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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侵权维权综述

已更新:2024年12月16日


一、     对知识产权拥有者的挑战

美国原告方,即知识产权拥有者,在打击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侵权活动中面临着几项重大挑战:

  1. 侵权方的识别

    • 许多侵权操作位于海外,增加了管辖权和执法的复杂性。

    • 电商平台的匿名性使得不法分子可以通过不断更换别名轻松规避检测。

    • 侵权者常采用小规模货运的方式,这增加了拦截和执法的难度。

    • 跨境电商通常与制造商分离运营,进一步增加了追踪难度。

    • 侵权产品的数量庞大,且在电商平台创建新账户非常容易,导致执法工作如“打地鼠”一般。

  2. 调查的复杂性

    • 调查需要耗费大量资源,通常需要数月才能获得可操作的情报。

    • eBay、亚马逊、阿里巴巴等平台,以及社交媒体平台,是常见的侵权产品销售场所。

    • 通过手动和自动化关键字搜索可以识别目标,包括商标的常见拼写错误和相关术语。

  3. 高昂的成本

    • 传统措施(如停止侵权通知函和第三方下架程序)效果有限。虽然这些措施可以删除侵权商品,但它们难以阻止不法分子重新上线。

    • 此类方法成本高昂,但无法提供持久的威慑力。


二、     提出的解决方案:同一诉状下纳入多个被告

为应对上述挑战,一种越来越流行的诉讼方案,Schedule A诉讼应运而生,包括以下创新措施:

  1. 案件整合

    • 单个诉讼通常涉及50至150名被告,放入诉状的Schedule A(附录A)中,使得高数量侵权案件能够高效处理。

  2. 创新执法手段

    • 电子送达:提交动议,通过电子邮件或电子公告向被告送达文件,尤其是在传统方法不可行时。

    • 资产冻结令:请求法院在诉讼早期冻结被告资产,以确保后期赔偿或和解资金的可用性。

    • 这些措施旨在实现成本中立,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实现成本正收益。

  3. 平行程序

    • 诉讼与通知及下架措施同时进行,确保执法采用多管齐下的方式。


三、     诉讼流程

诉讼全流程大致如下:

  1. 诉前调查

    • 调查人员通过关键字搜索、社交媒体监控和网站数据,识别市场上的侵权卖家,尤其是向美国客户提供未经授权低价商品的海外运营商。

    • 目标市场包括亚马逊、eBay、阿里巴巴等。

  2. 提交诉状

    • 诉状通常指控商标侵权、版权侵权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重点是已注册的权利。

    • 提交的动议包括:

      • 保密动议:保护敏感信息,防止侵权方知悉诉讼后转移资金和毁灭证据。

      • 电子送达动议:便于联系难以定位的被告。

      • 单方面临时限制令(TRO)动议:实现资产冻结和即时禁令救济。

  3. 初步禁令

    • 原告通过电子邮件快速服务送达传票和诉状。

    • 法院可能授予初步禁令,维持资产冻结直到案件解决。

  4. 案件解决

    • 通过和解或缺席判决解决案件,基于侵权严重性和故意性计算法定赔偿金。


四、     赔偿与和解策略

一般来讲,赔偿金额基于侵权导致原告的损失以及被告所获利润。故意侵权的情节下,处罚加重。

  • 商标侵权

    • 根据《美国法典》第15卷第1117(c)条,原告可主张最高200万美元的故意侵权法定赔偿。

    • 法院会考虑被告的逃避侵权被发现的策略、销售额、互联网曝光度、推广品牌的策略、震慑侵权考量等因素。

  • 版权侵权

    • 根据《美国法典》第17卷第504条,针对故意侵权行为,法定赔偿最高可达15万美元。

  • 专利侵权

    • 赔偿金额基于侵权导致原告的损失以及被告所获利润,无法定赔偿,被告需证明其资产与侵权无关。对于故意侵权行为,法院可按三倍赔偿金额处罚。

  • 和解动态

    • 和解需求因侵权性质、卖家规模、市场类型等因素而异。


五、     法律动态

管辖权、被告合并与法律文书送达方式上的重要发展:

  1. 个人管辖权

    • 即使只有一笔交易发生在第7巡回上诉法院辖区,只要是在正常业务流程中,法院也可能认为具有管辖权(例如 NBA Properties, Inc. v. HANWJH 案)。

    • 但其他巡回 上诉法院的案例强调,管辖权取决于被告与辖区的接触程度,而不是仅仅考量销售数量。

  2. 案件合并

    • 对于商标与版权侵权诉讼,大多数法院采取比较宽松的合并政策。

    • 对于专利侵权诉讼,美国法院则对在同一诉状中合并被告相对谨慎。根据《美国发明法案》(AIA),只有当多个被告的行为基于相同交易、事件或产品时,才允许将其合并到同一案件中。这一“相同产品”要求旨在防止原告仅因被告使用类似技术而将不相关的侵权索赔合并到一项诉讼中

  3. 送达方式

    • 法院对电子送达方式的接受度逐渐提高:

      • 大多少法院允许根据FRCP 4(f)(3)通过电子邮件送达,即使需遵守《海牙公约》(例如 Viahart, L.L.C. v. He GangPeng 案)。同时,很多法院也认为FRCP 4(f)(3)规定的包括海牙送达方式在内的几种送达方式并无先后之分。

      • 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虽然在 Smart Study Co. v. Acuteye-Us 表达,在中国送达法律文书时需遵守《海牙公约》。但最近一年在该法院的案例表明其立场逐渐松动,一般允许电子送达。


六、     总结

美国原告知识产权维权面临精准锁定侵权方、调查复杂性高和执法成本高昂等挑战。一些创新措施如大规模合并被告的诉讼、电子送达法律文书和资产冻结,旨在提升执法效率,但也加大了中国跨境电商的法律和运营风险。美国联邦法院对侵权赔偿裁定日趋严格,商标、版权和专利侵权的赔偿金额可高达数百万美元,同时电子送达的广泛采用使中国企业更难规避海外法律追责。这些变化显著增加了中国跨境电商的合规压力和运营成本。


如需了解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侵权及维权的详细信息,欢迎参阅顿时律师事务所的专栏:跨境电商知识产权点击此处查看)。无论您是希望发起维权行动,还是正在面临诉讼或资产冻结问题,请随时与我们联系以获取专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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