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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专利/商标/版权无效≠撤销登记:IP权利与行政记录的真相

  • BDeng
  • 9月28日
  • 讀畢需時 5 分鐘

在美国的知识产权体系中,“司法裁决”与“行政登记”始终是两条并行但交织的轨道。企业在维权或应诉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某项专利在联邦法院或 ITC §337 调查中被认定无效,或某个商标、版权被裁定不可执行。那么,这是否意味着 USPTO 或 U.S. Copyright Office 会自动撤销或修改登记状态?这些裁决是否会自动记录在官方档案中?答案是:不会自动,但背后的制度设计与实务影响远比表面复杂。


一、专利:判决无效不等于撤销

在专利诉讼或 §337 调查中,法院或 ITC 对专利“无效”的认定只在案件内部具有直接效力。例如,如果被告在侵权诉讼中成功主张无效,专利权人不能再就该专利对该被告提起主张;如果 ITC 行政法官认定某专利无效,排除令也无法针对该产品适用。然而,这一结果不会自动改变专利的登记状态。即便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最终维持无效判决,USPTO 也不会主动撤销该专利。


要彻底使专利失效,仍需通过 USPTO 自身的行政程序,如 IPR、PGR、再审查(reexamination)或再颁(reissue)。司法判决通常会成为这些程序的重要依据,但不会自动触发它们。


值得注意的是,联邦法院确实存在一条“法院→USPTO”的正式通知机制。根据 35 U.S.C. § 290,法院书记员必须在案件提起及裁决后向 USPTO 报送 AO Form 120(Report on the Filing or Determination of an Action Regarding a Patent or Trademark),报告案件编号、当事人、专利号和裁决结果等基本信息。USPTO 接收后会登记这些诉讼事实,用于内部数据库和后续审查参考,但这并不意味着相关信息会自动显示在 Patent Center 或 IFW 档案中,也不会改变专利的法律状态。只有当事人通过 IDS 主动提交判决文件,或案件在后续 IPR 或再审查程序中被引用时,这些信息才可能出现在专利档案中。


ITC §337 调查则不同。《关税法》第 337 条没有要求 ITC 向 USPTO 报告案件信息,因此不会有 AO 表格或自动通知机制。调查信息虽然会通过《联邦公报》公告和 EDIS 案卷系统公开,但是否进入专利档案,完全取决于当事人是否主动披露。


二、商标:自动通知但不自动撤销

商标法提供了更直接的信息传递渠道。根据《兰哈姆法案》 § 1116(c),涉及联邦注册商标的案件一旦提起或作出判决,法院书记员必须向 USPTO 通知案件信息,同样使用 AO Form 120 报告。与专利不同,商标的诉讼信息通常会直接出现在 USPTO 的 TSDR 系统中,公众可以查看案件编号、判决结果等记录。


然而,诉讼判决不会导致注册状态自动变化。即便商标被法院认定无效或不可执行,商标登记仍然有效,除非通过 TTAB 的无效或撤销程序、权利人主动注销,或在审查中被宣告无效。司法裁决的效力依旧仅限于具体案件。


三、版权:强制报告制度但无自动影响

版权案件也设有类似的通知机制。《美国法典》第 17 编 § 508 要求法院书记员在版权诉讼提起后 30 天内向版权局报告案件信息,并在最终判决后再次报告,包括作品标题、作者、注册号和判决副本。该流程通过 AO Form 121(Report on the Filing or Determination of an Action Regarding a Copyright) 实现,版权局会登记诉讼记录,用于政策和执法参考。但与专利和商标一样,这种备案不会导致登记状态自动变化。即便作品被认定不受保护或登记无效,版权局也不会主动撤销登记,除非当事人主动提出变更或启动相应行政程序。


四、ITC §337 调查:没有“法院式”的通知桥梁

ITC §337 调查在信息流通方面与联邦法院存在本质差异。它没有任何法定义务向 USPTO 或版权局报告调查信息,也不存在 AO 表格机制。无论专利是否被认定无效,USPTO 都不会自动获得调查结果,也不会主动更新专利记录。ITC 的信息公开主要依赖《联邦公报》公告和 EDIS 案件数据库。除非当事人主动披露或在后续行政程序中引用,否则这些调查信息不会进入官方知识产权档案体系。


五、通知记录的“第二生命”:后续诉讼中的潜在武器

通过 AO Form 120、AO Form 121 或其他渠道进入 USPTO 或版权局的诉讼记录,不仅是行政备案,还可能在未来的司法程序中发挥重要作用,尤其是在“例外性案件”(exceptional case)认定、恶意诉讼判断以及律师费赔偿请求中具有重大证据价值。


在专利案件中,《专利法》35 U.S.C. § 285 允许法院在“exceptional case”情形下判给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最高法院在 Octane Fitness, LLC v. ICON Health & Fitness, Inc. (572 U.S. 545, 2014) 一案中明确指出,所谓“例外性”不仅包括毫无根据的主张,也包括当事人在明知专利权脆弱或有效性受质疑的情况下仍坚持诉讼的情形。如果某项专利的无效判决、诉讼记录或 §337 调查结论已通过 AO 通知机制进入 USPTO 档案,而权利人仍继续主张侵权,这些记录便可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例外性”的直接证据。


同样的原则适用于商标和版权诉讼。《兰哈姆法案》15 U.S.C. § 1117(a) 授权法院在“例外性”案件中判给律师费,而版权法下的 17 U.S.C. § 505 也有类似规定。如果权利人明知权利已被法院判无效、撤销或裁定不受保护,且相关信息已经官方备案,仍继续提起诉讼,这将被法院视为主观恶意的强烈证据。在此背景下,AO 表格的备案不仅能证明诉讼历史,还能证明“当事人知情”——这一点在恶意诉讼、滥用程序(abuse of process)以及律师费争议中往往具有决定性意义。


六、司法裁决与登记状态的“错位”

无论是专利、商标还是版权,司法判决“无效”与行政登记“撤销”始终是两件不同的事。法院或 ITC 的裁定决定的是权利的可执行性和个案效力,而 USPTO 或版权局的登记状态则依赖于独立的行政程序,不会因判决自动发生变化。虽然 AO Form 120 和 AO Form 121 等通知机制为法院与行政机关之间建立了信息传递通道,但这些机制主要用于备案和参考,而非直接改变权利状态。


对于企业法务和知识产权从业者而言,理解这一点至关重要。判决的胜诉并不意味着权利的消失,登记的存在也不必然意味着权利可执行。更重要的是,这些备案记录本身也可能成为后续诉讼中证明“恶意”或“例外性”的核心证据。因此,在制定维权或抗辩策略时,必须同时考虑司法和行政两条路径的互动,并将诉讼信息管理纳入知识产权合规和风险控制的整体规划。


(郑重申明: 发布的信息仅供参考,不应视为有关任何主题的法律依据或建议。版权所有,转载需获得顿时律所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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