每项证据都以独立证据(Exhibit)形式提交,并在请愿书中详尽引用具体页段来比对权利要求要素。此外,大部分申请人会提交技术专家的宣誓声明作为辅助证据,解释本领域技术内容、专业术语定义以及现有技术如何使涉案专利的发明变得显而易见,从而加强请愿的说服力。所有证据都需符合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的适用要求(如公众可获取的出版物等),申请人也会预先考虑证据的可信度和可接受性,以防止其在审理中被排除。

  • 新颖性攻击策略:如果找到了一篇单一的现有技术文献几乎逐字逐句包含了被挑战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申请人会直接主张缺乏新颖性(anticipation)。在此策略下,请愿书按照权利要求的要素逐一列举证据文献中的对应内容,证明每个要素均被单一现有技术公开,从而满足§102无效的严格标准。新颖性攻击要求证据高度吻合,一般适用在权利要求范围广且现有技术丰富的情况下。

  • 非显而易见性组合逻辑:对于多数情况,单一文献可能无法完全覆盖权利要求所有特征,申请人则采取显而易见性(obviousness)攻击,即组合多篇现有技术来论证权利要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显而易见组合。这通常涉及:选定一篇“主参考文献”提供发明的大部分要素,再辅以其他文献补足剩余特征,并主张各文献间存在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申请日具有的结合动机申请人会引用美国最高法院KSR v. Teleflex案例所列举的动机示例,如技术教导、市场压力、设计需要或常规试验等理由,解释为何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这些教示结合以得到专利权人的发明。为了说服PTAB,申请人通常强调组合后的效果可预见只是将已有技术要素按常规逻辑相加不存在技术上的不相容或教导离去(teaching away)现象。对于显而易见性的主张,专家证言尤为关键,用以证明在申请日的技术水平下,此组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如果专利权人在诉讼或专利申请过程中曾承认某些现有技术或技术问题,申请人也可能利用这些“申请人承认的现有技术(AAPA)”作为论据的一部分(尽管AAPA本身不是独立文献,但可结合真正的公开文献一起用于说明显而易见性)。

  • 多重理由与冗余规避:由于IPR一旦立案将对每项授权理由作出裁决,申请人倾向于对每项被挑战的权利要求提出多个备用无效理由(如不同的文献组合)以提高成功机率。然而,PTAB在审查阶段可能依据冗余原则,不采纳明显重复或不必要的多余理由。因此申请人会精心选择互补而非重复的理由,例如一种主张基于参考文献A+ B的组合,另一种基于A + C,使各方案侧重不同的权利要求要素。这样无论PTAB选择其中哪一种立案,申请人都保有至少一个强力攻击路径。同时申请人在请愿书中通常按优势排列各无效理由,突出最有力的主张以争取立案。

  • 权利要求解释立场:申请人在无效挑战中也非常注重权利要求的解释(claim construction)问题。自2018年起PTAB在IPR中采用与联邦法院一致的Phillips标准解释权利要求(不再使用先前的最宽合理解释标准),即结合专利说明书和附图按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理解给予权利要求术语其普通和惯常意义uspto.gov。申请人往往会在请愿书中提出有利于其无效主张的解释方案,尽可能扩大权利要求术语的涵义以涵盖更多现有技术。例如,如果某术语在说明书中没有特别限定,申请人会主张其应给予广泛的普通意义,从而降低现有技术命中该要素的门槛。对于任何涉及功能式限定(means-plus-function)的权利要求,申请人也会根据专利说明书指出相应的具体实施结构,以防专利权人利用该特征的狭义解释来规避现有技术比对。合理的权利要求解释不仅影响无效比对的力度,也关系到PTAB是否愿意立案,因此是申请人策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 程序策略:在程序层面,申请人可能利用一些策略提高成功机会。例如,选择最佳时机提交:通常会在收到侵权起诉后尽快准备IPR,在一年的期限内尽早递交,以便PTAB决策在相关诉讼的审理之前完成,从而争取在诉讼中请求法院据此中止案件(stay)。又如,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很多,申请人可能拆分提交多件IPR请愿以绕过单份请愿书的篇幅/字数限制,确保每件请愿都聚焦部分权利要求并详细论证。不过,2020年以来PTAB更加严格地审查对同一专利的重复请愿,申请人需要在后续请愿中解释为何未在第一次即提出所有理由,否则可能因滥用程序而被拒绝立案。


2025年3月24日,首席行政法官 Scott Boalick 发布新的指导备忘录,明确原则如下:

o   全面恢复 Fintiv 因素分析框架,包括并行诉讼情况下的自由裁量立案风险(无论为地方法院或 ITC)。

o   Sotera stipulation(即申请人声明若 PTAB 立案将在其他诉讼中不再提出同样无效理由)不再具有决定性效力,虽然仍为重要因素之一;

o   “优考虑 Fintiv 因素的强度”明确指出,强劲的无效理由—即 Merits 有理由强但并非决定性因素

o   若 ITC 最终决定目标日期早于 PTAB 最终裁决法定期限,PTAB 更倾向于拒绝立案,反之则可能更倾向于接受该案件。


综上,IPR申请人的策略围绕精确选择现有技术充分论证显而易见性展开。在符合程序要求的前提下,申请人力求提供详实、有逻辑的证据链证明专利权利要求无效,以满足立案标准并最终说服PTAB作出有利裁决。


专利权人(被请求方)的应对和辩护策略

面对IPR无效挑战,专利权人作为被请求方通常会在程序早期和审查实质阶段采取多层次的防御策略,力图维护专利权的有效性。主要策略包括:

  • 程序性抗辩和立案阻止:在IPR进入实质审查前,专利权人最先着眼的是阻止PTAB立案。为此,专利权人会在初步答复中提出各种程序性抗辩理由,例如:① 时限抗辩:指出申请人违反了一年时限规定(例如申请人或其真实利益相关者在被起诉侵权超过一年后才提请IPR);② 先前程序抗辩:援引35 U.S.C. § 325(d)主张PTAB应拒绝对已经审查过的相同或相似 prior art 和论点再次立案,比如所引证的现有技术早在专利审查阶段或先前的PTAB案件中就被考虑过,从而避免重复浪费资源;③ 平行诉讼抗辩:如果涉案专利正处于联邦法院诉讼中,专利权人过去会引用Fintiv等因素主张PTAB应行使酌情权拒绝立案(如法院即将审理完毕等情形)。此外,专利权人还会审查申请人的请愿是否符合形式要件,例如真实利益方揭示是否完整,证据是否及时送达等,寻找任何程序瑕疵作为立案前驳回的理由。总之,在立案决定阶段,专利权人力图向PTAB强调申请人请求的不当之处,以说服合议庭行使自由裁量权拒绝立案或认定申请人未达成法定立案标准。

  • 无效理由反驳(初步答复阶段):除了程序问题,专利权人在初步答复中也会直接针对申请人的无效理由进行实质性反驳。由于初步答复阶段PTAB尚未决定立案,专利权人此时的目标是在不进入审查的情况下即驳倒申请人的主要论据。常用策略包括:逐一指出申请人引用的现有技术并未公开特定的权利要求要素(缺失要件),从而不满足新颖性或显而易见性的要求;或主张申请人的组合逻辑存在缺陷,例如组合的参考文献之间技术领域不同且无合理动机将其结合,甚至二者相互矛盾(存在教导离去);如果申请人声称某技术属于本领域常识,专利权人可能要求严格证明其属于常识,或者引用反例说明并非为普遍认知。需要注意的是,以往规则限制专利权人在初步答复中提交新的证人证言,但自2016年起USPTO修改规则允许专利权人附上新的专家声明等证据支持初步答复。因此实践中专利权人常会提交本方专家的简短声明,针对申请人专家的结论提出质疑,例如指出某现有技术在本领域实际上并不被视为有效教科书,或者某关键特征实现存在多个替代方案使得申请人声称的组合并非显而易见等等。通过这些努力,专利权人希望说服PTAB在立案决定时认定申请人依据不足,从而直接驳回IPR请求

  • 答辩阶段的实体抗辩:如果IPR进入正式审查阶段(PTAB立案),专利权人需在专利权人答辩(Patent Owner Response)中全面、逐项地回应申请人的无效主张。这是专利权人捍卫专利的关键陈述,策略上通常包括:①狭义解释权利要求:专利权人会主张权利要求的某些术语应作狭义解释,从而使申请人引用的现有技术不再落入权利要求范围。例如引用说明书或本领域术语用法,将关键特征限定在特定实施方式,使申请人证据不再匹配。虽PTAB采用Phillips标准解释权利要求,但专利权人可以通过论证专利文件中的教导,主张一种有利于保持专利有效性的解释。②逐条驳斥现有技术比对:针对申请人提出的每个无效理由,专利权人都会详尽分析其漏洞。例如证明某参考文献实际上不启示权利要求要求的组合,或者引用技术文献/专家意见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申请人文献组合,因为各文献解决的技术问题完全不同或结合会产生不可预期的缺陷。对于显而易见性挑战,专利权人特别强调次要考虑因素(Secondary Considerations)的证据,如本专利商业成功、行业长期未解决的技术难题、竞争者的模仿或专家学者的称赞等,来证明专利创新性。这些实证因素在法律上可作为驳斥显而易见性的证据,专利权人会在答辩中一并提出(需证明这些成功或认可源于专利创新点)。③专家证言反击:专利权人几乎都会聘请自己的技术专家提交宣誓证言,以反驳申请人专家的分析。专利权人专家可能指出申请人专家忽略了某些实际工程难题,或者对于将两个参考文献结合存在技术偏见等。通过专家对比,专利权人力图动摇PTAB对申请人证据的信心。值得一提的是,所有这些抗辩都将在口头听证前通过书面形式完成并记录在案,形成供PTAB审核的完整证据与论点

  • 权利要求修改(Motion to Amend):IPR程序提供专利权人在审查过程中一次机会尝试修改权利要求以克服现有技术挑战。专利权人可以在提交答辩的同时或根据调度令稍后提交修改权利要求动议,提议新增一组或多组替换权利要求,以取代被挑战的原权利要求。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必须狭于原权利要求、支持于原说明书且本身具备专利性。针对修改动议,申请人有权提交反对意见,PTAB也可能就修改请求举行口头讨论或发布初步指导意见(自2019年PTAB推出修改动议试点程序后,会对修改请求的可专利性给出初步反馈,以便专利权人有机会调整)。专利权人提出修改动议的策略考虑在于:若原始权利要求极可能被认定无效,通过修改引入附加技术特征(通常从说明书的实施例或从属权利要求中获取)以区别现有技术,有望保住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从统计上看,成功通过IPR修改权利要求的难度较高(早期几年通过率不到10%),但近期USPTO努力提高专利权人修改请求的成功率,例如允许专利权人在PTAB初步反馈后提交修正的替代动议等。因此,修改动议作为抗辩策略需谨慎使用——一方面它是专利权人争取“退而保其次”结果的手段,另一方面提出修改等于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原权利要求可能有缺陷,且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依然要接受申请人的无效攻击和PTAB审查。专利权人通常会根据案件胜算、专利价值权衡是否使用该策略。

  • 证据与程序动议:在审查过程中,专利权人灵活运用PTAB程序提供的各种动议机会来巩固自身地位。例如,在申请人提交新的证据或专家回复后,专利权人可以提出动议排除证据,以法律理由(如证据非公开出版物、未经认证的翻译、有听闻性质等)请求PTAB不予采纳该证据。再如,若申请人在回复中引入了请愿书中未明确的新论点,专利权人可提请合议庭限制或驳回此新论点(违反了程序规定的“不可超出请愿书范围”原则)。此外,专利权人有权对申请人的专家进行交叉询问并提交交叉询问记录的摘录,在后续陈述或听证时引用以削弱申请人证人的可信度。专利权人也可以根据需要申请附加发现,例如请求申请人提供某参考文献公开性方面的信息(证明其是否在申请日前已公开等)uspto.gov。不过,PTAB对附加发现的批准非常谨慎,专利权人必须证明所求证据对案件结果至关重要且不可通过别处获得。总的来说,专利权人充分利用一切程序工具来排除不利证据、加强自身证据,并确保程序公正。

  • 和解与终止程序:在IPR过程中,专利权人也会考虑商业层面的策略,例如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根据规定,在PTAB作出最终书面决定前,双方可以共同请求终止IPR程序,PTAB通常会批准并终止审查。这在申请人起初即为被告的情形下尤其常见——通过和解,专利权人可能提供许可或其他利益使申请人撤回挑战,从而保住专利。一旦申请人撤回且没有其他参与方,PTAB一般会结束该IPR(除非进入审查后PTAB基于公共利益等罕见原因决定继续审查)。因此,和解实际上是专利权人退出战斗以保留专利的一种策略选择。专利权人在评估IPR胜算不高或专利对手方意愿强烈时,会认真考虑通过谈判解决争端,以降低专利被宣告无效的风险。

  • 审结后的补救:如果IPR最终仍以不利于专利权人的结果结束(部分或全部权利要求被取消),专利权人还有若干法律选项。例如,专利权人可在PTAB作出最终书面决定后的30天内请求复审(rehearing),要求原合议庭或扩大合议庭重新考虑决定中的错误;也可以在上诉期限内向联邦巡回法院提出上诉,寻求司法推翻PTAB的决定。另外,2024年10月31日,USPTO 将 Director Review 程序正式纳入 37 C.F.R. § 42.75,意味着该程序已从“临时”规程转为正式联邦法规,并持续有效至 2025 年及未来(来源:USPTO,IPWatchdog)。该规定允许当事人或局长本人(sua sponte)请求对 PTAB 的三类主要决定接受复审,包括:IPR 或 PGR 的立案决定(decision on institution)、最终书面裁决(final written decision)、此前决策的 rehearing 决定,以及其它结束 AIA 程序的决定。。


综上,专利权人的防御策略可以概括为:“挡在门外,守住阵地”。先是在立案阶段穷尽程序和法律抗辩阻止审查启动;一旦进入实体审查,则调动解释、证据、专家、多方面论据全力反驳申请人的无效指控,必要时通过修改谋求退路。同时,专利权人充分运用PTAB程序规则保障自身权利,包括动议实践和和解途径,以期最大程度维护专利有效性或将损失降到最低。


听证的形式与安排

IPR程序中的口头听证(Oral Hearing)是在书面记录基础上,由双方当事人的律师团队当面向PTAB合议庭法官陈述争议焦点的机会。有关听证的举行形式、参与人员以及时间结构,主要特点如下:

  • 听证请求与安排:口头听证并非自动举行,必须由任一方当事人在调度令设定的期限内提交听证请求并支付听证费用。听证请求需作为单独文件提出,载明拟陈述的议题(通常是争议的权利要求和法律问题)以及申请方预计需要的陈述时间。如果双方均未请求听证,PTAB将依据书面记录直接作出裁决。一般情况下,调度令会预先为可能的听证预留日期,当事人提出请求后PTAB会下达正式的听证通知,确认听证的日期、开始时间、地点或方式,以及每一方被分配的发言时长等细节。听证通知通常会在听证日期前约一个半月至两个月发出,方便双方准备。

  • 举行形式:现场 vs 远程:PTAB的听证可采取现场出庭远程视频/电话方式,具有相当的灵活性。传统上,大部分听证在PTAB位于弗吉尼亚州亚历山德里亚的总部法庭举行;近年来,为便利各地当事人,PTAB也经常利用其区域办事处(如德克萨斯达拉斯、科罗拉多丹佛、加州圣何塞等地的USPTO区域中心)提供现场视频连线服务。例如,一方当事人律师可选择在硅谷办事处的听证室陈述,通过视像与在亚历山德里亚现场的法官连线互动。特别是在2020年以后,受疫情及技术手段进步影响,远程视频听证成为常态选择之一:各方及法官通过安全的视频会议平台(USPTO通常使用WebEx)在线举行听证。远程听证具有减少差旅、灵活参与地点的优点,同时PTAB也保证公众和非参审人员可以远程旁听。无论现场还是远程听证,都会安排录音转录,形成正式的听证笔录。但是,Starting September 1, 2025, all Patent Trial and Appeal Board (PTAB) hearings will be held in person.

  • 参与人员与证人:听证时,案件由三位行政专利法官(APJs)组成的合议庭主持,双方各派出律师团队进行陈述。通常每一方由负责该案的主辩律师进行主要发言,身旁可有一至两位辅助律师在需要时递送资料或补充说明。证人出庭在IPR听证中非常罕见。这与联邦法院审判不同,IPR听证本质上是对法律和技术论点的辩论,而非事实取证过程。专家证人、发明人等证人在审查过程中提供的证言都是书面宣誓并经书面交叉询问完成的。PTAB不鼓励也几乎不允许证人在听证会上再次作证,因为法官更倾向于基于书面记录评断证词可信度。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证人现场作证(例如涉及证人诚信度的关键冲突无法通过书面解决),专利权人或申请人可提前向PTAB提出动议请求现场证人陈述。经PTAB批准后,证人可在听证会上就限定范围的问题接受简短的现场询问。然而这种情况凤毛麟角——例如早期案例中曾有发明人在听证会上作证的先例,但PTAB对此采取非常保守的态度,须满足“确有必要”条件且限制严格。总体而言,大部分IPR听证没有证人,只有律师向法官阐释证据和法律。

  • 听证过程和时间分配:IPR听证的结构通常与上诉庭辩论类似,以双方轮流陈述、申请人有反驳机会的形式进行。具体来说,申请人一方先行陈述其主张(因为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随后由专利权人一方陈述抗辩观点,最后留给申请人一段答复时间(rebuttal)回应专利权人观点。如果专利权人在听证时认为申请人反驳中提出了全新论点,也可向合议庭请求几分钟的再反驳(sur-rebuttal)时间予以回应;PTAB有时会允许这一安排特别是在涉及修改权利要求动议的听证中,以确保程序公平。关于每方的陈述总时长,PTAB会在调度令或听证通知中事先规定。例如对于典型的单件专利单案IPR,双方各自通常获得30分钟的基本陈述时间;如果案件技术或法律问题复杂、涉及多项专利,PTAB可能适当延长每方时间至45分钟、一小时甚至更长。双方律师可在开场时自行决定如何使用时间——常见做法是申请人律师保留其中的一部分作为反驳,专利权人律师则通常一次性用完全部时间。发言过程中,合议庭法官可随时就律师的论点提问,双方应直接回答法官的问题。这种互动意味着听证并非单纯演讲,更像是问答式辩论:法官借助提问澄清事实细节或法律适用,律师则借机强化己方关键观点。整个听证过程通常在1-2小时内完成(视双方时间和提问而定)。听证全程都有录音,随后由专业速记员整理出逐字稿,作为案件纪录的一部分供日后参考。

  • 听证礼仪与辅助工具:不论现场还是远程听证,都有一定的法庭礼仪要求。例如律师在陈述时应起立(远程时则面向摄像头正襟而坐),首先问候合议庭并自报姓名方开始论述。双方通常准备陈述提纲或演示文稿(demonstratives)以辅助说明复杂技术或引用证据。这些演示材料需提前至少提前规定时间(通常听证前5个工作日)交换并提交PTAB备案。演示文稿内容必须源于案卷证据且不得包含新的证据或主张,否则对方可提出异议。听证中律师可以使用纸质讲稿、幻灯片投影或电子示例通过视频分享等方式展示,但实践中律师往往更侧重与法官对话交流而不拘泥于逐页宣讲PPT。听证结束时,合议庭主席法官通常会询问双方“是否还有未尽陈述”,双方确认无遗后听证即告结束。

  • 公众与记录:IPR听证原则上公开进行,除非涉及机密信息需要封闭。现场听证允许公众旁听,远程视频听证则通常提供公开的听众链接或设置在USPTO办事处直播。听证记录(录音及转录文本)在事后会归入案件档案公开。需要注意的是,听证上的口头陈述本身并不能引入新的证据材料,法官裁决将以案卷中已有的书面证据为依据。因此听证主要作用在于让法官直接提问澄清疑点、观察律师对关键问题的回应,从而帮助合议庭最终形成裁决思路。


总的来说,IPR的口头听证提供了一个集中、动态的交流环节,使合议庭能与双方代理人就技术和法律问题进行互动。其形式可以是传统庭审式也可以通过现代视频会议完成,程序灵活但要求专业。对于申请人和专利权人而言,充分准备听证陈述、熟悉案卷细节并能随机应答法官提问,是在最后关头打动PTAB、巩固己方立场的关键。通过听证这一环节,IPR案件的审理也进入尾声,合议庭将在综合书面记录和听证收获的基础上作出公正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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